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关于修改《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08浏览次数:0

为鼓励世界各国优秀学生来我校学习,扩大我校的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层次,根据《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关于上海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为更好地发挥该奖学金对我校发展留学生教育的促进作用,保证专款专用,公平公正,决定特此修改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正在申请的全日制外籍研究生、本科生。

一、奖学金的管理

学校计财处为该项奖学金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监督使用。

二、奖学金资助内容及注意事项

1A类奖学金涵盖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

2B类奖学金涵盖留学生学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

3奖学金留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不享受A类奖学金资助。

三、奖学金的遴选标准

1热爱中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2以往学习成绩优良或有文体特长或入学考试成绩突出;

3、通过HSK5级并取得证书的学生;

4、对发展中外交流和对华友好关系可能发挥较大作用的学者或学生;

5、其他外国使领馆推荐的优秀学生。

6、以扩大招生规模为主;以学位生为主,并向研究生倾斜。

7、已经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或接受其他机构学费资助的留学生不再享受该项奖学金。

四、奖学金评审程序

留学生本人在“留学上海”(http://www.study-shanghai.org)和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招生平台(http://sice.shupl.edu.cn/login.jsp?sclID=1)网站在线申请并填写《A类奖学金申请表》或《B类奖学金申请表》,与《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起交至国际交流学院。学院统一将留学生申请材料交至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上海市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与《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起通知受资助学生。

五、奖学金年度评审

获得奖学金资助的留学生入学后,学校每年将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者,方可获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生资格;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生资格。

六、奖学金的终止

1、申请者一旦获得奖学金,原则上期限等同于正常学习期间,即本科生一般4年,硕士生一般3年,博士生一般3年。超出期限,还未毕业,不能继续享受奖学金,但学生可以转为自费,继续学习。

2、学生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或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应取消或中止对其颁发奖学金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告。

七、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分管校领导

副主任:国际交流学院院长(留学生办公室主任)

成员: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人

八、附则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