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08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严格用印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学院领导签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

1.制发公文、公函、通知等;

2.录取名册、录取通知书、留学生签证材料等;

3.学生证、奖学金奖状、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等;

4.学生学籍信息修改、学籍变动审批表、学业变动审批表等;

5.学生在校证明、成绩证明、毕业证明、学员培训证明等;

6.需要上报的报表、材料等;

7.学生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等;

8.任课老师聘书、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聘书等;

9.其它需要用印的情况。

第五条  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

适用于以学院党总支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书文件。

第六条 部门领导签名章:

  

适用于由学院领导签章的文件、证书、报表等。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学院领导签名章等学院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并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带出,并按期还给专管人员。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院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九条  部门党总支(支部)及行政公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不得对外。

第十条  使用本部门党政公章,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管理出现违规情况,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个人利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院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期间,原则上不使用领导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学院领导本人签字。若确需盖领导签字章的,应经领导本人批准。在学院领导出差期间,应由办公室报请领导本人同意,或经领导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学院领导签字章。 

第十三条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申请单》一联交学院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第十四条各部门借用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学院以外用印时,必须由学院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00以前将印章归还。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学院领导汇报,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学院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五条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六条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使用院级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办理使用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须由经办人填写《用印申请单》(见附件),写明用印时间、函件名称、事由及印别等,用印申请单需部门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第十八条  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党政公文的用章,按《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毕业(结业、进修)证、聘任证书、学生证等各种证书,均须由有关经手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院长办公室审核并加盖院印;并将名册一份交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

第二十条  需开具学院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院内各类人员,须凭所在部门的证明,方可开具院级证明、介绍信等。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需要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院印的,需送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须经院长审定,并由领导签字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三条  以学院名义向院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必须由专人统一送办公室办理用章。

第二十四条  办理各种报建手续须加盖学院印章的,必须经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五条  院长签字章对外使用院长名章,须经院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院级领导人印章的保管使用,按学院公章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使用院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院长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国际交流学院用印申请单

编号

申请日期

函件名称

印别

用印数量

院章

党总支章

领导签名章

申请事由

申请人签字

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