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
请假登记制度(暂行)
一、留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疗部门证明。
二、留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不得超过2周。
三、请假期满留学生须及时向留学生办公室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留学生本人。
四、留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留学生办公室备查。留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
五、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留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留学生办公室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