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15浏览次数:0

 2016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科发展,加强我校学科团队的建设,培养和造就高层次优秀学术群体,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性学科团队是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为中坚组成的紧密型学术群体。创新性学科团队主要围绕某一重点方向进行原创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创新性学科团队分为校内专家主持的创新性学科团队与校外专家主持的创新性学科团队。校内专家主持的创新性学科团队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校外专家主持的创新性学科团队实行首席专家与财务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条校内专家主持的创新性学科团队,由首席专家对创新性学科团队的经费审计、年度总结、中期检查与结项验收等工作的实施承担责任;校外专家主持的创新性学科团队,由校内财务负责人对创新性学科团队的经费审计、年度总结、中期检查与结项验收等工作承担责任;校外专家主持的创新性学科团队,校内财务负责人对校外首席专家开展创新性学科团队建设负有督促和监督义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创新性学科团队首席专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的知名学者,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性二级学会会长和副会长、国家级项目或多项(2个及2个以上)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负责人、全国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中青年法学家等;

2)近五年取得在本学科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重要核心期刊目录参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如学校科研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被修改,本规章所规定的重要核心期刊目录仍以2013426日印发的为准)、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篇(含)以上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用等方面成果三项(含)以上;

3)具有跨学科的团队组织能力;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创新性学科团队原则上应跨学科、跨学院,鼓励校内专家领衔跨院校、跨国界组建团队,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前期积累。

第七条创新性学科团队需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和所在学院良好的支撑环境,首席专家及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首席专家不得在其他团队担任任何职务,成员最多可参加2个团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一线教师申请。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创新性学科团队的选拔采取申报、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创新性学科团队的申报采取有组织的集体投标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凡具备申报条件的创新性学科团队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已获得学校其他支持的相同或相近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按照团队类型由校科研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成立创新性学科团队评选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接受申请者的公开答辩,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申报团队获全体应到成员过2/3(含)的同意票为通过。

第十一条评选委员会根据其研究计划和任务目标,提出支持和资助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首席专家的名字或研究内容为创新性学科团队命名,学校与首席专家签订《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创新性学科团队首席专家组织填写相应的《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研究计划》,报科研处审查审批。

  

第四章支持、培养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列出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创新性学科团队建设。对于每支创新性学科团队,学校根据其研究计划、任务目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学校每年的具体财务状况确定经费资助标准和资助期限。

第十五条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按初期立项1/2、中期考核1/3、末期结项1/6的比例分期拨付,于每期期初依据考核结果正式下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性学科团队所需科研条件建设和学术交流、调查研究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

  

第五章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资助期结束后,力争促使创新性学科团队成为一支紧密型学术群体,为入选国家级创新团队奠定基础。首席专家成为国际、国内一流学者,项目成员成为学校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十七条鼓励和引导创新性学科团队在基础理论研究领域进行原创性、系统性探究,在应用研究领域承担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每个创新性学科团队在建设周期内须取得标志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1)团队整体入选省部级以上团队计划,或者团队成员入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计划;

2)国外一流学术期刊或国内权威期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奖励;

3)省部级以上政府重大政策咨询项目,或者调查研究报告刊载于省部级及以上内参刊物,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得到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领导的肯定,或者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出台的政策采纳了团队的若干关键性成果等。

具体目标任务在《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创新性学科团队项目进行中期考核评估。校内专家主持的创新性学科团队首席专家于资助中期向学校提交《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中期进展报告》。校外专家主持的创新性学科团队,由财务负责人向学校提交《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中期进展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团队的成员情况,团队的教学、研究方向和进展情况,团队产出的教学、科研成果、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和重点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学科的整合和建设情况以及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经中期检查,创新性学科团队须完成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二分之一科研任务量。未能完成中期考核规定的科研任务量的,剩余经费延迟拨付。经整顿,仍无法达到学校要求的,剩余经费不再拨付。

第十九条创新性学科团队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应由创新性学科团队首席专家或财务负责人组织填写相应的《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总结报告》,全面阐述计划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决算、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接受科研处牵头组织的专家的评估、审计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优先考虑纳入下一期创新性学科团队支持计划;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学校不再给予经费支持,同时要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向首席专家或财务负责人追回已拨付的部分科研经费,并且首席专家或财务负责人在三年之内不能再申报学校的团队类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创新性学科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上海政法学院创新性学科团队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英文缩写为“IRTSHUPSL)字样,不得同时标注受学校其他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创新性学科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视情况分别采取缓拨经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撤销资助等措施。

1)调离教学科研岗位,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3)执行研究计划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4)未按要求上报研究工作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5)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6)以团队项目内容申请学校其他支持;

7)中期考核或验收结果不合格;

8)首席专家或一半以上团队成员提出解散团队。

第二十二条创新性学科团队建设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执行建设计划者,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资助结束后,创新性学科团队要做好财务总结。校财务处、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报告报送校科研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创新性学科团队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未尽事宜,学校将另做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