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17浏览次数:6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提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各代表团(组)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2.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部门建议方案;

3.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的,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督促承办部门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

4.对提案处理的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并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5.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提案的征集、审查及落实情况;

6.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提案承办先进部门奖

第五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