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高〔2015〕6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市属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本市教育综合改革,切实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现将《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
各本科高等学校要深入研究,充分认识审核评估的意义,通过审核评估进一步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1.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
2.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安排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12月30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6年1月7日印发 | |
附件1
上海市属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
一、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通知》(教高〔2013〕10号),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办法。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规划发展纲要和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以现代评估理论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总体要求。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注重学校是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实行目标为导向,问题作引导,数据为依据,事实作判断的评估方法。
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突出学校的主体地位。
目标性原则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培养目标的确定与达成。
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多样性,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办学特色。
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作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本轮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审核评估时间为2014年至2018年。2014年为评估准备阶段、研究制订评估方案,2015年起全面启动。具体评估时间由学校提出建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协调安排(附件2)。
(二)审核评估对象及条件
3.审核评估对象。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本市普通本科高校均应参加审核评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本市新建本科院校,获得该结论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4.审核评估条件。参加审核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2〕7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15〕18号)要求,参加审核评估的本市普通本科高校,应建立并已实施本科专业自主评估制度。
(三)审核评估范围及重点
5.审核评估范围。审核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专业和课程资源建设情况,教学改革及实践教学的开展,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6.审核评估重点。审核评估核心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达成状况进行评价。重点考察“五个度”,即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专业定位、建设和培养效果的符合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四)审核评估组织与管理
7.审核评估组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教育部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下,负责组织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教育部审核评估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上海市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计划,指导监督审核评估工作。
8.审核评估管理。为加强对审核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审核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聘任一批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评估专家,成立“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其职责为:负责审议、审定《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审议自评工作指导小组对学校开展自评工作的报告、决定专家组是否进校考察,受理学校申诉与仲裁。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
9.审核评估实施。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精神,积极探索与管办评分离相适应的评估工作组织体系,鼓励、支持有高等教育评估能力的机构或单位接受市教委或学校委托实施审核评估。
本轮审核评估主要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实施。评估机构要加强审核评估理论与实务研究,组织好审核评估专家的培训,做好每年度评估经费的预、决算,落实好每年度评估计划等,确保评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依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的审核评估专家库,建立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审核评估专家库。专家队伍包括本市和外省(区、市)高校熟悉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政治素质优良的教育专家,行业学(协)会、企业和社会用人部门有关专家。专家须经过教育部评估中心或评估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
评估机构负责组建进校考察专家组,原则上要考虑参评学校的类型、办学定位、规模和学科结构等因素,对与参评学校利益相关者(校董、兼职教授、校友、利益冲突者等)实施回避制度。进校考察专家组由组长、成员和秘书组成。专家组为9-13人,设组长1人、秘书1-2人。外省(区、市)专家一般不少于进校考察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行业、企业和社会用人部门专家不少于2人。为提高审核评估对学校今后改进工作的作用,学校可向评估机构提出专家组成员的建议。
10.审核评估经费。审核评估经费由审核评估组织部门负责落实。
(五)审核评估程序与任务
审核评估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与改进、专家进校考察、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学校整改与专家回访四个阶段。
11.学校自评与改进。参评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审核评估内容,对照上一轮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做好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的填报工作(参见教育部评估中心网页http://udb.heec.edu.cn),在此基础上形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和《自评报告》。
学校可根据自评工作的情况,请评估机构协助成立“自评工作指导小组”, 按需进校对学校自评工作进行分析和指导。“自评工作指导小组”由专家委员会委托2-3位专家组成,定期进校指导学校开展自评工作,帮助学校不断改进自评工作;根据参评学校的自评情况,向专家委员会报告学校自评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专家组是否可以进校考察的建议,供专家委员会审议。
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后,学校将《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和近3年《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一并提交给评估机构,供进校考察专家组审阅。
12.专家进校考察。专家组进校考察的时间一般为3-5天。进校考察专家组结合自评工作指导小组的意见,审核学校《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及近3年《本科教学工作质量年度报告》,按照“全面考察、独立判断”的方式,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访谈、集体访谈、考察教学实验、实训及公共服务设施、观摩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形式,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写实性《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
《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全面深入考察和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内容的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逐一描述,并围绕审核重点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总体情况做出判断和评价,同时明确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肯定、需要改进和必须整改的方面,并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改进对策建议。
13.评估结果审议及发布。上海市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按年度对各参评学校的《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审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开发布参评高校的审核评估报告。
审核评估结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反映,与学校办学、发展直接相关。学校要根据审核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整改,市教委对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市教委将学校是否按时完成审核评估及完成的质量作为政策制定、招生规模、学科专业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4.学校整改与专家回访。学校应根据《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以及专家组进校考察反馈会上的专家意见和建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改进,将整改方案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为督促和推动学校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学校应在整改1年后和3年后分别提交整改报告,评估机构基于学校整改报告,视学校整改工作的进展,可组成“改进工作督导小组”进校回访,形成写实性《改进情况回访报告》,并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六)审核评估纪律与监督
15.纪律监督。审核评估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阳光评估”,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和上海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严肃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专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23116807,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受理有关申诉。
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
审核项目 | 审核要素 | 审核要点 |
1.定位与 目标 | 1.1办学定位 | (1)学校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及确定依据 (2)办学定位在学校发展规划中的体现 |
1.2培养目标 | (1)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及依据 (2)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依据 | |
1.3人才培养中心地位 | (1)落实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 (2)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的体现与效果 (3)学校领导对本科教学的重视情况 | |
2.师资队伍 | 2.1数量与结构 | (1)教师队伍的数量与结构 (2)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发展态势 |
2.2教育教学水平 | (1)专任教师的专业水平与教学能力 (2)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措施与效果 | |
2.3教师教学投入 | (1)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 (2)*聘请行业教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 (3)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情况 (4)*实施本科教师教学激励计划的措施与效果 | |
2.4教师发展与服务 | (1)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的政策措施 (2)服务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政策措施 | |
3.教学资源 | 3.1教学经费 | (1)教学经费投入及保障机制 (2)学校教学经费年度变化情况 (3)教学经费分配方式、比例及使用效益 |
3.2教学设施 | (1)教学设施满足教学需要情况 (2)教学、科研设施的开放程度及利用情况 (3)教学信息化条件及资源建设 | |
3.3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 (1)专业建设规划与执行、专业特色的形成 (2)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优势专业与新专业建设 (3)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与调整,与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 (4)*学科建设计划中对本科专业建设的举措与效果 | |
3.4课程资源 | (1)课程建设规划与执行 (2)课程的数量、结构及优质课程资源建设 (3)教材建设与选用 | |
3.5社会资源 | (1)合作办学、合作育人的措施与效果 (2)共建教学资源情况 (3)社会捐赠情况 | |
4.培养过程 | 4.1教学改革 | (1)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政策措施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 (3)深化创新创业教育的措施与效果 (4)教学及管理信息化 |
4.2课堂教学 | (1)教学大纲的制订与执行 (2)教学内容对人才培养目标的体现,科研转化教学 (3)教师教学方法,学生学习方式 (4)考试考核的方式方法及管理 | |
4.3实践教学 | (1)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2)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开放情况 (3)实践教学的落实及效果 | |
4.4第二课堂 | (1)第二课堂育人体系建设与保障措施 (2)社团建设与校园文化、科技活动及育人效果 (3)学生国内外交流学习情况 | |
5.学生发展 | 5.1招生及生源情况 | (1)学校总体生源状况 (2)各专业生源数量及特征 |
5.2学生指导与服务 | (1)学生指导与服务的内容及效果 (2)学生指导与服务的组织与条件保障 (3)学生对指导与服务的评价 | |
5.3学风与学习效果 | (1)学生学习态度、学风建设的措施与效果 (2)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表现 (3)学生对自我学习与成长、宿舍文化建设的满意度 | |
5.4就业与发展 | (1)毕业生就业率与职业发展情况 (2)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 | |
6.质量保障 | 6.1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 (1)质量标准建设 (2)学校质量保障模式及体系结构 (3)质量保障体系的组织、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4)教学质量管理队伍建设 |
6.2质量监控 | (1)专业自主评估制度的内容与执行情况 (2)专业自主评估的方式和实施效果 (3)教学工作相关方面自我评估及质量监控的方式和效果 | |
6.3质量信息及利用 | (1)校内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建设情况 (2)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反馈机制 (3)质量信息公开及年度质量报告 | |
6.4质量改进 | (1)质量改进的途径与方法 (2)质量改进的效果与评价 | |
自选特色 项目 | 学校可自行选择有特色的补充项目 |
说明:标注*号的审核要点仅适合已经实施相关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的高校。
附件2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安排表
序号 | 高校名称 | 审核评估时间 |
1 | 上海大学 | 2016年上半年 |
2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 2016年下半年 |
3 | 上海师范大学 | 2016年下半年 |
4 | 上海戏剧学院 | 2017年上半年 |
5 | 上海音乐学院 | 2017年上半年 |
6 | 上海理工大学 | 2017年下半年 |
7 |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 2017年下半年 |
8 | 上海海事大学 | 2017年下半年 |
9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 2017年下半年 |
10 | 上海体育学院 | 2017年下半年 |
11 |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 2017年下半年 |
12 | 上海中医药大学 | 2017年下半年 |
13 | 上海海洋大学 | 2018年下半年 |
14 | 上海电机学院 | 2018年下半年 |
15 | 华东政法大学 | 2018年下半年 |
16 | 上海电力学院 | 2018年下半年 |
17 | 上海金融学院 | 2018年下半年 |
18 | 上海政法学院 | 2018年下半年 |
19 |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 2019年下半年 |
20 | 上海建桥学院 | 2019年下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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