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校研究生及已经取得学位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3.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抄袭剽窃等现象;
5.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上海政法学院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署名上海政法学院或导师姓名(不论排名)所发表的学术成果,须经导师审核;研究生离校后如以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须经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并冠以上海政法学院;在标注上海政法学院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8.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9.在各类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纪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行为;
2.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3.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调查(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4.学术论文一稿两投或多投;
5.谎报学历或学位;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编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6.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更改在科研项目、成果或学术作品中的排名顺序或成果等级;
7.在学术作品被录用或成果获奖后任意修改作者排序和著作权单位;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9.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10.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1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1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名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术机构论证的科研成果,或其他与学术有关的虚假新闻;
13.在他国或地区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中,违反国际上相应的学术规范或规定;
14.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五条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分,应坚持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六条研究生处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研究生处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的研究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于情节较轻且影响较小的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的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于情节较严重或产生较大影响的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的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于情节严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因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而受处分的研究生,尚未授予学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不予授予硕士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程序依法撤销其学位;
5.如果有必要,在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九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的研究生,是中共党员的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处分决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做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分程序
第十条 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分程序:
1.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处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和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
2.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程序,依据调查结果,对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3.研究生处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对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的研究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成其在相应范围内做出检查,检查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
第五章 对研究生处分决定的通知、申诉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向被处分人送交处分决定文件。
第十二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文件10天内向研究生处提交申诉书。
第十三条 申诉的受理,遵照《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细则》中“研究生申诉”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将复审结果以告知书的形式送交被处分人。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文件和复审告知书送达后,必须由被处分人签收,如果被处分人拒绝签收,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用挂号信向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家长寄送、在报纸或网站上向被处分人发出公告。
第十六条 处分告知书或文件以一人一文的形式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对研究生违法学术道德和纪律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研究生处的同意,相关二级学院或个人不得与举报人或其单位联系,包括了解情况、说情、赔礼道歉等。
第十八条 对实名举报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行为的事件,在调查和处理工作结束后,研究生处将查处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十九条 对于轻微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而没有达到通报批评标准的行为,实行警告制度,即向研究生及其导师发送警告书,并要求有返回的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