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情况,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以上。
(四)毕业论文成绩绩点达到2.3(含)以上。
因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或毕业论文成绩绩点低于2.3而未获学位者,可在规定年限内延长学籍,重修相关课程或毕业论文,当成绩绩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方可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低于1.5者;
(三)毕业论文成绩绩点低于2.3者;
(四)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处理和裁决本校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他事项。
教务处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逐个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列入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向教务处报送;
(二)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列入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若有异议,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审,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告知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