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
购买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2007年(10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都必须参加“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
二、保险费用
一学期(6个月)的保险费为400元人民币;一学年(12个月)为800元人民币。
三、学生须在交纳学费的同时购买相应学期的保险。
四、学生在办理学籍注册时,必须出示已交纳保险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五、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保险卡。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更换护照,需要携带新护照及保险卡到留学生办公室登记。留学生办公室将通知保险公司为学生做信息变更。
七、学生在保险期内离校,保险责任不会提前终止。
八、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留学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