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08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

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我校的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适用于学校的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以高水平专业化服务为目标,逐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负责主持制定全校的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学生办”)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专门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留学生办代表学校协调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 留学生办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各二级学院应在留学生办的统筹下,切实安排好本单位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各二级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秘书具体处理有关留学生工作的事务,接受校留学生办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留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学院应设立留学生工作岗位。

第八条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计财处、后勤保障处等各职能部处按照高水平专业化服务为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留学生办负责工作协调。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九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研究学者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留学生办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下设综合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和日常工作;教育管理科,负责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等其他教学管理工作;学生管理科,负责指导留学生日常生活,协调各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学历生计划每年由留学生办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根据学校可接受能力制定;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留学生办征求各接收二级学院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留学生办应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二级学院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二级学院与海外达成的接受学生协议必须报留学生办备案,接受各类留学生必须通过留学生办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留学生办会同有关学院及教务处、研究生部确定。留学生办负责入学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或考核、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优先接受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级部门派遣的外国留学生);在完成计划内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招收自费留学生和学院交流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计财处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负责管理该项经费。留学生办具体负责该项经费的使用及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用以吸收高层次的留学生。留学生办制定奖学金实施条例并具体管理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全校的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留学生办会同教务处、学生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由留学生办会同研究生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留学生办另行制定管理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办及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教务处、研究生处统一的教学修读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修读计划。非学历生的进修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各接受单位制定进修计划。留学生办为我校外国留学生非学历教学的协调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类在校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二级学生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报留学生办。留学生办按具体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可以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六章学生工作及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接受留学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在符合学校规定的情况下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留学生办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联谊团体应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报留学生办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留学生公寓由学校聘用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留学生办实施监督与工作协调。留学生应该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留学生办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201表)入境。对于持旅游签证和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督促其到留学生办更换来华留学签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国际交流学院(  留学生办公室)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