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采购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12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生活福利采购工作,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完善采购监督机制,保证生活福利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参照教育工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福利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会福利经费部分)的招标、公布、采购等工作。

第三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建议由校工会生活保障委员担任,成员由学校审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经教代会代表组民主推荐,由教代会表决产生。

第四条 生活福利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中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五条 校工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按照校工会相关经费安排计划,对福利采购工作进行集体研究,采购前须做好具体采购计划,明确数量、品种、金额等并形成采购招标公告,做到“量入为出”。

第六条 福利采购的招标公告须提前一周(五个工作日)在学校工会网站发布。

第七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负责组织采购评审。原则采用与三家(或以上)投标单位进行“比价”等方式选取中标单位。评审工作须做好会谈或比价纪要,主任及委员会成员要在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招标的结果须在校工会网站上公示一周(五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第九条 福利采购项目报销时,须有工会负责人、验收人和经办人签字,并附采购合同及二级分工会领取人签单。

第十条 福利采购总价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可通过询价的方式由生活福利委员会集体决策,进行采购询价工作要做好纪要,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生活福利采购工作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校监察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政法学院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