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一、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做任何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
二、留学生应自觉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彼此尊重各个国家和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团结同学,不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
三、留学生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
四、未经事先申请并经留学生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和留学生住地散发、张贴、展览宣传品、集会通知,不能自行放映电影或举行各类集会、舞会,不得在校内进行广播活动。
五、留学生不得做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事情。不得在校内外兼职和打工,凡应聘者须事先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并得到许可。
六、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不得有破坏公共财产、赌博、吸毒、酗酒、斗殴、性骚扰或者其它不良行为。
七、学校为留学生组织的活动或提供的各类服务,只限留学生本人参加和享受,各类票证不得转让或转卖。留学生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及时将票证退交留学生工作办公室。
八、违反以上条例和其它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减发或扣发奖学金、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立即回国,公费生由我校将情况通知派遣单位。
九、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遵守我国法律和校纪校规、尊重老师和学院工作人员、团结同学、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