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
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规定
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机制,提高来华留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根据上海市政府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我校每学年对在我校学习的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一、评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下旬至8月下旬。
二、评审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1、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的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市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视情况表现决定是否发放下一学年奖学金:
(1)因上学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市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三、年度评审决定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中止。中止期限为一年。中止奖学金者,如想继续以自费方式留校学习,须于接到评审决定起一周内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中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于中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中止奖学金后,退学离校者和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评审者,不接受其恢复奖学金的申请。
四、本规定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