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19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高原学科管理、评价、考核的科学水平,促进高原学科快速发展与良性竞争,推进学校高原学科建设,根据《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布局规划(2014-2020年)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原学科管理、评价、考核,坚持服务国家与学校发展战略、尊重学科自身发展规律的基本原则。科研处根据本办法,提供高原学科评价与考核的数据支持,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三条  高原学科方向遴选,遵循《上海政法学院十三五学科建设规划》确立的“聚焦重点、凝炼特色、问题驱动、学科融合、体制创新”的原则,并遵循“逐级推选、动态调整”的工作方式。

“逐级推选”,是指按照上海市教委要求和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推选我校申报高原学科方向。“动态调整”,是指对我校法学高原学科方向进行绩效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学科进入与学科退出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科建设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科研处设立高原学科管理办公室,作为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高原学科建设的规划、布局、服务和管理;终期考核由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考核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是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考核的复审机构。

第五条  高原学科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为:组长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科研处处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计财处及第三方国内著名专家组成。

第六条  学校赋予高原学科方向负责人更多的自主权,在人、财、物各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条  高原学科方向所在二级学院须积极配合高原学科建设,对于高原学科在高端人才引进、国际竞争性师资培养、学生境外交流等项目开展方面给予充分支持。

第八条  高原学科方向须向科研处提交高原学科建设的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包括学科建设、学科创新团队、学科在编人员、国际竞争性师资培养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等,由科研处将各学科方向建设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情况予以公开发布。


第三章  高原学科方向负责人的职责

第九条  高原学科方向负责人负责高原学科各学科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高原学科方向负责人承担申报国家级以上项目的义务,并承担组织高原学科在编成员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的义务。

第十一条  高原学科方向负责人须为引进的每位校外人员指定一名学科青年教师进行专门培养,在项目申报、学术沙龙、论文撰写等方面提供指导,为青年教师提供科研发展平台。

第十二条  高原学科方向负责人应为学科成员出国访学提供帮助,积极与国外高校导师进行合作,确定访学成员的研究方案,跟踪学科成员的研究进度,积极推动国际竞争性师资培养。

第十三条  高原学科方向负责人要规范和促进学科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建设与学科建设之间的联系,按照考核任务开展实验室建设,并须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学科实验室的中期检查与终期考核工作。


第四章  学科在编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学科在编人员通过申请、答辩和审核等程序进入高原学科。在高原学科建设期间,学科成员按照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科在编人员享受高原学科提供的薪酬待遇,在学科建设期间,学科成员须按规定完成科研考核任务。

第十六条 学科在编人员承担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的义务。

第十七条 学科在编人员在学科建设期间出国访学的,免除出国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但须完成高原学科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才能享受高原学科的薪酬待遇。

学科其他成员出国访学由国际竞争师资培养经费资助,该培养经费需要支付外方的,由学校财务转账对方或凭外方出具的有效票据核销;不需要支付外方的剩余部分,作为学科资助经费资助访学教师。

学科其他成员出国访学期间免除教学工作量,在完成学校(学院)额定科研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收入总额保持在本人在岗时的全额工资收入水平,期间的工资收入包括:学科资助、国家财政工资及学校资助三部分。

学科在编人员和其他成员出国访学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学科在编人员考核周期为3年,并进行中期检查。在考核周期内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减少高原学科提供的薪酬额度,具体额度与学科在编人员未完成的任务指标挂钩。

第十九条 学科在编人员考核,如果低一档次的人员考核达到高一档次考核指标的,按照高一档次的薪酬支付,薪酬不足部分由学校统筹调配。

第二十条 学科成员的科研成果需注“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资助”字样,才能作为学科中期检查和终期考核时的成果使用。

学科成员应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主动对高原学科建设的科研成果进行转移转化。

第二十一条 学科在编人员考核依照《进入校高原学科建设校内教授的考核标准》、《进入校高原学科建设校内副教授的考核标准》、《进入校高原学科建设校内讲师的考核标准》(附件一)实施。学科在编人员考核从享受高原学科薪酬开始起算。


第五章  柔性引进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教委要求与高原学科建设规划,高原学科方向按申报书预算和计划引进全职人员、校外柔性人员。引进的校外柔性人员在学校其他人才项目中原则上不能重复引进。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方向引进校外柔性人员的,由学科负责人或学科团队其他成员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名,经学科团队集体讨论,初步确定拟引进的校外柔性人员名单。各学科方向需将拟引进的人员名单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对其科研情况、学术影响及可能的贡献情况综合评估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相关讨论情况需做会议纪要,由各学科方向负责人和团队成员签名备案。

第二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员需要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在聘期内,高原学科方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柔性引进人员薪酬,柔性引进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科建设精神与合同约定,柔性引进人员参与高原学科方向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者学术沙龙,履行指导学科成员申报项目、撰写论文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员需根据聘用合同与岗位职责履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检查和考核,考核要求参见《进入校高原学科建设柔性引进人才的考核标准》(附件二)。柔性引进人员考核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六章  学科创新团队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根据高原学科建设计划,高原学科方向按照申报书组建创新学科团队,创新学科团队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学科负责人或者其他学科成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高原学科方向中的创新团队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职责,须为学科团队成员提供科研发展平台。

第二十九条  首席专家负责创新团队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落实创新团队建设经费,报告中期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配合科研处对创新学科团队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三十条  首席专家根据学科发展和团队建设需要,组织团队成员每年开展学术沙龙两次,确定研究议题,分解研究任务,课题申报、成果评奖、成员考核等学术研究活动,并带领团队成员充分发挥集体攻关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首席专家承担申报国家级以上项目的义务,并承担组织团队成员申报省部级以上课题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创新学科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创新学科团队须完成建设任务中的考核指标,并按照建设任务接受中期检查和终期考核,对完不成指标任务的学科创新团队及成员实行淘汰制。  


第七章  学科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高原学科建设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高原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科研处和高原学科方向负责人三级管理,高原学科方向负责人对学科建设经费享有规划、分配和调整的权力,但经费具体分配及使用需向团队成员公开,并做相应的会议纪要,存档备查。科研处对高原学科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报销权限和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高原学科建设可在建设任务及预算中设立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用于引进和外聘高层次人才。拟引进和外聘的高层次人才须经二级学院同意,并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

第三十六条  高原学科校内在编人员按月发放薪酬,柔性引进人员的薪酬根据聘用合同每年分两次发放。薪酬发放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学科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按照高原学科建设规划,须对高原学科方向进行中期检查,检查时间为考核周期过半,检查标准为申报书中的建设任务指标。

第三十八条 经中期检查,高原学科方向完成三年考核指标不足二分之一的,下一年度将减少30%的经费使用额度;完成三年科研考核指标达到二分之一的,下一年度的经费使用额度不变;完成三年科研考核指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适当增加下一年度的经费使用额度。

第三十九条 学科考核周期为三年,考核标准为高原学科方向申报书中的建设任务指标。

第四十条 根据学科考核结果,将高原学科方向考核核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科考核指标全部完成的为优秀,学科考核指标完成五分之四以上的为良好,学科考核指标完成五分之三以上的为合格,学科考核指标完成不满五分之三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对终期考核获得优秀和良好的学科,在经费资助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科,下一期减少学科经费的使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在高原学科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学科,可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者须递交学科考核复审申请,由学科负责人签字后交科研处。复审工作由科研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处根据高原学科方向中期检查与终期考核情况,在校园网与科研处网站上予以公开发布检查与考核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