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一条 对违纪学生,要认真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确保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行为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之一: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包括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者,除责令就损害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具有教唆、挑起争端、提供凶器等情节的,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妨碍依据职权进行的调查,干扰取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数额大小、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危害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在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行为有悖公序良俗,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或其他公共场所,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燃具,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编制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提供伪证、伪造变造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破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禁止进行文体活动的时间、空间进行影响校园秩序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学生在学习、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的,课堂教学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实践教学按每日4学时计算。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到8学时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4-31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32-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40学时以上,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违纪者,按“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处理。
第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半年至一年,自宣布之日起计算。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确有悔改表现,学校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以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被察看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视其变现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需要予以处罚的,由所在学院提出违纪情况报告及处分建议,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有必要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申诉的学生。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高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