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15浏览次数:0

(2016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调动我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学校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校在职在岗人员,学术著作未接受校外出版资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著作”是指本校教师独著、合著的具有学术价值的著作。“出版资助”系学校用于学术著作出版的专项拨款。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专著进行出版资助。

(二)资助出版学术著作必须坚持质量标准,必须同学校学科建设紧密联系,每年投放的资助额度根据学校的财力决定。原则上,学校著作编审委员会每年受理1次出版资助申请。

(三)凡有省部级以上项目及市教委重点项目资助的书稿,学校不再资助出版。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或本职工作;

(二)申请人是拟出版著作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主编;

(三)书稿选题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具有促进意义。

(四)书稿字数原则上应在18万字以上。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科研及行政岗位申请人直接向科研处提交资助申请书及书稿初稿;教学岗位申请人的申请书须由二级学院就书稿选题与学科建设的关系提出审核意见后,与书稿初稿一并提交科研处。

(二)科研处将书稿初稿送交出版社,由出版社组织评审,评审费由学校承担。出版社需对书稿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

(三)申请人需在学校组织的著作编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进行阐述和答辩。

(四)学校著作编审委员会根据出版社出具的书面评审意见和申请人的阐述、答辩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讨论、表决。表决内容为:同意资助或不同意资助。

(五)同意资助出版的,签定交稿协议书。书稿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中约定交稿日期。不同意资助出版的,将书稿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时间

每年5月份,学校著作编审委员会受理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

第八条 出版社

资助出版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出版社。申请资助人自行联系出版社的,应当事先经学校批准。书稿质量以出版社的要求为准。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和出版社的要求对书稿进行认真的修改加工,按时交稿。

第九条 资助金额

学校资助出版专著,每本资助经费不超过4万元,不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经费来源为学校科研经费。学校每年专项拨款用于学术专著资助,专款专用。

第十条 出版合同及稿费

出版合同由申请资助人、学校与出版社共同签定。稿费由出版社负责支付。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接受出版资助者在出书后,应当开设选修课或者讲座。使用资助出版的著作开课时,由教务处负责购书结账。

获得资助人在出版社交付样书后交科研处5册,图书馆5册,用于存档。

第十二条 生效和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