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19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沪政院人[2017]122017116日印发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人社专发[2010]68号)、《关于调整部分市属高校及附属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沪人社专[2015]420号)、《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以及《上海政法学院两级管理实施方案》(沪政院内字[2013]20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服务学校长远发展、科学发展为主线,充分体现教学为基础、科研上水平、人才培养见成效、个人发展有空间的基本理念。以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业务水平精良、梯队结构合理,适应学校未来发展需求的师资队伍为目标。

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坚持总量控制、动态平衡、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个人按岗竞聘、学校按岗择聘。

四、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依托学校二级学院自我管理的同时,由学校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

第二条  岗位设置

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四级岗位。依照岗位类型分别设置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岗和科研岗三类岗位。

二、学校在上级部门批准的总编制数和核定的教师岗位总数内设置具体岗位;二级学院根据《上海政法学院两级管理实施方案》(沪政院内字[2013]200号)核定本学院具体岗位数额。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思想道德要求

教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表现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考量指标。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五年之内不接受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历年考核要求

申报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历年专业技术职务年度任务考核合格。

三、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

四、外语能力要求

外语能力要求,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计算机能力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进修培训要求

1.年龄35周岁及以下的教师申报副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一年及以上社会实践锻炼经历。

2.对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可不要求具有社会实践锻炼经历。

3.年龄45周岁及以下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当具有6个月及以上国外培训进修;或10个月及以上国内访学;或10个月及以上社会实践锻炼经历;或具有12个月及以上博士后研究的经历。

七、教学任务要求

教学科研并重岗位教师每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准教学工作量;教学岗位教师每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准教学工作量的1.5倍;科研岗教师每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准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参照科研岗教师标准。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教师,学校将视情况做出以下申报资格限制:

1.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相应教育教学任务的70%,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经学校认定,在教学各环节发生Ⅱ级、Ⅲ级教学事故的教师,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经学校认定,在教学各环节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教师,自事故发生起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八、教学水平要求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通过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和二级学院组织的本科教育教学水平评价,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九、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

2.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11日-196212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正高级职务,应具备硕士学位;196311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正高级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2.1963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高级教师职务,应具备硕士学位。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和通过四门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

(四)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具备学士学位,经过一年及以上见习试用,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具备硕士学位,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十、学术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项目的要求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符合其相应岗位(即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岗、科研岗)的学术技术水平要求和教学科研项目要求。

(一)教学科研并重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⑤款中的一款:

 ①学术论文:在一般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以下类同)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含1篇重要核心期刊论文);或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

 ②学术专著: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

 ③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

 ④学术论文:在一般核心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⑤教学能力:获得省部级教学名师奖1次;或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

2)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教改或课程: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第1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通过鉴定或者验收,效果良好。

 ②科研: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另1项。

 ③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上述奖项等级为二等奖,申报人须排名前2位)。

2.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款外,还应符合第②—⑤款中的一款:

 ①学术论文:在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②学术专著: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2万字以上)。

 ③学术论文:在一般核心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④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

 ⑤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或获得省部级教学名师奖1次。

2)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教改或课程: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前2位)国家级规划  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通过鉴定或者验收,效果良好。

 ②科研: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不含校内研究项目,以下类同);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3项。

 ③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上述奖项等级至少为三等奖,申报人须排名前2位)。

3.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申报学科学术论文2篇。

2)参编(须独立编写一章以上)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并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申报学科学术论文1篇。

(二)教学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⑤款中的一款:

 ①学术论文:在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含1篇重要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论文内容是关于教育教学的);或在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至少1篇论文内容是关于教育教学的)。

 ②教学能力: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教学名师奖1次。

 ③学术专著: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2万字以上)。

 ④学术论文:在一般核心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⑤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

2)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课程:主持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第1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通过鉴定或者验收,效果良好。

 ②科研: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另1项;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并完成厅局级课题2项。

 ③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上述奖项等级为二等奖,申报人须排名前2位)。

2.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⑤款中的一款:

 ①在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论文内容是关于教育教学的);或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②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或获得省部级教学名师奖1次。

 ③学术专著: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④学术论文:在一般核心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⑤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

2)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教改或课程: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前2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通过鉴定或者验收,效果良好。

 ②科研: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③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2位)、优秀教材奖(排名第1位)或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第1位)1项(上述奖项等级至少为三等奖)。

3.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同教学科研并重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三)科研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②款外,还应符合第③—⑤款中的一款:

 ①学术论文:在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含1篇重要核心期刊论文)。

 ②学术专著: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③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3项。

 ④学术论文:在本专业或学科一般核心期刊上再发表学术论文3篇。

 ⑤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或获得省部级教学名师奖1次。

2)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教改或课程: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第1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通过鉴定或者验收,效果良好。

 ②科研: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③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上述奖项等级为二等奖,申报人须排名前2位)。

2.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满足下述(1)至(2)要求:

1)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第①款外,还应符合第②—⑤款中的一款。

 ①学术论文:在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一般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②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外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

 ③学术论文:在一般核心期刊再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④学术专著:独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15万字以上)。

 ⑤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或获得省部级教学名师奖1次。

2)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符合以下①—③款中的一款:

 ①教改或课程: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位)参加并完成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建设1项;或主编(排名前2位)国家级规划教材(含马工程教材)1本,通过鉴定或者验收,效果良好。

 ②科研: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3项。

 ③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排名第1位)、优秀教材奖(排名前2位)或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前2位)1项(上述奖项等级至少为三等奖)。

3.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同教学科研并重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术水平申报补充机制

学术水平申报补充机制即“代表作”学术评价制度,是指在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对于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款关于“学术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项目要求”规定的“学术论文”数量要求,但在数量上又达到相关要求80%的,且各方面表现优秀的教师,可以依据代表作进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而采取的学术评价补充机制,其运行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以代表作形式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须自学校启动本年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之日起,至少于规定的提交申报材料期限届满前30日(具体时间以每年启动该项工作通知为准),向其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代表作。代表作可以是申报人独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已公开发表并认为已达到一般核心期刊论文水平的非一般核心期刊论文,申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交学术论文4篇,申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交学术论文2篇。

二、部门评估

申报人所在二级学院学科专家评议组在申报人提交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的代表作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二级学院至少于本年度“学校审核”程序开始前30日(具体时间以每年启动该项工作通知为准),将部门评估意见及申报人的全部申报材料提交至学校人事处。

三、外送评估

学校人事处委托校外权威机构协助选择5位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校外专家,以匿名方式对申报人提交的代表作进行学术水平评估。5 位专家全部同意申报人可以依据代表作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方可进入“学校审核”程序。

四、学校审核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执行。

五、校外评议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执行。

六、学校聘任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执行。

第五条  考察评聘组织机构

一、思想品德考核组

二级学院成立思想品德考核组,负责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组人员数一般为59人,人员组成成单数。

二、教育教学考核组

二级学院成立教育教学考核组,负责对本部门申报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的考核。考核组人员数一般为59人,人员组成成单数。

三、学科专家评议组

二级学院成立学科专家评议组,负责对本部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等情况是否达到学校及二级学院要求进行审核,做出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评议组人数一般为59人,人员组成成单数。

四、申报资格审查组

学校成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组(以下简称学校审查组),负责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文件规定,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该审查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分别对申报人的基本信息、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

二级学院成立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本部门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以及本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初聘。聘委会人员数一般为59人,人员组成成单数。

学校成立校级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负责对符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人进行学术技术能力初步评审,并表决是否可以通过送出校外进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以及对通过“上海市新建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联合工作委员会”组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评议的教师进行聘任表决。聘委会设主任一名,成员由相关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人员组成成单数(学校聘委会成员出席率不得低于三分之二;通过票数应为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专业技术职务仲裁委员会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仲裁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的投诉、申诉等异议组织开展调查,召开必要的听证会,向相关考察评聘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投诉、申诉人反馈意见等。专业技术职务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评审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人员填写《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一式5份)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交任现职以来主要科研成果代表作一览表(科研处签字盖章)以及相关的佐证材料。

申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一式2份),相关程序由申报人所在二级学院全权管理,并将最终聘用结果报备人事处。

二、部门考察

二级学院按照以下顺序逐一开展部门考察工作,前一个程序未通过者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一)二级学院思想品德考核组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提出考核意见。

(二)二级学院教育教学考核组,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提出考察意见。

(三)二级学院学科专家评议组对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学术、技术成果及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成果提出审核意见。

(四)二级学院对相关的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人的有关材料及汇总表交至人事处(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三、学校审核

学校按照以下顺序逐一开展审核工作,前一个程序未通过者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一)学校审查组对二级学院提交的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学校聘委会对符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人,以及已通过校外专家评审的申请以“代表作”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人进行表决是否可以送出校外进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

(三)学校人事处将通过学校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名单在学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将进入校外评议程序。

四、校外评议

学校人事处将通过学校聘委会审议的申报人员材料以及通过“代表作”学术评价制度审核的申报人员材料,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部署,送交校外专业评审机构评议。未能通过校外评议的申报人员(未通过标准,参见本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不能进入学校聘任程序。

五、学校聘任

学校按照以下顺序开展聘任工作,前一个程序未通过者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一)学校聘委会对通过“上海市新建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联合工作委员会”组织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评议的申报人进行聘任表决,确定拟聘人员。未能通过学校聘委会表决的申报人员,不能列入拟聘任人员名单。

(二)学校人事处将通过学校聘委会决议的拟聘任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发文正式予以聘任。

第七条  聘约、聘期、考核和解聘

一、签订聘约

根据学校岗位聘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者应根据其新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学校或所在部门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二、确定聘期

受聘者的初次聘期与学校教师岗位聘任期限一致,一般应包含一个完整的岗位聘期。学校对受聘者,实行固定聘期合同,除初次聘期外,每个聘期为三年。教师的岗位聘用合同期截止期不得超过学校或国家规定的退休日期。

三、聘期考核

受聘者的聘期考核纳入教师的岗位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教师,在下一轮聘期开始时,可以申请续聘。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师,由学校聘委会审定其下一轮聘期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解除聘约

(一)受聘者在聘期内调离、辞职的,受聘职务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自动解除。

(二)受聘者达不到受聘岗位职责的考核标准和要求的,学校可将其低聘、缓聘直至解聘。

(三)聘期届满,未被学校续聘者,视为解聘。

第八条  投诉与申诉

一、投诉与申诉相关要求

任何投诉与申诉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对拟聘人员公示结束之前,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以事实为依据,并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须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专业技术职务仲裁委员会工作要求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仲裁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或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该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接受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学校自收到投诉或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附则

一、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聘

(一)专业技术人员所聘职务系列应和从事的专业岗位性质相一致。如不一致,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员须申请转聘。职务岗位调整后,两年之内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再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岗教师,调离教师岗位后,仍能够完成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量要求的,可申请继续聘任原岗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申请转聘研究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请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所申聘系列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并在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有一年的工作经历,且经考核确认能履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系列满足条件可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能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先同级转聘。

二、双肩挑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双肩挑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只能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岗位,按照教学科研并重岗位申报条件进行。

三、其他人员的聘任

(一)对进入我校前已在原单位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校聘委会聘任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已在原单位受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二级学院聘委会聘任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聘期自其进入我校之日起算。

(二)对进入我校前未在原单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应届毕业新进我校的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二级学院聘委会按照学历学位层次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已获博士学历学位者直接受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获硕士学历学位者受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聘期自其进入我校之日起算,具体聘期结合新进人员与我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来确定。

(三)对因学校发展所需进入我校,曾在外单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有实际聘任经历的人员,由校聘委会聘任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

四、不接受申报的几种情形

(一)申报次年度630日以前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手续的教师。

(二)上一年度未通过评议并且没有补充新的学术、技术成果的人员。

(三)自201711日起,累计申报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次均未通过者,两年内不能申报该级或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人取得的各类业绩成果要求  

(一)本办法所指的期刊分类依照学校科研处认定的期刊分类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中,1篇权威期刊论文折合一般核心期刊论文4篇;1篇重要核心期刊论文折合一般核心期刊论文2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1篇折合一般核心期刊论文1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在非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折合一般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不得重复利用、折合。

(三)咨询报告或内参获国家级单篇采纳2项折合一般核心期刊论文1篇;咨询报告或内参获省部级单篇采纳4项折合一般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折合一般核心期刊论文最多不超过2篇,需要提供咨询报告或内参证明材料。

(四)本办法对学术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项目的要求中,对于并列的可选项涉及到的2项、2篇等,可以交叉替换累加,但不得重复计算。

(五)本办法所指的期刊均为正刊,不包括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号、网络版和扩展版等。

(六)本办法所指的发表学术论文、咨询报告或内参等研究成果均指以独立作者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身份。

(七)本办法所规定的正在主持的科研项目,需要申报人提供相应立项通知书;本办法所规定的已经完成的各类项目,需要申报人提供相应的结项证明材料。

(八)申报人所提交的所有学术、技术成果及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的时间节点以当年启动此项工作的发文通知为准。

六、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人学术、技术能力通过标准

申报人的学术、技术能力经校外评议,对于出现1票“未达到”,即不再提交学校聘委会进行表决。但对于评审结果为“4票达到、1票未达到”的人员,如其本人申请复审(复审评议费由本人承担),由人事处委托中介机构聘专家进行复审。

七、其他

(一)二级学院可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学院特点,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相关新的政策性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沪政院办字[2008]63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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