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15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文



沪政院教〔2016236



关于将“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内部审核制度,20161024日第3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将“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主  任:刘晓红(校长)

副主任:关保英(分管教学副校长)

成  员:高志刚(学校办公室主任)

陈风光(教务处副处长)

石其宝(发展规划处处长)

韩同兰(人事处处长)

刘志强(学生处处长)

军(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主任)

玮(计财处处长)

起(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主任)

主要工作职责:

1.建立我校本科教学年度报告制度,部署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协调和解决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开展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相关数据和材料的采集、分析工作,编制和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3.组织召开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会议,审定我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及相关的重要数据、材料;

4.研究制定本科教学质量报告责任制,督促各部门和学院及时改进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建立教学质量管理的常态化机制。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主任兼任。

以上成员实行席位制,随职务变更自然更替。

特此通知。



                                              上海政法学院

2016117


















 

上海政法学院办公室

2016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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