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规章制度汇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2-01浏览次数:0


目  录

一、国家关于来华留学生政策法规4

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4

留学中国计划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6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36

中国教育部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43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华人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简介4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55

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57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的通知58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59

Measures of Annual Review of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 Status61

各类奖学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64

二、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67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试行)67

第一章总则67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指南7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勤规定76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规定77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78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安全告知书(Safety Notic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SHUPL79

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82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83

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85

外国留学生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流程图86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88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请假登记制度(暂行)92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赴外地出游登记制度(暂行)94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实施细则95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96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规定(暂行)99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来华留学生生病慰问管理办法103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留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104

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105

三、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107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107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110

国际交流学院教师坐班答疑管理制度112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奖励办法(试行)113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16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调课管理规定118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120

四、国际交流学院招生管理规章制度124

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124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细则126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申请细则128

招生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130

招生办公室财务及报销管理规定132

招生办公室招录工作管理规定134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规定136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在校非学历生再次申请就读的管理规定138

在校非学历生再次申请就读申请表140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报名费管理使用办法143

国外教育展参展人员推荐办法(试行)146

五、国际交流学院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148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管理制度148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152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图书资料室管理员岗位职责155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阅览室借阅制度156

六、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规章制度157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三会一课”制度157

国际交流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158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工作制度160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62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制度163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164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165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组织生活制度166

























一、国家关于来华留学生政策法规

(一)教育部关于印发《留学中国计划》的通知

(教外来〔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来华留学工作进一步发展,我部制定了《留学中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留学中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留学中国计划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推动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第一条  发展目标

2020年,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家。建立与我国国际地位、教育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来华留学工作与服务体系;造就出一大批来华留学教育的高水平师资;形成来华留学教育特色鲜明的大学群和高水平学科群;培养一大批知华、友华的高素质来华留学毕业生。

第二条  主要任务

2020年,全年在内地高校及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达到50万人次,其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达到15万人,根据国家战略和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来华留学人员生源国别和层次类别更加均衡合理。

第三条  指导思想

统筹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推进来华留学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造中国教育的国际品牌。

第四条  工作方针

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五条  发展思路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着力推进来华留学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分省市制定发展规划,分类指导。完善来华留学的服务机制与监管体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和参与来华留学教育。

第六条  政策保障

不断完善来华留学政策、法规、制度。明确政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和留学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来华留学工作依法、科学、规范,营造来华留学工作良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有利来华留学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第七条  管理体制

教育部负责来华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来华留学管理工作。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机构内来华留学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工作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来华留学的主管部门,协调同级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政府各部门和来华留学教育机构之间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九条  宣传推介

大力加强来华留学宣传和推介力度。整合国内国外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国内有关机构和我驻外使(领)馆、海外孔子学院(孔子课堂)等在来华留学宣传方面的作用。加强“留学中国网”及各来华留学教育机构外文网站建设。

第十条   招生录取

改革来华留学人员招生录取办法,采取国际通行的审核、考查、考试等相结合的灵活招生方式。在完善预科教育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来华留学人员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标准。严格新生学籍及学历电子注册制度。

第十一条  培养模式

不断创新来华留学教育培养模式。鼓励来华留学教育机构积极探索,进行学历教育弹性学制试点,以多种形式将来华留学教育延伸到国外。研究开展来华留学网络教育和远程培训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专业课程

打造品牌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建设对来华留学人员更有吸引力的专业课程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着力打造汉语授课品牌专业,开设一定数量的英语授课学位课程,重点支持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优势的学位课程,提高其国际影响力。

第十三条  师资建设

加强来华留学师资队伍建设。结合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教师外语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培训,完善来华留学教师业绩评价办法,使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精通教学、关爱学生的优秀教师成为来华留学教育的骨干力量。

第十四条  质量保障

构建来华留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来华留学教育条件、培养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的评估,促进学校合理定位、增强来华留学工作办学特色。逐步确定一批来华留学教育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教育管理

积极推动来华留学人员与我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趋同化,加强中国法律法规、优秀传统文化和国情教育,帮助来华留学人员客观了解中国社会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管理队伍

完善来华留学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爱岗敬业、熟悉外事、精于管理的留学人员管理工作队伍。

第十七条  生活服务

改善来华留学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制度,不断优化来华留学环境,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积极为来华留学人员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完善来华留学人员医疗保险体系。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来华留学人员勤工助学提供便利,为实习实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教学与实习对接、课堂与社会衔接的教育机制。

第十九条  奖学金体系建设

保证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规模稳定增加,逐步推行奖学金各项内容货币化改革。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设立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奖学金体系。

第二十条  毕业生联系工作

加强与来华留学毕业生的联系。依托相关直属单位开展来华留学毕业生工作,视工作发展需要申请设立专门机构。鼓励并支持来华留学毕业生成立海外校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6月3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三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第六十八条 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三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7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9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
712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1.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1.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

(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1. 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2. 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3. 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三十八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91日起施行。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98612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713日、201042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

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

外交部部长唐家璇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九章 附则

  1.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1.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 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1.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 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教育部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为资助世界各国学生、学者到中国高等学校进行学习和研究,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在教育、科技、文化、经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教育部负责根据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达成的协议或计划对外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并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具体负责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的外国籍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的招生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为加强中国政府奖学金及奖学金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提供对象、期限和申请条件
    中国政府奖学金按学生类别分为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另外按项目分为长城奖学金、优秀留学生奖学金、HSK优胜者奖学金、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和中华文化研究项目等。
    
本科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中国大学攻读学士学位者提供,期限一般为4学年(医学专业等为5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学习成绩优秀,并通过中国大学入学考试或经推荐被中国大学免试录取,年龄在25周岁以下。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中国大学攻读硕士学位者提供,期限23学年。申请人应具有学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从中国境外申请者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在华申请者应已获得中国高校的录取,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中国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者提供,期限3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从中国境外申请者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在华申请者应已获得中国高校的录取,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汉语进修生奖学金:向非汉语专业毕业或无汉语基础、申请来华专门学习汉语者提供,期限12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向申请来华进修原本人所学专业者提供,期限12学年。申请者应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或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向申请来华就某一专题在中国导师指导下进修提高者提供,期限12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的学历,并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申请上述中国政府奖学金者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汉语进修生和申请以外语作为授课语言者除外)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者,可安排最长不超过2学年的汉语补习,其中需要汉语补习的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期限相应延长,进修生的汉语补习时间计入规定的奖学金期限。
    
长城奖学金: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招生类别为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提供对象、期限及申请条件与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要求相同。
    
优秀留学生奖学金:向已完成原定在华学习计划,并于当年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且品学兼优者提供。期限和申请条件与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要求相同。
    HSK
优胜者奖学金:向在中国境外参加汉语水平考试的成绩优胜者提供,来华学习专业为汉语,期限不超过一学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资助从事汉语教学的外国专职汉语教师来华短期研修,课堂教学时间为4周;另安排2周免费教学旅行,可自愿参加;申请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汉语教学3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中华文化研究项目:资助从事中国文化研究的外国学者短期来华,在中国导师的指导下或者与中国学者合作开展研究,期限不超过5个月。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职位,出版或发表过有关中国语言、文化、历史等方面的专著或论文,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二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内容
    1.中国政府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1)
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内容如下:
    --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住宿费;
    --
提供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公费医疗服务;
    --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
提供入学时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汉语补习院校所在城市至专业院校所在城市,以及毕业时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城市的一次性火车硬座车票(乘坐通宵火车时为硬卧车票);
    --
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原则上由派遣方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
部分奖学金为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待遇。
    3)
长城奖学金:与全额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待遇相同。

优秀留学生奖学金:与全额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待遇相同。
    HSK
优胜者奖学金:与全额汉语进修生奖学金待遇相同。
    
中华文化研究项目:免交注册费、研究费、住宿费和紧急医疗费,另按月发给研究补助费,提供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图书资料费和学术旅行补助费。
    
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免交注册费、学费、住宿费和紧急医疗费,提供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参加集体教学旅行者免交住宿费和交通费,并另提供一定数额的餐费补助。
    
中国政府将不定期调整奖学金标准,具体情况请参见由留学基金委印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招生指南》。
    2.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给。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
     3.
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应在学校医院就诊。必要时,由学校医院介绍转入指定医院治疗。奖学金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和其他超出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的费用由本人自理。奖学金生因违反法律、校纪行为导致伤亡事故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4.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三条申请途径、时间和申请办法
    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可向所在国负责留学生派遣的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或中国大使馆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2-4月。  

其他专项奖学金申请途径和办法如下:   

长城奖学金:可通过本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在每年的2-4月;  

优秀留学生奖学金:可通过所在学校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在每年的46月;  

HSK优胜者奖学金:可通过HSK考试主办单位或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在每年的24月;  

中华文化研究项目:可通过中国大使馆、领事馆或中国的大学随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可通过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24月。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上述奖学金申请的审批。  

第四条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印制)。   

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在职证明。   

2.来华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需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3.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不少于200字)。  

4.从中国境外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或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者,需出具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在中国境内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需出具报考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5.申请学习音乐专业者需提交本人的有关作品。   

6.从中国境外申请读理工农医专业本科者,需另外提交由中国使馆举办的数理化水平测试成绩单或所在国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单,申请学习经济和管理类专业本科者需提交数学水平测试成绩单;在中国境内申请者需出具有关学校的入学考试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   

7.申请“中华文化研究项目”者需提交本人已发表的主要著作或论文目录。 

第五条 奖学金生的录取及来华:  

奖学金生由留学基金委安排到教育部指定的高等学校学习。留学基金委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并参照本人志愿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从境外申请免试来华读本科和硕士、博士研究生者,由高等学校先作为试读生录取,试读期限为一年。学生在试读期间必须通过学校的入学考试或相关的课程考试后方可转为正式学生继续学习,其试读期间的成绩计入总学分。如专业学习前需要补习汉语者,应在汉语补习期间通过学校的入学考试或相关的课程考试后方可正式进入专业学习。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考试者应作为进修生结业回国。  

留学基金委一般于每年的730日前将奖学金生录取名单、《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等文件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派遣国留学生派遣部门,由后者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仅限于学习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到中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经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  

为充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依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对学习期限在一学年以上的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华人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简介

投保条件

留学生: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及华侨学生(华侨身份可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69周岁可参加本保险。

外教:有正式聘用合同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8-69周岁可参加本保险,港澳台籍专家及华侨(华侨身份可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也可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从本次保险生效日期到截止日期的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对应责任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评定为较严重项目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己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己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可登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看。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20000元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 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门诊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就诊日费用限额为600(:若当日医疗费用超日限额的只能按600元计算,当日医疗费用未超600元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日限额的基础上累计达到2000(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保险人按照85%的比例予以赔付,累计给付保险金额以20000元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包括:普通门诊、急诊、门诊手术、急诊留观、急诊抢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立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提供证明的传染病因隔离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因与住院同一病因而产生的院前、院后的门诊费用等均归属于门急诊医疗责任范围内。

:日限额:为每日就诊的最高费用限额。

起付线:本险种设置2000元为起付线(一个保险期间内累计一次),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赔付。

  1.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护工费(限额100/天,最多累计30)、建病历费、取暖费、空调费、床位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一个保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根据理赔规则向其给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相加达到40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注:

1.以上所有医疗保险责任所涉及的医疗机构仅限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但是,若被保险人是在公立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VIP病区、包房、单间、特诊特需病区、特诊特需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接受的治疗,则其所有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不予报销。

2.以上所有医疗保险责任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当地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项目内的费用,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本公司均不予报销。

3.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被保险人,自投保之日起30日内为等待期(观察期),如等待期内发生住院或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连续投保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4.以上所有医疗费用,若其它第三方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费用,我司仅就剩余的、且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项目范围内的合理费用予以赔付;但保险责任中所涉及的床位费、护工费、门急诊日限额等限额部分同样受限,如第三方有赔付比例的受限部分按照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己赔付金额,我司只赔付剩余金额,如无赔付比例,受限部分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标准,以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此项目的标准金额,赔付剩余金额,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5.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1. 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娃振、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身故或造成残疾的;

(十三)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外籍专家及外教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十四)留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发生的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既往症(投保前己患疾病或己存在的症状,保险期间非连续的)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治疗、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节育、堕胎,及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因矫形、矫正、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健康检查(体检)、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四)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及中国大陆境内私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药店所支出的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支出电话费、交通费等;

(十六)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如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伞、滚轴轮滑、滑雪滑冰、蹦极、攀岩、摔跤、柔道、跄拳道、武术、空手道、击剑等高风险运动;

(十七)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外籍专家及外教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十八)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试验性治疗,且以医学实验为目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十九)严格按照就诊医院的入院标准就医,未达到入院指标,但被保险人按自己意愿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十)未提前拨打400电话询诊或未审核通过的相关就诊费用;

(二十一)留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未尽事宜以《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D)》、《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平安住院门诊急诊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等条款执行。以上内容若有争议,请以中文的解释为准。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元)RMB

 6-69

(留学生)

 18-48

(外籍专家及外教)

 46-69

(外籍专家及外教)

保险费(元/·年)

保险费(元/·年)

保险费(元/·年)

保险费(元/·年)

保险费(元/·年)

保险费(元/·年)

身故责任十意外残疾

100000

300

600

600

900

900

1500

意外伤害医疗

20000

门、急诊疾病医疗(日费用限额600元;起阳线2000元以上的部分85%赔付)

20000

住院医疗保险

400000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

(财教[2015]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来华留学人数不断增加,结构逐步优化,有力地提升了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资助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相互了解和友谊,经研究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高校培养成本等因素,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资助体系,并提高资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完善奖学金资助体系

奖学金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用于资助到中国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习或开展科学研究的非中国籍公民,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

(一)学费:奖学金生免交学费。

(二)住宿费:奖学金生免交住宿费或对其给予住宿费补助。

(三)生活费:对奖学金生基本生活给予补助。

(四)综合医疗保险费: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五)国际旅费:对按照协议规定由我方提供国际旅费的奖学金生提供国际往返机票。

中外双方对奖学金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除上述资助内容外,学业表现特别优秀的奖学金生还可以享受优秀留学生奖励金。

第二条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

教育部、财政部根据奖学金生基本学习生活需要,结合国家财力状况,根据奖学金生学习层次、学科类别制定奖学金标准,并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奖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201491日起,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目标设立的特别奖学金项目资助标准另行制定。优秀留学生奖励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完善奖学金发放与管理机制

根据奖学金管理需要,奖学金各项内容按照以下方式发放与管理:

(一)学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高校,由高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培养、管理以及组织或支持奖学金生开展文体、参观、联欢等活动。

(二)住宿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高校,由高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宿舍的日常运转、管理和条件改善。按奖学金生管理规定,同意奖学金生自行安排住宿的,高校根据住宿费标准按月或季度发放给奖学金生。

(三)生活费拨付奖学金生就读高校,由高校逐月定期发放给奖学金生。

(四)综合医疗保险费由教育部按规定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五)国际旅费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的,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为奖学金生购买国际机票。

奖学金生应按规定接受奖学金资格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校按有关要求进行。未通过评审的,按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需接受预科教育或汉语补习的奖学金生,其学费资助标准按照本科一类标准执行,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标准根据其学习层次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本通知所涉及相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自201491日起实施。《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教财〔20087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中涉及中国政府奖学金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不再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xls

财政部 教育部

2015114



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学生类型

学科分类

学费

住宿费

生活费

综合医疗保险费

合计

本科生

一类

20000

8400

30000

800

59200

二类

23000

8400

30000

800

62200

三类

27000

8400

30000

800

66200

硕士研究生

(普通进修生)

一类

25000

8400

36000

800

70200

二类

29000

8400

36000

800

74200

三类

34000

8400

36000

800

79200

博士研究生

(高级进修生)

一类

33000

12000

42000

800

87800

二类

38000

12000

42000

800

92800

三类

45000

12000

42000

800

99800

注:

1.一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除文艺类外)、历史学、管理学;二类包括:理学、工学、农学;三类包括:文学(文艺类)、医学。

2.需要接受预科教育和汉语补习的留学生按照其留学身份享受相应的生活补助标准,教学补助标准按照本科一类标准向留学院校拨付。

3.全英文授课的研究生和进修生,额外提供5000//人的教学补助。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的通知

教外来[2000]29

19973月原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出通知,颁发《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开始试行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3年中,共有7,118名奖学金生参加了年度评审,通过评审的7008名,占总数的98.45%,未通过者110名,占总数的1.55%。110名评审未通过的学生中,75名于当年中止学业回国,35名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继续在华学习。

作为政府奖学金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年度评审制度的试行,对激励奖学金生刻苦学习,及时淘汰个别学习不努力、成绩很差和无视校纪的学生,提高政府奖学金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已得到学校、派遣国政府及奖学金生本人的普遍理解。总的来看,改革是成功的,达到了预计效果。

为加强学校依法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自主权,使年度评审工作开展得更加规范,我部对《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正式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

教育部将继续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年度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请有关学校将《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及时向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进行公布并宣讲,使每一名奖学金生从入学开始就对年度评审制度有比较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好年度评审工作。同时应注意不断改进管理办法,平时对奖学金生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帮助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使政府奖学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教育部 
2000
426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直线 13直线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年度评审的有关协调工作。

高等学校负责对本校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第五条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六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制定年度评审的具体办法和评价标准,据此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基金委根据高等学校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继续向奖学金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九条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奖学金生必须按照所在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领取和如实填写由基金委统一印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按规定期限提交给学校。

2.高等学校按照年度评审要求和标准,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于每年 5 31 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评审合格者名单和评审不合格者的《评审表》报送基金委。评审情况报告同时抄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需要转学的奖学金生(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

4.基金委于每年 6 15 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评审决定通知奖学金生本人,并将经评审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派遣国驻华使馆或者派遣单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Measures of Annual Review of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 Status

FromCSC Date01-19-2012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 to reinforce the management of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 and to bring its benefits and effects into full play, the following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specifically to carry out Annual Review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 Statu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nnual Review)

Article 2. Annual Review refers to the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system which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s studying in China under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 Programm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cholarship students) shall go through annually. It will decide whether they are qualified to continue enjoying or to renew the scholarship.

Article 3.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entrusts China Scholarship Council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SC) to take charge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nnual Review.

The Administrations for education in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shall be in responsible for the relative coordination work of Annual Review in the institutions.

The institutions are entitled to give Annual Review to their own scholarship students.

Article 4. The scholarship students who have studied in China for more than one year or who have finished their planned study programmes and wish to extend their scholarship should go through Annual Review.

Article 5. The details of Annual Review include:

1performances (including the examination or checkup results of all courses in the first term and the general performances in the second term of this academic year),

2attitude towards study, attendance,

3conducts,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received.

Article 6. According to the teaching and the student status management, the institutions shall set up the specific methods and different standards for Annual Review. On basis of the above, the institution will assess whether the students are qualified to continue enjoying or to renew the scholarship.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ir results either qualified or unqualified, and proposals on whether to provide, suspend or terminate the scholarship.

According to the assessments and suggestions of the institutions, CSC will make the finadecision whether to continuously provide , suspend or terminate the scholarship.

Article 7. The scholarship will be suspended for at least one year if the students:

1fail to go up to the next grade or degrade due to the incompetent examination results,

2) or have not reached the required credits on the elective courses in two consecutive years,

3) or have been kept in school but placed under surveillance.

The students whose scholarships are suspended, from the beginning of next academic year, will not enjoy the scholarships any more. However, they can apply to continue their studies as self-financed students or ask for exemption of certain fees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institutions. Before the period of suspension is over, those involved can apply to go through Annual Review of that year. If they pass the review and get the approval from CSC, they can renew their scholarship from the next academic year.

Article 8. The scholarship will be terminated if the students:


1)are compelled to flunk out or dismissed from the institution,

2)or fail twice in Annual Review during the studies in China ,

3)or refuse to take Annual Review without persuasive reasons.

Those who have their scholarship terminated will not enjoy the scholarships from the day of proclamation and cannot renew their scholarships any more.

Article 9. Procedures of Annual Review:

1) Scholarship students should apply for and fill out correctly the Form for Annual Review of Chinese Government Scholarship Statu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orm), which are printed by CSC, in conformity to the time and requirements set by the institutions and submit the Form completed to the institutions before the deadline.

2)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and standards of Annual Review, the institutions, after filling the suggestions of Annual Review into the Form, shall send the report on Annual Review, the name-list of the scholarship students who have passed and the forms of those who have failed in the Annual Review to CSC before May 31st. The report should also be sent to the Administrations for education in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3) Annual Review of those who require to be transferred to another institution (including remedial Chinese language students) should be processed by the previous institution, which is responsible to pass the materials and results of Annual Review to the target institution.

4)CSC will notify the institutions and the Administrations for education in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final results of Annual Review before June 15th. The institutions shall inform the scholarship students the decisions made and shall remind the embassy of the dispatching country or dispatching organization about the students whose scholarship

have been suspended or terminated after the Annual Review.

Article 10. The Measures will exert effect from the day of proclamation.


各类奖学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随着来华留学生规模的扩大,留学生每年突发事件的发生也呈上升趋势,这起其中也包括了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安排和管理的各类奖学金学生。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奖学金生突发事件,提高各校外国留学生管理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现将涉及的突发事件种类归纳如下,请各校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一条 突发事件的三种类型

第一类:死亡  

指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各种死亡。包括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交通事故、溺水、自杀、他杀等。  

第二类:严重疾病  

指外国来华留学生患特别严重的疾病,包括严重的非传染性和传染性疾病。如各种癌症、白血病、艾滋病、性病等。  

第三类:涉及来华留学生的各种事件及纠纷,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群体类事件: 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的斗殴等危及校园稳定的事件。  

2.案件类事件:涉及来华留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影响较大或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投毒案件,涉毒案件,爆炸案件,涉及剧毒药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纵火案件等。  

3.事故类事件: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的空难、海损、交通事故、中毒事故、危房倒塌事故和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等。  

4.灾情类事件:影响到来华留学生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险情,流行的重大疫情和其他对教学、生活环境会造成影响的灾害等。  

第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报告,妥善安置

1.外国留学生在华发生突发事件后,学校留学生管理干部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果断决策,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护现场,把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校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配合医院、防疫、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事件的调查工作;在事件后续处理过程中应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3.凡由留学基金委负责安排和管理的各类奖学金学生如发生突发事件,各校留学生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按照学校领导的要求进行处理工作;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电话上报留学基金委。在现场处理后,应尽快将事件基本情况书面上报留学基金委,并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市)教育厅(委)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国际司。

4.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学校留学生管理人员应注意全面了解突发事件的原因,在面对社会媒体和其他有关部门采访时,个人在未全面掌握情况下不得擅自表态,应由学校负责宣传的主管部门待查明情况后统一对外发布,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5.凡奖学金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在经请示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及时向学生家属(监护人)通报情况,并尽力做好当事人家属来华处理善后事宜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突发事件情况通报
  公安部门
1.按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文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涉外案件时,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安全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负责通知当事人驻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

2.规定中对通知内容、通知时限、通知机关以及如何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索要材料、交涉等等作了明确的说明。

3.规定中还明确:“外国人在华正常死亡,由接待或者聘用单位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死者在华无接待或者聘用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

以上规定可查阅教育部国际司编写的《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必读》。

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

1.案发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

2.案发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领导、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留学基金委、教育部国际司报告情况;

3.向学生家属(监护人)通报情况;学生正常死亡案件及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4.有责任和义务告知被公安部门拘留或逮捕的学生,可以要求公安部门向其本人所在国驻华大使馆(总领事馆)通报情况。


  

  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琳

  电  话:10-66093918

  传  真:10-66093915

E-maillchen@csc.edu.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A313

  邮  编:100044













二、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我校的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适用于学校的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以高水平专业化服务为目标,逐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负责主持制定全校的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学生办”)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专门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留学生办代表学校协调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 留学生办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各二级学院应在留学生办的统筹下,切实安排好本单位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各二级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秘书具体处理有关留学生工作的事务,接受校留学生办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留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学院应设立留学生工作岗位。

第八条 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计财处、后勤保障处等各职能部处按照高水平专业化服务为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留学生办负责工作协调。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九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研究学者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留学生办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下设综合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和日常工作;教育管理科,负责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等其他教学管理工作;学生管理科,负责指导留学生日常生活,协调各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学历生计划每年由留学生办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根据学校可接受能力制定;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留学生办征求各接收二级学院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留学生办应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二级学院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二级学院与海外达成的接受学生协议必须报留学生办备案,接受各类留学生必须通过留学生办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留学生办会同有关学院及教务处、研究生部确定。留学生办负责入学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或考核、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优先接受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级部门派遣的外国留学生);在完成计划内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招收自费留学生和学院交流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计财处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负责管理该项经费。留学生办具体负责该项经费的使用及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用以吸收高层次的留学生。留学生办制定奖学金实施条例并具体管理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规范全校的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留学生办会同教务处、学生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由留学生办会同研究生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留学生办另行制定管理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办及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教务处、研究生处统一的教学修读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修读计划。非学历生的进修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各接受单位制定进修计划。留学生办为我校外国留学生非学历教学的协调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类在校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二级学生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报留学生办。留学生办按具体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可以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六章  学生工作及生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接受留学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在符合学校规定的情况下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留学生办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联谊团体应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报留学生办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留学生公寓由学校聘用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留学生办实施监督与工作协调。留学生应该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留学生办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201表)入境。对于持旅游签证和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督促其到留学生办更换来华留学签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应自觉维护各国学生间的友好关系,尊重各国学生不同的种族、宗教和风俗习惯。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上海政法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认真学习。

第二章 如何办理报道注册手续

第一条  需要准备的材料

  1. 普通护照(外交、公务、特别护照许在入学申请时声明)

  1. 《上海政法学院入学通知书》

  1.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2. 照片

  3. 相关费用(现金或信用卡)

第二条 报道注册时间和地点

  1. 报到时间

i.按《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报到日期,如不能在报到日期办理报到注册的,需在开学前一周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

ii.报到日接待时间为9:00-16:00,非报到日接待时间为9:00-11:3013:00-16:00

  1. 报到地点

i.报到日报到,请到按《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地点办理手续。

Ii.非报到日报到,请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手续。

  1. 联系方式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

电话:39225282/39225295  电子邮箱:shupliso@126.com

第三条 报道注册手续

  1. 新生报到当天办理以下手续:

i.核对护照、签证等个人信息

ii.领取学号、新生时间表等资料

iii.交纳学费

iv.办理保险手续

v.登记新生信息、注册

  1. 新生报到后还应办理以下手续:

i.专业学院报到(学历生)/分班测试(语言生)

ii.健康体检

iii.申请居留许可/延长签证

iv.制作学生证

第四条  新学期开学后,学校将举行开学典礼和新生说明会,欢迎所有新生的到来,并帮助大家尽快融入上海政法学院的学习和生活。新生说明会将说明、解释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重点介绍外国人出入境和签证申请法律和法规。开学典礼和新生说明会的时间可以在《新生日程安排表》中查询。

第三章 学费支付与退还

第一条  应在报到注册时缴纳学费,学历生按学年一次性支付,非学历生按学习期限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学历生在正常学制期限内,老生应在新学期开始之前缴纳学费,按学年支付,延长学籍期限内,学费可按学年或学分支付。

第三条  学费支付可以使用现金或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

第四条  申请并办完退学手续的学生可按以下标准申请学费退还:

  1. 开学前完成退学手续的,学费全额退还;

  1. 开学后两周内完成退学手续的,学费退还75%

  1. 开学后三周内完成退学手续的,学费退还50%

  2. 开学三周后退学的,学费不予退还。

  3.  

第四章  如何办理在学证明

第一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开具《在学证明》,可携带学生证、护照等证件到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请向相关老师说明该证明的合理用途。

第二条 留学生离校后如需开具《学习证明》,请以书面的方式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留学生将无法办理《学习证明》。

第五章  如何办理离校手续

当留学生因毕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到留学生办公室领取《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离校手续单》,按流程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与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尊重师长,与同学友好相处,取得良好成绩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具体的评审办法和时间,学院另行通知。

第二条  对于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轻者将得到警告,严重违反制度的学生,学院将终止或取消奖学金、甚至勒令退学。

第七章  如何办理在中国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凡持有X签证、S签证、Q签证入境的人员,在中国学习时间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应该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二条  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要求及所需材料如下:

由上海政法学院提供:

  1. 入学通知书

  1. JW201JW202

  1. 外国留学生办证申请函(介绍信)

由留学生本人提供:

  1. 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

  1.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由学校留学生公寓或住宿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1.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贴1张近期2寸正面照片)

  2. 体检合格证明(由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上海政法学院将为新生安排首次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的集中办理时间。

请留学生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完成以下事项:

  1. 前往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身体检查;

  1. 前往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并进行签证申请材料预审;

  1. 前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递交护照原件和签证申请材料,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的申请;

第四条  留学生未能在学校安排的时间内完成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的,许前往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签证申请材料后,前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第五条  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留学生自理。

第八章  如何办理再入境签证、延长签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凡持有X2签证、S2签证、Q2签证入境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办理再入境签证、延长签证,签证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第二条 要申请再入境签证、延长签证的留学生需前往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签证申请材料后,前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由上海政法学院提供:

  1. 入学通知书

  1. JW201JW202

  1. 外国留学生办证申请函(介绍信)

由留学生本人提供:

  1. 护照原件和有效的入境签证

  1.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由学校留学生公寓或住宿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1.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贴1张近期2寸正面照片)

第三条 办理再入境签证、延长签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留学生自理。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地址:

 ①总局

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

电话:+86-21-28951900

交通:地铁2号线上海科技馆站、9号线杨高中路站下车

 ②出入境松江受理点 

松江区乐都西路867号(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一楼西大厅)
公交线路可选择松江2路、14路、松汇线。

 ③出入境青浦受理点

  外青松公路6189号  

松青线公交车外青松公路泾港路站下车,步行290米到达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注:出入境管理局总局及各区受理点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17:00

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地址:

地址:金滨路15号(近哈密路路口)

电话:+86-21-6268885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6:30

体检网上预约:http://www.sithc.com

交通:地铁10号线上海动物园站下车

第九章  如何办理保险和就医

在上海政法学院学习的留学生,均应参加保险

第一条 学生在本国已参加国际保险的,在报到时请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提交学院备案。

第二条  学生没有在参加本国国际保险的,在报到时学院将提供学生保险项目,保险费由学生自理。

第三条 当学生发生疾病时,持国际医疗保险的留学生应到所持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

在上海政法学院参加学生保险项目的留学生可以到上海市的公立医院就医,

以下是上海市内部分医院的信息:

松江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松江区新松江路650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158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勤规定

第一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均应进行考勤。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二条  教育教学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考勤,负责老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留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随机抽查、课堂练习、小测验、固定座位、预留迟到座位等)进行考勤,并将留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留学生的平时成绩,并及时将留学生旷课等情况报所在院(系部)、教务处。

第三条  考勤方式分为全程考勤和抽查考勤。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留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留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四条 留学生旷课课时,有课表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按课表规定的课时计算。无课表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按每天四课时计算。无故迟到、早退达到15分钟或累计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

第五条负责老师和任课教师应及时对旷课留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处分。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到8学时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24-31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32-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4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负责老师应高度重视留学生考勤工作,督促任课教师做好考勤,深入班级了解和掌握留学生出勤情况,教育留学生自觉遵守纪律。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49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规定

为规范中国政府奖学金及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机制,提高来华留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政府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我校每学年对在我校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一条 评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下旬至8月下旬。

第二条 评审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1.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的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视情况表现决定是否发放下一学年奖学金:

1)因上学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第三条 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中止。

中止期限为一年。中止奖学金者,如想继续以自费方式留校学习,须于接到评审决定起一周内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中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于中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中止奖学金后,退学离校者和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评审者,不接受其恢复奖学金的申请。

本规定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571日起实施。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7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一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做任何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

第二条  留学生应自觉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彼此尊重各个国家和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团结同学,不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
第三条  留学生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四条  未经事先申请并经留学生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和留学生住地散发、张贴、展览宣传品、集会通知,不能自行放映电影或举行各类集会、舞会,不得在校内进行广播活动。
第五条  留学生不得做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事情。不得在校内外兼职和打工,凡应聘者须事先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并得到许可。
第六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不得有破坏公共财产、赌博、吸毒、酗酒、斗殴、性骚扰或者其它不良行为。
第七条  学校为留学生组织的活动或提供的各类服务,只限留学生本人参加和享受,各类票证不得转让或转卖。留学生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及时将票证退交留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违反以上条例和其它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减发或扣发奖学金、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立即回国,公费生由我校将情况通知派遣单位。
第九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遵守我国法律和校纪校规、尊重老师和学院工作人员、团结同学、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41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安全告知书(Safety Notic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SHUPL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学习秩序,保护留学生的人身安全,保证留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国际交流学院特制定本安全告知书。

This is to stipulate the Notice by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 hereinafter as per the laws and rul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ules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 order to keep good order at the university, protect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s’ personal safety and ensure they can accomplish their schooling smoothly.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International Students studying at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ould abide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spect the social customs of the Chinese people.

必须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许可及变更、延期手续。

Residence permit, its change, extension and other formalities must be settled timely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of Exit-Entry 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Shangha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三、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住宿手续,到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登记,并注意治安、消防、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The off-campus international students shall go through registration formalities with local police station and register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 office, pay attention to traffic security, fire safety and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四、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明火器具;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注意消防安全。

Pay attention to the fire safety. High-power appliances and open-fire appliances are all prohibited in the dormitory rooms. It is also prohibited to store any inflammable, explosive and toxic items.

五、禁止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爱护消防设施。

Take care of fire-fighting equipment. The operate appliance and wire connection are kept from breaking, disassembling or refitting.

六、严禁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It is strictly prohibited to engage in activities banned by laws and school rules. The students cannot rent your room or lend your room card to other people and invite others staying overnight.

七、离开宿舍要锁好门、关好窗,不要轻易将房间钥匙交给他人,以免被盗配。

Secure doors and windows when leaving your room; do not simply give your room key to somebody else to avoid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八、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应将多余的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不要随意存放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Properly keep your personal belongings safe. Deposit surplus cash in a bank; do not leave your valuables carelessly at public places like classrooms and libraries.

九、换汇一定要去银行,不要在私人商店或个人处换汇。在非正式营业点换汇是违法行为。

Do go to a bank for currency exchange; do not exchange currency with a private store or an individual. Currency exchange with an unauthorized store is an unlawful act.

保持教学区、图书馆等学习场所的清静,不得大声喧哗、高声放音乐、电视等,以免影响周围人的学习与休息。在禁烟区请勿吸烟。

Keep the study area, such as the teaching zone and library quiet. Do not speak loudly or play music and TV in high volume. Smoking is prohibited in non-smoking area.

十、第一条乘坐出租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不要打“黑车”。

To take a taxi, do choose one affiliated to an accredited taxi firm.

十二乘车或骑车外出旅游要注意安全,严禁骑车带人。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when getting out by bus or bike. It is strictly prohibited to carry someone else while biking.

十三、 驾驶机动车到学校上课的留学生,须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机动车通行证。

International students who drive automobiles to the university must apply for a pass from the university security office.  

十四、 禁止购买、使用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严禁酒后开车、飙车。

The purchase and use of motor vehicle without license are prohibited. It is also strictly prohibited to drive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license, driving a car rapidly after drinking.

十五、不得在禁放区、校园、宿舍内燃放烟火爆竹。

Discharging fireworks near dormitory buildings or in campus is strictly prohibited.

十六、严禁到江、河、湖泊、水库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和到自然条件恶劣的地方游玩。

Swimming at non-accredited swimming places like river, lake and reservoir is strictly prohibited. Do not tour around a place in threatening natural conditions.

十七、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Gambling, excessive drinking, physical assaulting, and any other behavior that disrupts the university's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life order are strictly prohibited.

十八、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Prostitution, whoring, drug taking and trafficking and other illegal activities are strictly prohibited.

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已知晓上述安全告知书内容,自愿承诺遵守。如违反,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承诺人:


Responsibility Pledge for the Security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SHUPL

I have read the Safety Notic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SHUPL as indicated. I hereby confirm my willingness to accept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herein. I am willing to accept relevant punishments as well as bear the consequences if in breach of any rules and regulations hereinabove.

Signature:  

Date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留学生宿舍管理,维护留学生正常生活秩序,优化美化住宿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宿和退宿

(一)留学生来校学习,必须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居留证等)办理住宿登记。留学生办理完住宿手续后,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进入房间后认真核对房间内的家具和物品,如有缺损,须及时通知服务台。不得私自调换房间,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二)留学生报到住宿后,须按学年一次性足额支付住宿费及押金,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

(三)留学生报到时,每人领取宿舍钥匙一把、宿舍楼出入门卡一张,缴纳押金50元(离校时退还)。留学生要认真保管好钥匙和门卡,不得随意配备、借用。

(四)留学生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我校校规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严禁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宿舍生活秩序的行为。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五)留学生按照学校学习时间规定,统一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六)留学生退宿时,应保持房间内外清洁,由管理人员查验宿舍公共物品完整后办理退宿手续,物品丢失的按照原物价赔偿。

(七)因工作需要(例如,空调、管道、消防设施等的检查和维修)要进入留学生房间,宿舍会提前通过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留学生住宿学生应留守配合。

(八)节约水电,保护能源。     

第二条  安全和卫生

(一)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宿舍内个人贵重物品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存入银行,不要放在宿舍。外出时关闭水电及门窗。

(二)遵守防火规定,严禁乱动配电箱和消防器材,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对由此造成损失的,须据实赔偿一切损失。

(三)注意用电安全,宿舍内禁止私自使用电炉或电取暖器、酒精炉等违规设备。违反者,上述电器将被没收。如因此而引发事故,全部损失将由肇事者负责,后果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宿舍内吸烟,禁止随意乱扔烟头,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

(五)禁止在宿舍及宿舍楼内酗酒,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准制造噪音。

(六)不遵守宿舍安全制度并因此引发安全事故者,赔偿全部损失,后果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禁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严禁在墙壁乱涂乱画,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严禁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

(八)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家畜等宠物。

第三条  作息和会客

(一)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夜不归宿。

(二)自觉遵守会客时间。为了不影响留学生学习和休息,留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8002200。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宿舍楼。

(三) 外来人员进入留学生宿舍时,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登记表并由留学生带入。工作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验证,做好记录,发现违规或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   本办法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491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制度

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Living Off Campus (AFISLOC)

学号Student ID No.

姓名

Name

(中文)

Chinese Name

性别

Sex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宗教信仰

Religion

校内房号

Rm.OnCampus

(英文)

English Name

国籍(地区)

Nationality/ Area

居留许可号码及有效期

Residence Permit No.&Dateof Expiration

学生类别

Status

专业Major

护照号码及有效期

Passport No. & Dateof Expiration

校外住址

Off-campus Address

手机

Mobile Phone

拟住期限Duration of Stay

随同住宿人员情况

Information of Roommates

姓  名  Name

出生日期

Dateof Birth

性别

Sex

国籍(地区)

Nationality / Area

与本人关系

Relationship to Applicant

校外住宿情况(请如实选项打勾)Residence Information (please check the appropriate boxes)

  • 租赁私房 Apartment       □ 借住亲属房屋 Relative’s House

  • 住宿宾馆 Hotel           □ 其他 Others

校外住宿理由 Why do you intend to live off campus?


我声明:我提供的以上情况是真实的,住宿校外是我本人的意愿。我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Statement: The information I have provided above is true and it is of my own will to live off campus. I promise that I will abide by China’s laws, regulations and social morals, respect Chinese customs and be fully responsible for my own actions off campus.



填表人签名 Signature 年     月     日

Y.     M.    D.

附件:外国留学生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流程图

Procedures of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Living Off Campus


留学生按校规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校外住宿的申请,提供监护人或推荐单位书面同意函、租房合同,填写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供的《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由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保存同意函原件及合同复印件。

Report to ISO and submit ISO a written permission of your guarantor, a house lease (contract) and a completed AFISLOC. Once ISO permits your off-campus living, the AFISLOC will be stamped and the permission and a photocopy of the lease should be kept by ISO.

AutoShape 29





留学生持《登记表》、护照和学生证,与房东在24小时内一起到居住地派出所(警署)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简称“黄页”)。

Bring the AFISLOC, passport, Student ID together with the owner of the house to the local police station to complete a Registration Form of Temporary Residence (Yellow Page) within 24 hours.

AutoShape 31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根据留学生的《申请表》和“黄页”为其开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函信,并保存《申请表》。

Bring the AFISLOC and Yellow Page back to ISO. ISO will then provide you with a Letter of Introduction. The AFISLOC should be kept by ISO.

AutoShape 30



留学生在10天内持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供的函信和“黄页”等其他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With the Letter of Introduction, Yellow Page, passport and other relative things, follow the necessary application procedures for Residence Permit at the Visa Center, 1500 Min Sheng Road within 10 days.

备注Remarks

  1.  “24小时内”和“10天内”均从留学生在校外住宿之日起计算。以上手续可以提前办理。The periods of 24 hours and 10 days are both calculated from the date when you move into the off-campus house. The above procedures may be followed in advance.

 ②从学校宿舍搬至校外住宿的学生持《申请表》在宿舍公寓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If you move outside campus from dormitory, the AFISLOC should be shown to the reception.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 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1. 违纪的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等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一次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 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六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1)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违规在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燃器具。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寝室使用燃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含周末假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一)留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及处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1.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留学生办公室提出意见,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2.开除学籍处分由留学生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决定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上海市教委及公安部门备案。留学生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留学生的签证种类及期限作出相应变更,并报送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9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请假登记制度(暂行)

第一条  留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疗部门证明。

第二条  留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不得超过2周。

第三条  请假期满留学生须及时向留学生办公室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留学生本人。

第四条  留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留学生办公室备查。留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留学生办公室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11


附件:

编号:


请假条(留学生办公室存根)

NOTE FOR LEAVE


尊敬的老师:

我因,需请假天,请假时间为时至时。

请批准。



请假人:

国别: 专业年级:

日  期:

辅导员签字:

留学生办公室领导签字:

分管校领导签字:

请假去向: 本人联系电话:

外出住址:

紧急联系电话:

销假签名: 销假时间:


编号/NO.


请假条(本人存根)

NOTE FOR LEAVE

尊敬的老师/ Respectful teacher

/because of,需请假/I need take /days off, 请假时间/leaving periodfrom/yy /mm/dd /to/yy/mm/dd

恳请批准/ Please approve


请假人/personal signature

日期/date/yy/mm/dd

导师签字/tutor signature

领导审核/College leader audit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赴外地出游登记制度(暂行)

第一条  留学生如计划休息日或者假期赴外地出游,必须提前35天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赴外地出游登记表》,经书面同意后,再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条  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对留学生做好相应的行前安全注意事项等教育。

第三条  留学生赴外地旅游必须自觉遵循我国法律法规。

第四条  留学生如果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赴外地出游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在学院(系部)

国籍

出游期间联系方式

出游目的地及天数

分管负责老师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2007年(10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都必须参加“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费用

一学期(6个月)的保险费为400元人民币;一学年(12个月)为8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学生须在交纳学费的同时购买相应学期的保险。

第四条  学生在办理学籍注册时,必须出示已交纳保险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第五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保险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更换护照,需要携带新护照及保险卡到留学生办公室登记。留学生办公室将通知保险公司为学生做信息变更。

第七条  学生在保险期内离校,保险责任不会提前终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留学生办公室。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1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事故的危害,维护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利益。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一条 成立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

成立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留学生突发事件的管理。

组长:吴强潘牧天

组员:欧阳美和、王蔚、高志刚、郭玉生、祝耀明、刘伟伟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人:欧阳美和。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三种类型

所谓突发事件,就是指在事先没有通知、预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有一定的破坏力、一定的影响力的事件,它们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类:死亡

指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各种死亡。包括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交通事故、溺水、自杀、他杀等。

第二类:严重疾病

指来华留学生患特别严重的疾病,包括严重的非传染性和传染性疾病。如各种癌症、白血病、艾滋病、性病等。

第三类:涉及来华留学生的各种事件及纠纷,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群体类事件: 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的斗殴等危及校园稳定的事件。

2.案件类事件:涉及来华留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影响较大或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投毒案件,涉毒案件,爆炸案件,涉及剧毒药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纵火案件等。

3.事故类事件: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的空难、海损、交通事故、中毒事故、危房倒塌事故和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等。

4.灾情类事件:影响到来华留学生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险情,流行的重大疫情和其他对教学、生活环境会造成影响的灾害等。

第三条   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

处理留学生突发事件,要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处理、分工协作、预防为主、内外有别。

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学校的留学生管理人员应注意在面对社会媒体和其他有关部门时个人不得擅自表态,统一口径,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1.处理程序: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妥善安置

2.指挥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迅速了解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及财产损失基本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护现场,控制局面,制止事态的发展,把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3.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学校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和学校领导电话汇报,并按照学校领导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上海市教委等部门汇报。

4.根据事件的类型和程度不同,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如有留学生受伤,立即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如是社会人员来校和留学生闹事,立即拨打公安“110报警,并将闹事人员扣留。若为财产被盗案件,报警同时安排人员保护好现场,同时向留学生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和价值,并做好登记。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5.应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应急指挥小组须督促检查各项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的落实执行,参与事件处理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保护留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利。

6.突发事件涉及医院、防疫、消防等部门时,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应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7.凡留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小组在经请示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及时向学生家属(监护人)通报情况,并尽力做好当事人家属来华处理善后事宜的接待工作。

8.留学生发生死亡案件,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分别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学校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9.对于被公安部门拘留或逮捕的学生,学校有责任和义务通告所在国驻华大使馆(总领事馆)。

10.突发事件处理完成之后,要及时客观地对事件进行总结,并对处理工作的组织程序、计划方案、决策措施、预后效果等各方面资料汇总存档。

第五条    日常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留学生的防范意识。在每个学期开学时,通过组织留学生会议,强调留学生提高警惕,预防突发事件;不定期开展案例教育,让留学生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2.告知留学生提醒自己的家人和朋友,如果出现无法和本人联系的情况,可以和学校联系取得帮助。

3.及时更新留学生的联系方式,随时了解留学生动态,保持沟通。

4.规范留学生外出请假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留学生应给予警告等处理。

5.定期和不定期下宿舍检查。使留学生养成良好习惯,提醒其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时刻保持安全防范意识。

6.加强留学生公寓的管理,留学生公寓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

7.在节假日期间,建立假期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要求值班人员提高警惕,和学校保卫处、上海市公安部门保持联系以防止和应对校内留学生突发事件。如遇到突发事件立即通知指挥小组,由指挥小组制定处理方案,并向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汇报,协调解决。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加强外国留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境(200430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教育部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提出的“扩大规模、优化结构、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工作方针,使我校留学生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参照关于印发《在沪外国留学生、文教专家及亲属办理签证证件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公境(20144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首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二)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 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在沪住宿登记证明原件;

(四)《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原件;

(五)录取通知书原件;

(六)由出入境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七)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再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二)填写《外国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 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在沪住宿登记证明原件;

(四)具有以下情况的,还应提交健康证明原件:上次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后再次办理居留许可。

第三条  持“X”签证的新生必须在来华30天内、计划留学超过6个月并持其它签证来华的新生,必须在签证有效期内,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居留许可申请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读期间或开学以后入学的学历生申请居留许可,应届毕(结)业生居留许可一般只延长至毕(结)业后一个月。申请居留许可的学生必须到出入境检疫部门体检。

第四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如果申请转学,必须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转学手续,并带由留学生办公室出具的转学介绍信和本人护照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转迁手续。 

第五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如果申请退学,必须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退学手续。申请人带由留学生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护照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变更手续,并在签证有效期限内离境。

第六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如果发现护照到期,必须到留学生办公室登记备案,然后去本国大使馆申请换发新的护照,换发新护照后将复印件交至留学生办公室,10日内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变更手续,并至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留学生遗失护照,应及时向留学生办公室汇报,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护照遗失声明,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并至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签证办理时间及要求:

(一)首次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外国留学生,应在报到缴费后,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后办理;

(二)再次申请签证和居留许的外国留学生,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留学生办公室按照要求提出申请。

(三)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签证: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留学生; 2. 违反我校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留学生; 3.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留学生;4. 未缴纳来华留学期间相关费用的留学生;5.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留学生。

第九条  申请流程:

(一)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二)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留学生管理负责人员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将缴费证明交至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将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至开具《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的负责人处。

第十条  签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停留的身份证明,超出签证有效期在中国境内停留属于非法停留,非法在中国境内停留将被处以警告、每日500元人民币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居留许可信息变更后未在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依法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91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居住许可申请表

编号: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本表格。请逐项在空白处用中文或英文大写字母打印填写,或在□打×选择。如有更多需要声明事项,请附另纸说明。

英文姓名

姓:

性别

名:

照片

中文姓名(如有,请用汉字)

国籍: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国、省/)

护照号码:

护照签发日期年月日

签证□居住许可失效日期年月日

护照失效日期年月日

护照签发地点(/市及国家) :

在我校学习,学习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办理种类:□新办□续办□变更

学生类别:□自费本科生□自费硕士生□自费语言生□公费本科生□公费硕士生

住址:区/县派出所路弄号室/

申请签证、居留许可项目:

居留许可申请:有效期至年月日

居留许可变更申请:

 □变更住址为:区/县派出所路弄号室/

 □变更学校名称为:

 □变更护照号码为:

 □迁往外省、市(说明:)

其他:

签证申请:□X1  X2  其他次数有效期至年月日

家属签证申请:□S1  S2  次数有效期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意见:




留学生辅导员(签字):日期:




留学生管理科负责人(签字):日期:



签证负责人(签字):日期: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制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来华留学生生病慰问管理办法

为营造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人文关怀氛围,增强来华留学生的归属感和凝聚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原则

本着为学校分忧、为来华留学生排难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时为生病的留学生送温暖,尽量解决留学生的特殊困难。

第二条  慰问对象

1.因病无法正常上课或住院的在校留学生。

2.因私生活不检点患恶性传染性疾病的留学生不予慰问。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留学生辅导员了解到留学生病情后,向留学生管理科提出慰问申请,填写《来华留学生生病慰问申请表》,经核实后,留学生管理科签出意见,并报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2.学院领导及留学生辅导员探望生病留学生,并发放慰问金。

第四条   慰问标准

1.来华留学生生病慰问金,从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奖助学金预算中支出。

2.补助标准:200-500元(根据情况酌情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1641日起实施。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41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留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

为规范留学生公寓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将于20169月起,对留学生公寓用电采取限量免费供应,超额自理的管理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公寓号


免费用电额度(度//间)


超额收费单价(元/度)


21号楼

40


0.61


2号楼


40


0.61

免费用电额度会在每月初充值至每个房间,超额部分至宿管处领取电卡,自行充值后归还至宿管处。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720













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帮助留学生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对象:我院全日制在读留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留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留学生经济困难。

(二)家庭主要成员遭受意外而失去劳动能力(如重大伤残,不治之症或死亡等),造成留学生经济困难。

(三)留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造成留学生经济困难。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留学生。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留学生一旦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  补助额度

(一)根据留学生的实际困难,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受助留学生一次性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三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学院留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全院留学生资助的评审工作。学生管理科具体负责补助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  申请流程

(一)留学生申请。留学生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交给留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二)学院审核。资助工作小组核实申请留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学院审核、签字盖章。

(三)款项发放。学院将补助款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受助留学生。

(四)管理存档。留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每学年将临时困难补助情况汇总,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八条  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取消补助:

(一)留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留学生完成学业。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四)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五)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困难情况不属实。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41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41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英文姓名

中文姓名

出生年月

照片

国籍

入学时间

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学院专业班级

学号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数

邮编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学院审核意见:

(公章)

三、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1.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相应规定。

  1.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申请入学者条件

1.申请者应是品德良好,身体健康,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的外国公民。

2.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

3.申请者应具备基本的汉语水平。

第四条  申请人应交验的材料:

1.《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经公证后的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原件;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于每年 6 月底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被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应在9月到校报到注册,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1.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2+1”学期制,每学年设置秋、春2个教学学期和一个夏季短学期。秋季学期为17+1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所加的一周为3天补课和2天师生运动会,2周复习考试。春季学期为17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2周复习考试。夏季学期为4周,主要用作实践教学。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执行。外国留学生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八条  《汉语》和《认知中国》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程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但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教学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1. 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应填写《留学生专业变动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二级学院进行学习。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最长年限为2年。自费生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7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8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4.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者;

5.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6.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7.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1. 学制、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限最多为二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重修学分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本科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本科留学生在六年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留学生,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情况,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以上。

(四)毕业论文成绩绩点达到2.3(含)以上。

因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或毕业论文成绩绩点低于2.3而未获学位者,可在规定年限内延长学籍,重修相关课程或毕业论文,当成绩绩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方可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低于1.5者;

(三)毕业论文成绩绩点低于2.3者;

(四)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处理和裁决本校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他事项。

教务处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逐个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列入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向教务处报送;

(二)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列入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若有异议,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审,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
















国际交流学院教师坐班答疑管理制度

改进留学生本科教学质量是促进高校教育质量提升的关键,也是我院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管理和规范我院教师的教学工作,明确职责,提升本科教学质量,国际交流学院特制定本院教师坐班答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关于教师坐班答疑、自习辅导的时间安排

1.教师坐班答疑、自习辅导每次安排的时长不得少于1小时,建议为1小时的整数倍,如1小时、2小时、3小时、4小时。

2.教师坐班答疑、自习辅导时间不要安排在周五晚上及双休日、节假日。

3.教师坐班答疑要求为每周4小时,自习辅导要求为每周一个晚上(2小时)。

4.教师坐班答疑、自习辅导时间安排应保持均衡,即每周均应安排一定时段的答疑辅导时间,而不宜集中安排在数周内。

第二条  关于坐班答疑、自习辅导的相关要求

1.教师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坐班答疑(自习辅导)时间地点开展辅导答疑活动,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前提:不减少该学期坐班答疑或自习辅导总时长),应参照调课要求提前履行调整手续,填写《上海政法学院调课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教师要将其电话、邮箱、办公室地址、坐班答疑时间告知留学生,确保留学生有问题能够及时咨询。

3.教师要严格遵守时间,坐班答疑期间不得无故离开。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215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素质教育理念,大力实施素质拓展计划,鼓励有特长的留学生充分施展才华,学院积极支持留学生参加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及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鼓励留学生在校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和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对于在校外竞赛活动中获奖及发表文章的留学生,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留学生在国际、国家、省、市各项校外竞赛活动中取得成绩和荣誉的奖励。凡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其他大学生竞赛中取得本办法所规定成绩或荣誉的留学生,均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留学生参加的校外竞赛活动,须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有影响的社会团体所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学生发表的文章应刊发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同时必须以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四条  留学生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中获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奖励额度由活动层次和成绩名次两方面决定。活动层次分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成绩名次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单项奖。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等专业内各类学科竞赛、文艺或竞技比赛、社会实践活动、专业外各类竞赛等活动的集体(个人),获得成绩或荣誉的,按作品或项目进行奖励。获奖作品或项目将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得国际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的作品或项目,分别给予集体(个人)1200010000)元、100008000)元、80006000)元、50003000)元的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的作品或项目,分别给予集体(个人)80006000)元、60004000)元、40002000)元、1000500)元的奖励。

(三)获得省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的作品或项目,分别给予集体(个人)40003000)元、30002000)元、20001000)元、5003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同一个作品或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留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专利的,对于每项专利,学院奖励专利获得者1000元。

第九条  留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可向学院申请奖励。在国际性期刊发表论文或论文被国际性论文检索系统收录的,给予每篇论文3000元奖励;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给予每篇论文2000元奖励;在国内一般刊物发表论文的,给予每篇论文8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全国三等奖及以上获奖者的指导教师,按照获奖级别,将给予指导教师5000元(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的奖励;对省市级三等奖以上获奖者的指导教师,按照获奖级别,将给予指导教师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的奖励。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其他规定或决定已给予奖励的,不再根据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获奖集体或个人申请奖励的,对所获荣誉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文件的,学院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的,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并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奖励。

第十三条  学院在给予留学生奖励的同时,留学生要将荣誉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奖杯或奖牌等荣誉的相关资料等交学院保存,并随时配合学校的查验工作。

第四章  活动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凡按照本规定参加校外竞赛活动并且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各项费用的补贴:

(一)食宿补贴:住宿按参赛行程内每个参赛人员每天50元进行补贴;餐饮按参赛行程内每个参赛人员每天30元进行补贴。

(二)交通补贴:按照火车不超过二等座、机票不超过经济舱的标准据实补贴。

第十五条  除上述规定的费用补贴外,参赛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参赛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所有补贴申请须出具正规票据证明,否则不予以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以上所有奖励、补贴费用由国际交流学院支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完善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预科对外汉语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师资队伍质量,在《上海政法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沪政院人字[2007]11号)基础上,结合我院(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聘用外聘教师的条件

1.对外汉语教学在师资缺乏的情况下,根据课程的需要, 可以外聘教师。
    2.
外聘教师要实行满工作量(完成一个课程过程)聘任,要坚持质量第第一条  保证教学效果的聘任原则。

 
   第二条 受聘教师的条件和要求
    1.
受聘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的认定条件。专任教师如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可优先考虑。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或确因工作急需,可酌情处理。

    2.
受聘教师年龄一般在
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
    3.
聘任教师应认真了解并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方面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参加学院召开的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与教研活动,并接受学校每学期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

    4.
接受我院(办)日常教学管理。

    第三条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1.
在对应聘教师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业务能力,教学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请教学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填写《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外聘教师申请表 》,上报院长审批。

    2.
院长对外聘教师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结果上报学校进行最后审批。

    3.
经上述程序后,方可为应聘教师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4.
聘任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按上海政法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处理。

    5.
无故终止上课或长时间旷课,按《合同法》有关条例处理。

    第四条外聘教师的考核、续聘及解聘
    1.
外聘教师的考核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学期末接受学院统一组织的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2.
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考核合格 ,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五条 外聘教师的待遇
外聘教师按商定的标准、实际课时量发给讲课酬金,经核实后,上报院长签字确认后发放。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31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调课管理规定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顺利实施教学计划,科学有效地进行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任课教师申请调课必须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调课:

1.因病请假到医院(须有相应证明);

2.因公出差或因公有事(须附相关证明);

3.因考试等原因。

第二条  调课程序:

教师因事确需临时调课,一般由教师提出调课申请,需提前三天报国际交流学院批准备案。未经国际交流学院批准,擅自调课,甚至出现无人上课等现象,无论何种原因,均视为教学事故,追究被调课教师责任。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220

附件:

调课申请表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原课程时间

拟调时间















注:调课需在课程开始前三天申请,经留办领导审批生效。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留学生教育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鼓励和资助国际汉语教师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拓宽学术视野,追踪国际学术前沿,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学术会议资助专项经费来源:国家专项拨款;校级财政预算;专项捐赠和其他。

第二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与原则

第三条  资助对象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任课教师及本学院教师,拟参加的学术会议主题应与国际汉语专业研究方向或留学生教育与管理方向紧密相关,并征得所在学院领导同意;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品行;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出国学术交流的语言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备、或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近两年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参加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为本学科领域较高级别的、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六条  资助对象应获得会议主办方的正式录用通知或邀请函,且以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会议上做口头宣读或主题报告。每篇论文原则上只资助一名教师参会。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政法学院。

第三章  资助内容与资助额度

第七条  根据资助对象的参会地点,分等级择优资助:

一、参加国外(发达国家)国际学术会议,对于论文被录用为大会(或分会场)特邀报告或主题发言者,给予最高不超过7000元的资助;

二、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对于论文被录用为大会(或分会场)特邀报告或主题发言者,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

三、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对于论文被录用为大会(或分会场)特邀报告或主题发言者,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资助。

第八条  根据申请资助对象的申报材料及学术会议等级,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5人次参会。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资助对象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会议正式征文通知(Final Call for Paper),应包括会议的起止时间及相关费用说明;       

三、论文正式录用通知和大会邀请函(应包括论文录用情况的详细说明);     

四、拟发表论文全文(或会议摘要)。     

第十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应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会议层次等情况进行核准,组织专家评审,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择优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获批后,资助对象根据审批意见,出国(境)项目咨询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国(境)手续。资助对象必须购买与出国(境)行程相关的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不负责受资助人在国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应在会议结束两周内(遇寒暑假顺延)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会议日程安排(Final Program,含有本人发言日程页复印件);

二、参加国(境)外国际学术会议的,还需提交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三、参加国际会议的总结报告;     

四、参会情景照片若干张(电子版);  

五、批准资助项目的相关正式发票原件(所有发票背后需有本人签名;机票原件;国外电子机票应附登机牌)。

第十三条  报销相关流程由受资助对象本人咨询计财处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229

附件: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书

姓名

所属学院

任课课程

研究方向

国际会议举办地

会议起止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网址

会议论文名称

会议论文交流形式

申请人联系电话

Email

申 请 理 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 在 学 院 意 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国 际 交 流 学 院 审 批 意 见

教学管理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留办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须附会议邀请函和论文摘要。





四、国际交流学院招生管理规章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为了鼓励来华留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来华留学生综合素质,学校决定从2016年起设立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评选目的

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来华留学生的最高奖学金,旨在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或单项能力特别突出的学生。

第二条  评选对象

未在我校注册,但申请来我校学习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来华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汉语言进修生,均可参评来华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参评留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三点以上者:

1.热爱中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2.以往学习成绩优秀或有文体特长;

3.通过HSK5级并取得证书的学生(硕士研究生)、通过HSK4级并取得证书的学生(本科生);

4.在社会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校级以上体育类、艺术类等比赛中赢得荣誉,个人获得三等奖以上并取得证书者;

5.受邀参加各类学术论坛并可提供相关材料者;

6.曾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性论文一篇的;

7、对发展中外交流和对华友好关系可能发挥较大作用的学者或学生;

8.外国政府机构或外国使领馆推荐的优秀学生;

9.经学校认定有利于学校发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1.因违法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因违反过校规校纪受到校级处分的;

2.曾经有课程不及格的;

3.曾经有过旷课情节的;

4.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已在我校正式注册的。

第四条  评选时间、人数及奖励金额

评选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获奖者奖励金额为100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时间及方式

申请者须成功报到并正式注册后一周发放奖学金。

发放方式为现金。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际交流学院院长(留学生办公室主任)担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留学生招生办公室、留学生管理科、留学生教学办公室。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成立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工作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开展评审工作。

(二)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职责

1.评审并决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受理评奖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3.对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条  评选流程

(一)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将来华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评选通知公示,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来华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对提出申请的留学生进行资格以及材料真实性审核。

(三)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组织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讨论,确定拟获奖人选。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111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发展,规范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申请,特制定该细则。具体申请细则如下:

第二条奖学金类别

中国政府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在中国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上提交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国负责派遣留学的部门、机构、学校或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每年1月份左右开始受理奖学金的申请,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415日。 

第四条申请人资格

1.外国国籍,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上海政法学院的校纪校规,尊重学校的教学安排。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学校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5.未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6.申请硕士生学历的外国留学生须具有相当于中国本科毕业的学历年且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申请本科生学历的外国留学生须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的学历年且年龄一般不超过 25 周岁;申请非学生生须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的学历且年龄一般不超过23周岁。

第五条奖学金的内容及标准

全额奖学金奖学金涵盖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

部分奖学金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护照,有效期须12个月以上。

3.毕业证、学位证和成绩单。若毕业证或成绩单不是汉语或英语的,需提供经过认证的汉语或英语翻译件。

4.《外国人体格检查表》

5.语言水平证明

6.申请研究生专业的,需提供学习计划(至少1000字),用英文或汉语书写。

7.申请研究生专业的,需提供两封推荐信,推荐人需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8.申请时毕业超过12个月的,需提供属地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9.其他证书或证明,如获得奖学金的证明、获奖证书、发表文章等。

在华学习或工作者需要补充或提供的材料:

1.居留许可复印件(必须包括居留许可有效期页)。

2.在华学习者应提供所在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的在校学习证明或学籍证明。

3.在华工作者,报名时需提供受聘单位的预计解除工作合同函。

第七条录取和通知

申请奖学金生可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上查看录取结果,上海政法学院将于每年的 8 15 日前将录取学生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和《录取通知书》等文件交付学生本人。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上海政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所在国的中国大使馆或总领馆申请来华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或转学。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或转学,必须经过上海政法学院同意批准,否则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延长学习期限,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延长学业期间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九条奖学金年度评审

上海政法学院对已获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奖学金。 

第十条 附则

本细则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申请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学者来我校就学,根据《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精神,为规范留学生申请,特制定本申请细则。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来校学习的外国优秀留学生,具体申请细则如下:

第二条  奖学金类别  

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分为A类(全额奖学金)和B类(部分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须在留学上海网站(http://www.study-shanghai.org/)上提交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我校。我校每年1月份开始受理 AB 类奖学金的申请,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630 日 。 

第四条  申请人资格

1.外国国籍,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上海政法学院的校纪校规,尊重学校的教学安排。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学校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5.未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6.申请硕士生学历的外国留学生须具有相当于中国本科毕业的学历年且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申请本科生学历的外国留学生须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的学历年且年龄一般不超过 25 周岁。

  1. 申请人必须具有HSK4级以上证书或相关语言水平证明。

  2. 不接收普通进修生项目申请,如需申请,请向相关预科学校申请。

第五条  奖学金的内容及标准

A类奖学金涵盖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

B类奖学金涵盖留学生学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A类奖学金的提供《A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B 类奖学金的提供《B 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护照,有效期须12个月以上。

3.毕业证、学位证和成绩单。若毕业证或成绩单不是汉语或英语的,需提供经过认证的汉语或英语翻译件。

4.《外国人体格检查表》

5.HSK4级证书或其他语言水平证明

6.申请研究生专业的,需提供学习计划(至少1000字),用英文或汉语书写。

7.申请研究生专业的,需提供两封推荐信,推荐人需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8.申请时毕业超过12个月的,需提供属地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9.其他证书或证明,如获得奖学金的证明、获奖证书、发表文章等。

在华学习或工作者需要补充或提供的材料:

1.居留许可复印件(必须包括居留许可有效期页)。

2.在华学习者应提供所在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的在校学习证明或学籍证明。

3.在华工作者,报名时需提供受聘单位的预计解除工作合同函。

第七条  录取和通知

申请奖学金生可在留学上海网站上查看录取结果,上海政法学院将于每年的 8 15 日前将录取学生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2 表)、和《录取通知书》等文件交付学生本人。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2 表)、上海政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所在国的中国大使馆或总领馆申请来华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或转学。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或转学,必须经过上海政法学院同意批准,否则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延长学习期限,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延长学业期间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九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

上海政法学院对已获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奖学金。 

第十条  附则

本细则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1



招生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办公室档案管理,增强招生办公室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归档分类

 Ⅰ--中介合同协议(将所有合同的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原件交校办的,将合同复印件交由办公室存档)

 Ⅱ--日常工作收据(例:留学生保险清单、快递收据单等)

 Ⅲ--来华留学生申请材料

 Ⅳ--在校学生申请表(例:签证居住许可申请、再次申请就读申请表

 Ⅴ--录取通知书&拟录取通知书

 Ⅵ--JW201/202表;

第三条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须于当天归档,外出开会、考察、学习、参观形成或带回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在该项活动结束时归档。并且每周结束前将所有需要档案检查一遍,确定无内容错误、存放混杂的情况,保障档案管理的正确性和有序性。

第四条  档案管理制度

1.凡是利用档案,必须提出申请,任何人不得直接动用。未经申请并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2.
利用或需复制相关材料须提出申请并及时登记。

3.对没有保存价值的不归档文件和保管期限已满无须继续保存的档案,及时进行销毁处理,并在相应的《案卷目录登记簿》上注明“已销毁”。

第五条  文件签收制度

在工作中为使各办公室更好地协调配合,有秩序、有调理的进行工作对接,需要在报送到各相关办公室的文件,应及时报送,并予以签收登记。

1.招生办公室上报下送的文件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严禁涉密文件外泄。

2.文件签收范围:(1)规章制度;(2)上级文件或根据上级文件制定的文件;(3)向各办公室传送的文件;(4)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应由办公室存档的文件;(5)其他相关文件等。

3.文件签收程序:需要传送到个办公室的文件,在拟好文件初稿后,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之后,递交到相关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人签收。签收人接收材料同时须完整填写文件签收登记表。

4.招生办公室应妥善保管签收登记表。

第六条  原则上档案的存档时间为文件有效期届满后3年,3年后自动销毁,有例外的结合具体情形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文件签收登记表

序号

文件名

具体内容

份数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备注

1

2

3

....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1










招生办公室财务及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招生办公室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物流费等。

第三条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第四条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度)

第五条填写报销明细表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第六条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直线 121


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报销明细表


 


直线 110


学院办公室审核


 

直线 116


学院办公室制作报销单


 


直线 117


招生办公室签字确认


 


直线 118


院长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报销明细表

日期

姓名

工号

报销事项

说明

金额(元)

发票(张)

交通费

住宿费

餐饮费

办公用品

...

合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1













招生办公室招录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外籍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资格

具有外国国籍的公民申请就读于我校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

(二)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颁布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的规定;

(四)申请攻读本科学位者,年龄在18-30岁之间,学历为高中水平及其以上;

(五)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在45岁以下,学历为本科文凭及以上;

(六)申请攻读预科语言项目者,年龄在18-28岁之间,学历为高中水平及其以上;

(七)申请攻读高级进修项目者,年龄在18岁以上,有本科文凭;

(八)申请攻读博士生学位者年龄在40岁以下拥有经教育部批准的硕士文凭;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1.护照,有效期须12个月以上。

2.毕业证、学位证和成绩单。

3.《外国人体格检查表》

4.入学申请表和信息表

(二)辅助材料

1.语言水平证明

2.若毕业证或成绩单不是汉语或英语的,需提供经过认证的汉语或英语翻译件。

3.申请研究生专业的,需提供学习计划(至少1000字),用英文或汉语书写。

4.申请研究生专业的,需提供两封推荐信,推荐人需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5.申请时毕业超过12个月的,需提供属地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其他证书或证明,如获得奖学金的证明、获奖证书、发表文章等。

7.申请英文课程的,需提供相应的TOEFLIELTS考试成绩或官方英语水平证明函。

(三)在华学习或工作者需要补充或提供的材料

1.居留许可复印件(必须包括居留许可有效期页)。

2.在华学习者应提供所在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的在校学习证明或学籍证明。

3.在华工作者,报名时需提供受聘单位的预计解除工作合同函。

4.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在华留学生,如奖学金期满报读自费留学,需同时提供其驻华使馆同意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第四条  申请步骤

1.在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招生平台http://sice.shupl.edu.cn/login.jsp?sclID=1注册申请

2.将来华留学人员申请材料发送至shupliso@126.com或邮寄至以下地址中国 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邮编:201701

3.审核申请者材料通过审核后,国际交流学院将以电话或者邮件形式确认并告知录取者,同时寄去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JW202

4.请携带录取通知书,JW202,体检健康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去您所在国家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学生签证,按时完成报名注册及缴费

第五条  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11日至630

第六条  本规定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正在申请的全日制外籍研究生、本科生。

第一条  奖学金的管理

学校计财处为该项奖学金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监督使用。

第二条  奖学金资助内容及注意事项

1.A类奖学金涵盖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

2.B类奖学金涵盖留学生学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

3.奖学金留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不享受A类奖学金资助。

第三条  奖学金的遴选标准

1.热爱中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2.以往学习成绩优良或有文体特长或入学考试成绩突出;

3.通过HSK5级并取得证书的学生;

4.对发展中外交流和对华友好关系可能发挥较大作用的学者或学生;

5.其他外国使领馆推荐的优秀学生。

6.以扩大招生规模为主;以学位生为主,并向研究生倾斜。

7.已经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或接受其他机构学费资助的留学生不再享受该项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留学生本人在“留学上海”(http://www.study-shanghai.org)和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招生平台(http://sice.shupl.edu.cn/login.jsp?sclID=1)网站在线申请并填写《A类奖学金申请表》或《B类奖学金申请表》,与《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起交至国际交流学院。学院统一将留学生申请材料交至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上海市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与《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起通知受资助学生。

第五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

获得奖学金资助的留学生入学后,学校每年将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者,方可获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生资格;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生资格。

第六条  奖学金的终止

1.申请者一旦获得奖学金,原则上期限等同于正常学习期间,即本科生一般4年,硕士生一般3年,博士生一般3年。超出期限,还未毕业,不能继续享受奖学金,但学生可以转为自费,继续学习。

2.学生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或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应取消或中止对其颁发奖学金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分管校领导

副主任:国际交流学院院长(留学生办公室主任)

成员: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1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在校非学历生再次申请就读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规定》及《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二条  申请入学者条件

申请者应是品德良好,身体健康,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的外国留学生;

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留学生管理制度;

积极参加学校留学生文体活动和学术活动。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护照复印件,且护照有效期须12个月以上;

高中及以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

《外国人体格检查表》;

入学申请表和信息表;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

《在校非学历生再次申请就读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需提交的辅助材料:

若毕业证或成绩单不是汉语或英语的,需提供经过认证的汉语或英语翻译件;

其他证书或证明,如获得奖学金的证明、获奖证书、发表文章等;

若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需提供《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和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  在校学习的非学历生,学期期满,再次申请非学历课程,必须在课程结束前30日申请。未再次申请或者申请未获通过者,不得继续留校学习。

第三章   招生录取流程

第六条  招生录取流程具体如下:

在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网站内下载《在校非学历生再次申请就读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将填写的《在校非学历生再次申请就读申请表》依次交由宿舍管理员、留学生辅导员、留学生管理科、教学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学院学工负责人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留学生将《在校非学历生再次申请就读申请表》交至国际交流学院办公室,并开具缴费单;

留学生持缴费单至上海政法学院计财处进行缴费,并将相关凭证交回至国际交流学院办公室备案;

留学生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签证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依次交由留学生辅导员、留学生管理科、国际交流学院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进行审批;

留学生持《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至青浦区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签证事宜;

留学生需自行购买保险;

留学生持护照、居留许可证和购买保险凭证至留学生管理科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审合格的留学生,制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评审不合格的留学生在结束课程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审核标准

第八条  对于再次申请留校学习的非学历生,由教学办公室和学生管理科按照其在校学习期间的情况分别评估。具体如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留学生,不得再次申请;

2.违反上海政法学院校纪校规和《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规章制度》的留学生,不得再次申请;

3.未按规定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证的留学生,不得再次申请;

4.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或拖欠学费,经催缴,仍不交学费者,不得再次申请;

5.未参加考试的留学生,不得再次申请;

6.留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者抽查考勤有3次无故未到课的留学生,不得再次申请;

7.因身体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留学生,不得再次申请;

8.凡不服从教师和宿舍管理人员管理的留学生,不得再次申请。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编号: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

在校非学历生再次申请就读申请表

申请人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本表格。请逐项在空白处用中文打印填写,或在□打×选择。如有更多需要声明事项,请另附纸说明。               

基本信息:

护照用名

姓:

性别

男    □ 女

照片

名:

婚姻状况

已婚  □ 未婚

中文姓名

宗教

国籍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国、省/)

护照号码

护照签发日期

签证□居住许可

失效日期

护照失效日期

在我校学习,学习期限自日起至

住址:/派出所/

申请:

申请学习时间:日起至

现汉语水平:□ HSK级      □无    

手机:

邮箱:

录取通知书接收地址:

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父母,国籍不限,但学生不可作担保人)

姓名:国籍:与本人关系:

永久通讯地址:

单位:

电话:  邮箱:

申请人保证:

1.上述各项中所提供的情况是真实无误的;

2.在中国学习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意见:                 




 

宿舍管理负责人(签字):日期:




留学生辅导员(签字):  日期:





学生管理科负责人(签字):日期:





教学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学院意见:




学工负责人签字:

盖章:          日期: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制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1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报名费管理使用办法

  1. 总  则

  1. 为加强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财务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1. 经费来源

  1. 报名费属于报名就读我校的留学生首次申请的相关费用且该笔费用以支付至我校计财处给予备案的资金

  1. 经费使用范围

  1. 报名费可以使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支付录取文件所需的国内国际邮递费;

  2. 支付办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材料费、印刷费等;

  3. 支付参加教育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

  4. 支付招生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

  1. 经费审批

  1. 基本原则

  1. 实行专用经费归口管理,国际交流学院院长(留学生办公室主任)是学院专用经费的管理人。

  2. 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3. 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经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管理人。

  4. 银行账户间转账超过两万元以上的,须经院长(主任)和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五万元以上的,还需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 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需经学院(留办)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1. 经费审批权限

  1. 报名费是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预算外的专项经费,用于专门招生工作的经费。

  2. 一般情况下,院长(主任)为专项经费负责人。特殊情况下,根据学校文件或校领导指示确定专项经费负责人。

  3. 院长(主任)离院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学院(留办)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

  4.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1. 经费报销

  1.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各部门报销经费必须按规定审核签字。

  2. 报销的发票(收据)必须是原件,不能使用复印件,并且每张发票(收据)具有合法性,即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有监制章的发票,或者是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据。

  3. 学院(留办)财务经办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据有权拒绝受理。

  4. 如有发票(收据)遗失,必须取得原开出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作为报销凭据。

  5. 必须用钢笔或水笔正确填写单据,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6. 小写数字金额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能连笔写。

  7. 大写数字金额用标准的汉字填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不得用简写字代替,也不得任意造字。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金额到分的,“分”字后面不用写“整”或“正”字。

  8. 按财政部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单笔报销凭据金额在两百元以上的,原则上要采用转账支票、汇款、公务卡方式支付。

  9. 一事一报,每张报销单只能针对一项业务,不同的业务应分开填写。

  10. 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报销。

  11. 购买物品的发票如没注明具体物品,原则上要附上物品清单(注明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1. 附  则

  1.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规定与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财务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财务管理规定为准。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230

















国外教育展参展人员推荐办法(试行)

第一条参展目的

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是我国外交工作和教育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际交往,扩大国际影响,培养知华、友华、爱华的国际友人,增强我国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我校教育国际化的重要依托,是我校对外交往的一张重要名片,是我校实现国内外合作、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有力提升,来华留学生总人数大幅度上升。各高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扩大留学生规模。近两年来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总人数虽然增加较快,但与国内一些一流大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即使与上海市的其它兄弟院校相比,我校的来华留学生总人数也处于落后的状态。

参加国外教育展可以进一步加快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步伐,做好外国留学生招生宣传工作,积极推进海外合作项目,提升我校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打造“留学上政”品牌。

第二条组团原则

(一)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根据学校总体安排和经费预算,合理安排参展团组。

(二)严格规范、因事定人。严格规范出访审核审批程序,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

(三)务实高效、精简节约。每个团组一般由2—3人组成,不派专职翻译随团。

第三条  选拔条件

(一)政治可靠,热爱祖国,身体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熟悉留学生相关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三)近5年无非学术类因公出国经历人员优先。

(四)招生留学生人数较多的二级学院人员优先。

第四条  选拔程序

(一)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学生处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共同商定参展人员拟选名单。

(二)公示。

(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由国际交流处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230



















五、国际交流学院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管理制度

  1.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严格用印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学院领导签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1.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

1.制发公文、公函、通知等;

2.录取名册、录取通知书、留学生签证材料等;

3.学生证、奖学金奖状、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等;

4.学生学籍信息修改、学籍变动审批表、学业变动审批表等;

5.学生在校证明、成绩证明、毕业证明、学员培训证明等;

6.需要上报的报表、材料等;

7.学生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等;

8.任课老师聘书、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聘书等;

9.其它需要用印的情况。

第五条  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

适用于以学院党总支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书文件。

第六条 部门领导签名章:

适用于由学院领导签章的文件、证书、报表等。

  1.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学院领导签名章等学院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并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带出,并按期还给专管人员。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院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九条  部门党总支(支部)及行政公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不得对外。

第十条  使用本部门党政公章,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管理出现违规情况,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个人利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院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期间,原则上不使用领导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学院领导本人签字。若确需盖领导签字章的,应经领导本人批准。在学院领导出差期间,应由办公室报请领导本人同意,或经领导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印申请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学院领导签字章。 

第十三条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申请单》一联交学院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第十四条各部门借用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学院以外用印时,必须由学院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00以前将印章归还。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学院领导汇报,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学院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五条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六条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1. 使用院级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办理使用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须由经办人填写《用印申请单》(见附件),写明用印时间、函件名称、事由及印别等,用印申请单需部门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第十八条  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党政公文的用章,按《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工作证、毕业(结业、进修)证、聘任证书、学生证等各种证书,均须由有关经手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院长办公室审核并加盖院印;并将名册一份交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

第二十条  需开具学院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院内各类人员,须凭所在部门的证明,方可开具院级证明、介绍信等。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需要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院印的,需送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须经院长审定,并由领导签字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三条  以学院名义向院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必须由专人统一送办公室办理用章。

第二十四条  办理各种报建手续须加盖学院印章的,必须经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五条  院长签字章对外使用院长名章,须经院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院级领导人印章的保管使用,按学院公章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使用院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院长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91




附件:

国际交流学院用印申请单

编号

申请日期

函件名称

印  别

用印数量

院章

党总支章

领导签名章

申请事由

申请人签字

领导签字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财务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上海政法学院预决算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审批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实行专用经费归口管理,国际交流学院院长(留学生办公室主任)是学院专用经费的管理人。

(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经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管理人。

(四)银行账户间转账和借款超过两万元以上的,须经院长(主任)和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五万元以上的,还需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五)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需经学院(留办)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  经费审批权限

(一)“两级管理”中学院(留办)运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学院(留办)运行经费包括:办公费、接待费、交通费、部门活动费、学生业务费等。

2.运行经费单项支出在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下,由院长(主任)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两万至五万元(含五万元),先由院长(主任)审批签字,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五万至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先由院长(主任)审批签字,再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共同审批签字;单项支出超过五十万元,还须经由校长审批签字。

(二)学院(留办)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学院(留办)专项经费是经预算编制核定的,用于专门工作的经费。

2.一般情况下,院长(主任)为专项经费负责人。特殊情况下,根据学校文件或校领导指示确定专项经费负责人。

3.学院(留办)专项经费单项支出在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下,由专项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两万至五万元(含五万元),先由专项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五万至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先由专项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再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共同审批签字;单项支出超过五十万元,还须经由校长审批签字。

(三)市教委的重点学科、高地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重点学科、高地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2.项目经费单项支出在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两万至五万元(含五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五万至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先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再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共同审批签字;单项支出超过五十万元,还须经由校长审批签字。

(四)科研课题、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教改等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学院(留办)对科研课题、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教改等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2.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学院(留办)提供经费预算的方案和项目参与人名单,该项目各类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负责,再由院长(主任)审批签字。

(五)其他规定

1.院长(主任)离院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学院(留办)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

2.学院(留办)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  经费报销

第四条  学院(留办)各部门报销经费必须按规定审核签字。

第五条  报销的发票(收据)必须是原件,不能使用复印件,并且每张发票(收据)具有合法性,即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有监制章的发票,或者是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据。

第六条  每张发票(收据)上必须填有正确的单位名称、日期、内容、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及出具单位的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

第七条  学院(留办)财务经办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八条  如有发票(收据)遗失,必须取得原开出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作为报销凭据。

第九条  必须用钢笔或水笔正确填写单据,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十条  小写数字金额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能连笔写。

第十一条  大写数字金额用标准的汉字填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不得用简写字代替,也不得任意造字。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金额到分的,“分”字后面不用写“整”或“正”字。

第十二条  按财政部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单笔报销凭据金额在两百元以上的,原则上要采用转账支票、汇款、公务卡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一事一报,每张报销单只能针对一项业务,不同的业务应分开填写。

第十四条  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报销。

第十五条  购买物品的发票如没注明具体物品,原则上要附上物品清单(注明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第十六条  报销购置固定资产费用,须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业务暂借款原则上年初借、年末清、年内不结余。在每年的财务决算前,应到计财处办理还款手续,第二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自二○一六年一月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院(留办)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1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图书资料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图书资料室管理员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图书管理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坚守岗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  按照图书编目要求,及时做好新书登记编目和分类上橱工作。

第三条  负责图书排架、整架,做好各类统计、清点与记录工作。

第四条  制定每学期图书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借阅规则》及《赔偿制度》。

第五条  认真做好每天图书出借工作和学生的阅览工作。

第六条  认真做好读者阅读率的统计工作,认真填写各种使用记录登记表册。

第七条  每天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晒、防虫、防潮等工作。

第八条  保持室内整齐清洁,清洁工作每日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做到窗明几净。

第九条  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做好图书的清理和更新工作,同时做好旧书的修补工作。

第十条  做好新书介绍和读书心得交流工作,图书橱窗布置的内容,每月更换一次。

第十一条  每周组织一至二次学生读书活动,为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提供有益场所。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开展读书活动,期末组织一次读书心得交流活动,每学期举行一次读书知识讲座。

第十三条  保管好各类报纸、期刊、杂志,定期装订成册并编目归档。保持资料完整无损,便于读者查找。

第十四条  帮助和指导学生借阅图书和查找资料,严格借阅手续,教育学生爱护图书,归还时做到不污损,不丢失,不无故延期,努力提高图书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第十五条  积极主动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提供服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书刊资料的分编、上架和借阅工作。定期编写新书通报和馆藏各种书目,积极向师生推荐图书。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21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阅览室借阅制度

第一条  读者凭本人的校园卡进入阅览室,自觉在阅览登记本上签名登记。 

第二条  阅览室实行全开架借阅,读者可自行取阅书刊,每人每次限取2册(份),阅后自觉放回原处,保持架上书刊排放整齐。 

第三条  学生来阅览室上阅读课时,任课老师须陪同辅导,并负责该堂课的纪律、督促学生注意室内的卫生保洁。读者阅览完毕或者上完课离开阅览室时,自觉把书刊、椅子等及时归位,摆放整齐。 

第四条  阅览室书籍和报刊仅供读者在室内阅览,需要复印资料者,可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凭校园卡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带出阅览室,复印完毕马上交还工作人员验收。 

第五条  除笔和笔记本外,读者自带的书刊、书包、饮品等不得带入室内,严禁在阅览室内吸烟、吃食物、随便走动、大声喧哗等,共同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第六条  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在阅览时撕剪、勾画、圈点图书,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七条  为确保阅览室的安全,禁止在阅览室内任何地点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阅览室。  

第八条  有意在阅览场所藏匿书刊资料或未办理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室者,以窃书论处,并以书价的10倍处以罚金,对损坏阅览室书籍资料、设备设施、情节严重者应报学院行政或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6121





六、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规章制度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三会一课”制度

根据《党章》规定,为增强党总支和党支部的战斗力,加强党员对党的政治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学习,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三会一课”是指各党支部召开的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与党课。党总支要检查、督促各支部实施“三会一课”制度,并进行考核。

第二条  总支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各支部还要定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总支委员会、支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讨论通过重大决策事项,评先选优,传达上级组织重要文件等。

第三条  支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交流反馈信息,了解掌握党员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支部工作,落实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党小组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学习时事政治,推荐组织发展等事宜。

第五条   各支部每学期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授课时间不少于90分钟。上党课之前各支部要做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地点四落实,也可以采取看专题片、政论片等形式上好党课。各支部上党课之前要提前向总支报告,以便总支协调检查,确保党课质量。

第六条   根据学校党校的安排部署,党总支每学期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内容、时间、纪律严格按学校党校的要求认真组织,确保质量。

第七条   每名党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党组织生活,并遵守组织生活纪律,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事先向支部书记请假。

第八条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须严格考勤,对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给予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三会一课”的纪录必须清晰、详实、完整。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91

国际交流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交流学院的办学水平,促进办学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按照学校对各党总支工作规范和不断提高规范管理水平的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管学院党政联席会的地位和作用

党政联席会议是贯彻集体领导原则的根本要求,是本学院办学管理的主要决策形式,是本学院党政合作和共谋发展的主要途径,是本学院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民主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会议主持人及与会人员

根据党政联席会研究和决定的工作事项,会议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学院院长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为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学院副院长。其他人员根据会议研究和决定的工作事项的需要安排列席会议。

第三条  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和决定的工作事项

1、本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

2、教学改革及建设方案(含学科、专业、课程改革及建设的方案等);

3、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含培训、进修、考评、奖惩、专业技术评聘、人事调配等);

4、干部任免及推荐;

5、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710000元以上经费的收支决策;

8、对学院及有关部门工作安排的贯彻意见;

9、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会议要求

1、党总支书记或学院院长应就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事项主动进行会前酝酿和意见沟通,并将会议事项及会议时间提前通知参会与会有关人员。

2、与会人员应就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讨论和决策。由于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决定时,会议主持人应在认真听取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

3、会议形成决定后,党总支要充分行使工作职能,监督和保证决定的有效贯彻。与会党政领导要按会议要求确保决定的贯彻。

4、与会人员要按会议要求,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

5、党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要有完整记录备查。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91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学校对各分党总支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完成校党委、行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我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使党总支的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包括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总支党员大会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主要研究讨论总支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对需要立即研究的问题亦可随时召开。

2、总支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包括:听取总支的工作报告,讨论总支的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总支的重大问题等。

3、党政联席会,每月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是统一协调安排本学院月度工作。

第二条  请示汇报制度

1、总支每学期初向校党委汇报工作计划,学期末汇报工作总结。

2、总支对于属紧急事件要及时请示汇报;属于重要问题要单独请示汇报;属于常规工作要定期请示汇报;属于一般性事情要综合请示汇报。

3、总支对于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要向学校党委汇报,对于涉及局部专题性的问题要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总支成员过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总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党总支和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

2、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联学院群众制度

1、总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总支成员分工联学院群众,通过个别谈心,走访等形式,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3、总支要经常召开联学院群众碰头会,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习文件制度

总支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学习上级文件。通过学习讨论,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贯彻执行党的自觉性。

第六条  研究学生工作制度

总支根据工作需要,每学期召开23次专题学生工作会议,听取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的汇报,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七条   研究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总支每学期要定时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找准工作突破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师生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   定期听课制度

总支成员每学期通过听课,了解教师课堂教学和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定期听取汇报制度

总支每学期召开一次听取各分管领导、党支部、工会和团总支的汇报会议,以便全面了解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快我学院的发展。

第十条   定期通报制度

总支每学期末举行一次通报会,向全体师生通报工作情况,特别是教师最关心的财务收支、评先选优和职称。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91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进行,根据党委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二条  民主评议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之前,各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动员,启发党员联学院思想实际,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条  每位党员都要写出自评材料,以党员标准检查总结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凡自评材料不合格的,不许参加下一步的评议,直到自评材料合格才能参加下一步的评议。

第四条  在党员写出自评材料的基础上,支部要安排好评议时间、地点进行评议。评议开始后,先由党员进行自评,再由党员进行互评,每位党员逐一进行。确保每名党员都得到客观、全面的评议。评议过程中要安排人员做好评议纪录。

第五条   在集中评议之后,支部要对重点对象要进行群众评议。在听取群众评议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老师、学生骨干、学生干部的意见。

第六条   在集中评议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由支委会进行组织评议,按照学院党委要求定出党员格次,上报党总支。

第七条   党总支对各支部上报的评议情况审核后,上报学院党委审定。

第八条   对被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总支和支部要进行教育帮助;对不合格的党员,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经支部通过、总支审核后,上报学院党委审定。

第九条   民主评议后,支部、总支要填好民主评议表、统计表,写好民主评议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一并报党委组织部。由总支组织委员负责上报。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9月日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规范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进一步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党员思想,增进团结,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党内同志之间增进了解、沟通情感、消除隔阂、改进作风、改正缺点、加强团结、共同推进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每学期分别开展一次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之前,党总支应根据党委组织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确定会议日期和主要议题,并报请组织部批准。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上次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围绕本次会议议题,研究工作,发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条   参会人员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端正态度,严格要求自己,热忱帮助同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进团结,挖掘存在不足和缺点,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党总支及时向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对参会人员的整改措施,要加强督促落实。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91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总支在学院办学事业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学校对各分党总支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是本党总支研究安排党内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充分发挥党总支学院在学院办学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途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和安排以下工作

1、总结和通报近期本党总支及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近期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精神。

2、根据学院的相关工作要求,研究本总支的落实意见,并作出具体的工作安排。

3、讨论和安排本总支的干部和党员教育管理、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发展、学生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有关重要工作事务。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重要工作安排,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向学院行政领导作相关通报。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要有完整记录备查。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91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贯彻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干部理论学习的意见,按照党总支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员组成

党总支中心组成员由党总支委员和学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党总支宣传委员任学习秘书。

第二条   工作职责

学习组长、副组长的职责是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参照学校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安排,制定本党总支中心组学习计划,邀请授课专家学者,确定研讨专题和中心发言人,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提示自学理论篇目,指导和检查学习对象的学习情况。

学习秘书的职责是负责落实地点、通知人员和签到考勤,配备学习记录本,要将学习情况及时整理、报道和归档,以及完成组长、副组长交办的有关理论学习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学习计划

根据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的要求和本党总支的实际,每学期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学习时间

自学和集中学习间隔进行,每学期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第五条    学习纪律

成员要认真参加集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如因公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组长履行请假手续。为保证学习效果,每年学习的出勤率应在80%以上(如不足,则另行安排时间参加学习)。

第六条    学习记录

党总支中心组的学习记录和中心组成员的学习记录应清晰认真,专本专用。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91


国际交流学院党总支组织生活制度

为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员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进一步规范党的组织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组织召开的,以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总结报告工作等为内容的活动或会议,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所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二条  坚持每学期分别由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或党小组开展一次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之前,总支应根据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形式是上党课、学习党内文件、汇报思想、总结报告工作等。

第五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要围绕中心工作,结合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师德学风建设等方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谋划办学发展,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结束后,党总支要及时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活动情况,对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并将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向党员反馈。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