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建议由校工会生活保障委员担任,成员由学校审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成员经教代会代表组民主推荐,由教代会表决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承担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有关福利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负责实施工会“送温暖”工作,包括重大节假日会员职工慰问品和慰问费的发放工作,以及对生病住院会员职工及时慰问;
3.负责组织会员职工假期疗休养工作;
4.负责组织年度慰问劳模、先进工作者;
5.负责会员职工慰问品的采购。
第五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