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离退休教职工福利费管理暂行办法
沪政院人 [2017]130 号2017年6月19日印发
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离退休教职工福利费,提高福利费的使
用效能,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福利工作,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福利费的提取和管理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提取年度福利费。
二、福利费专款专用,由人事处负责使用管理,计财处负责经费管理。
三、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享受福利费的对象和列支范围
一、享受福利费的对象为学校离退休教职工。
二、福利费主要用于学校离退休教职工有关福利方面的开支:
1.离退休教职工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2.离退休教职工每年一次的疗休养;
3.退休教职工的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险费;
4.离退休教职工送温暖、送清凉及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的慰问;
5.离退休教职工重大疾病或因病去世等慰问补助;
6.离退休教职工的困难补助、生日补助、老人节等各类涉老活动;
7.其他用于离退休教职工改善集体福利的支出。
第三条福利费使用标准
一、离退休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按照本市医院当年度确定的检查项目标准执行;
二、离退休教职工疗休养不超过 500元/人/年标准;
三、离退休教职工的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险费根据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规定的标准;
四、离退休教职工春节 1000元/人、送温暖 300元/人、送清凉 300元/人、中秋国庆 600元/人;
五、离退休教职工的病困补助 1000元/人,90周岁及以上逢五逢十生日补助离休人员 1000元/人、退休人员 500元/人,老人节活动不超过 500 元/人;
六、以上各项福利费使用标准,随上级部门的调整政策调整;其他福利支出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福利费的使用
一、离退休教职工体检由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按财务规定支出。
二、离退休教职工疗休养由离退休办公室负责落实,经费使用按财务规定支出。
三、离退休教职工的病困补助,由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排摸核实情况,经处务例会讨论通过后落实,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及时核销。
四、离退休教职工重大节日慰问费及各类敬老活动费,由离退休办公室根据相关福利标准和学校财务规定具体落实。
第五条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ml:name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