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勤规定
一、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均应进行考勤。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二、教育教学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考勤,负责老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留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随机抽查、课堂练习、小测验、固定座位、预留迟到座位等)进行考勤,并将留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留学生的平时成绩,并及时将留学生旷课等情况报所在院(系部)、教务处。
三、考勤方式分为全程考勤和抽查考勤。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留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留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四、留学生旷课课时,有课表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按课表规定的课时计算。无课表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按每天四课时计算。无故迟到、早退达到15分钟或累计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
五、负责老师和任课教师应及时对旷课留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处分。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到8学时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24-31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32-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4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六、负责老师应高度重视留学生考勤工作,督促任课教师做好考勤,深入班级了解和掌握留学生出勤情况,教育留学生自觉遵守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