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08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相应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申请入学者条件

1.申请者应是品德良好,身体健康,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的外国公民。

2.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

3.申请者应具备基本的汉语水平。

 第四条 申请人应交验的材料:

1.《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经公证后的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原件;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于每年  6 月底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被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应在9月到校报到注册,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2+1”学期制,每学年设置秋、春2个教学学期和一个夏季短学期。秋季学期为17+1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所加的一周为3天补课和2天师生运动会,2周复习考试。春季学期为17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2周复习考试。夏季学期为4周,主要用作实践教学。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执行。外国留学生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八条 《汉语》和《认知中国》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程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但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教学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四章  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应填写《留学生专业变动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二级学院进行学习。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最长年限为2年。自费生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7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8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4.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者;

5.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6.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7.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五章  学制、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限最多为二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重修学分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本科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本科留学生在六年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留学生,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