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规划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05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规划经费管理办法

沪政院规[2017]105201752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年度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加强对规划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规划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经费是指学校统筹用于年度重点工作及中长期规划建设发展等所需的专门经费。主要包括7类规划专项:教学专项、学科专项、师资建设专项、科研专项、国际化专项、党建思政专项、其他专项。

规划经费实行“规划专项”、“子项目”两个层次的项目化管理。学校对规划经费项目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规划经费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规划经费年度预算,对规划经费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章规划经费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规划经费的管理原则为:

(一)统筹规划原则。规划经费项目立项,必须以科学、系统的统筹、规划为前提,注重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同时,学校可以根据建设需要对项目进行统筹调整。

(二)保证重点原则。规划经费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突出重点,重视“补短板”,重点安排学校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绩效管理原则。规划经费项目应明确绩效目标,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责原则。学校要加强对规划经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项目,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规划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要求,负责落实学校规划经费的总体安排、绩效考核、督促检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人事、科研、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包括校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

(一)拟定学校年度规划经费建设方案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

(二)审议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交的规划专项实施方案的申报、立项、结项等相关工作的汇报;

(三)听取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规划专项实施进度、绩效检查等相关工作的汇报;

(四)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规划统筹类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协调处理规划经费实施过程中的一般事务工作。

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构成。规划经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落实规划经费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各规划专项管理部门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子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责任人。

由二级学院和部门承担的项目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学校、学院(部门)“三重一大”制度及其相关实施办法。项目的立项、结项、经费使用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项目主持人调整等事项须按照三上即“上会、上本、上网”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规划经费审计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计监督小组”),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审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计监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审计监督工作小组职责:

(一)审议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规划经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二)检查经费执行情况与使用进度(半年度、年度);

(三)处理项目经费使用方面的投诉、信访等事宜;

(四)对规划经费管理及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五)上级部门、学校在规划经费管理方面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规划经费的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规划经费的申报由各规划专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规划专项的管理部门应提早启动项目申报,做好子项目立项规划。

第十条  各规划专项管理部门可聘请校内外教学管理、学科建设、党建思政等领域专家,参与专项申报、子项目立项、绩效检查、结项验收等相关评审、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规划专项管理部门的申报情况,结合学校重点工作需要,编写学校年度规划经费建设方案,提交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提请审议通过后,向全校发布立项公告。

第四章规划经费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项规划管理部门和各子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预算方案执行规划经费。要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经费的审批:单项支出(即单张报销单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子项目负责人、专项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再报相应专项规划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签字;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5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校长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规划经费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规划经费的按期执行是指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付款、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全部过程。

第十七条  子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报规划专项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规划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审计监督工作小组对规划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结项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各规划专项的绩效评价及管理状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子项目结项验收评价等级及比例为A(优秀,30%),B(良好,30%),C(通过),D(不予结项),结项评价为D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下一年规划经费申报。

第六章规划经费的清理和收回

第二十条  规划经费须当年执行完毕,每年度1130日(含未报销截止日)前未使用完的经费应按照学校预算调整相关流程,由规划经费工作小组拟定资金调整方案,统筹用于学校的日常运行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规划经费使用绩效不高的专项规划管理部门,将相应减少其下一年度规划经费专项资金安排。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档案包括规划专项建设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图片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尤其是佐证项目建设绩效的成果和建设过程的原始材料与基础数据。

第二十三条  各规划专项管理部门要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建设方案及子项目申报书及预算表、中期检查表、结项验收表等材料,分别由发展规划处、专项管理部门存档管理。预算表同时交计财处、审计处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经费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