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12浏览次数:11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指为阐述、审核和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是监督和保证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一种集体把关形式。

第三条  所有在籍研究生必须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未通过的或未进行开题报告的研究生,不得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三年制和两年半制硕士生应在第四学期提交开题报告,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二学期提交开题报告。

 

第二章  选题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结合学科或相关领域现状趋势、理论前沿、争鸣热点、现实问题等论证确定。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能够体现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充分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结合研究生在某方面的特长和兴趣指导选题。鼓励研究生结合导师的科研项目、工作情况、实践情况等确定论文选题。

第七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当大小适宜,在时间安排上留有余地,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八条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

(一)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进行本选题研究的意义,本人具有的研究基础、资源成果等;

(二)学位论文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问题,应当有明确的问题意识,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框架;

(三)研究的难点、解决方案,阐述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四)研究的方法、计划,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可行性,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

(五)文献综述,正文不少于5000字,并应当成为学位论文工作的组成部分,参考文献择重列出。

 

第三章  开题报告工作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开题前应通过中期检查,未通过中期检查的不得开题。

第十条  研究生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打印后提交导师审核。导师审核通过签署审核意见,方可参加开题报告会。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导师组根据情况,组成一组或几组专家评审小组(每组至少3名专家),组织研究生分组进行开题报告会。

评审小组成员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硕士生开题报告会评审小组成员一般由硕士生导师组成。导师不能担任其研究生所在组的评审小组组长。每个评审小组配一名秘书,负责材料整理和开题报告会记录等工作。

二级学院、导师组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开题报告会之前将开题报告分组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名单、选题名称、报告时间及地点等信息汇总成表,通知研究生和导师。

研究生应提前一周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含电子版)。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事先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会以公开答辩方式进行,由审核小组组长主持。开题报告会流程为:研究生以PPT的方式进行开题汇报,要求简明扼要,抓住重点,每人汇报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审核小组专家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选题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内容进行点评和提问,研究生当场回答审核小组专家提问;评审小组对开题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生及无关人员退场,评审小组组长根据情况进行合议或表决,现场填写开题报告审议表,评议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研究生入场,评审小组组长宣布评议结果。

 

第五章  开题报告资料存档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会后,二级学院、各导师组对开题报告结果进行汇总并审核,将开题结果汇总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报研究生处备查存档。“不通过”的开题报告存档在同一批次中,重做后的开题报告按重做的相应批次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  学位点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一式三份:一份研究生本人留存,一份交导师,一份作为学位档案材料存研究生处。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个别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或开题报告不通过的硕士生,可以在前次开题结束后1—2个月申请一次重新开题,二级学院、导师组应另行安排一次开题报告会,仍然未参加者或不通过者,按延期一年处理。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允许改题。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的,可以在前次开题结束后1—2个月申请一次重新开题,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开题报告的文献综述是否在学位论文充分体现(即成为学位论文正式部分,相似度应当在60%以上),作为改题与否的判断标准。

第十七条  三次开题报告审核结果均不通过者,按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籍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未履行开题报告程序并备案而自行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将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