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沪政院办[2017]76号2017年4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发挥信息化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服务保障作用,促进智慧校园建设,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根据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定整体规划,创新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与水平,促进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以服务为导向,逐步实现高度业务协作与资源整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效率和师生、校友、社会公众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 信息化工作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决定信息化建设中重大和政策性问题;审议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及经费预算,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及校园网安全规章制度;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承担全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估和管理;
(二)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及校园网安全规章制度;
(三)负责校园网软硬件、通信和安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及资源进行建设与整合,对学校各二级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为各二级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
(五)负责信息化应用的推广与培训。
第七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新建楼宇及改造、扩建等基建项目中的网络及弱电项目建设。建设方案和项目验收须经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包括过程控制和文档管理。建设方案须经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网络信息员,并报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广和信息安全工作,监督本部门严格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网络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和网站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实时准确和安全完整。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智能终端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等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按年度申报,各二级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单位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报学校进行资金安排。
项目申报必须保证系统和数据规范符合学校数字化校园信息系统的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项目实施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随时接受检查和评估;
项目成果应作为学校的软件和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数据共享平台上;
项目资料(主要包括立项申请、需求报告、建设方案、项目合同、测试报告、验收报告、培训资料等)应按学校要求进行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自筹自建自用的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须经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并备案,项目建设由二级单位自行实施。
第十三条 中心数据库是学校集成、共享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均须向中心数据库提供必要的数据,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数据共享,同时为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络、公共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
第十七条 校园网及信息系统的账户和密码安全由账户所属人负责,不得转让、租借,账户下一切行为视其为本人行为,并对此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核,严格按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标准是为了实现学校各业务系统之间信息交换和共享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信息标准坚持统一管理原则。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学校的信息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信息编码坚持唯一性原则。学生学号和教职员工工号是其在校期间唯一身份标识,单位编码是各部门在校内的唯一标识,分别由学生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编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上述原则,否则不予接入校园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