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13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和高职学生,因受纪律处分、退学处理、新生因受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诚实、严肃、认真的态度,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回避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条  申诉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权利救济事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有权对下列处分决定进行复查: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5-7名的单数,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人员组成。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评议决定须经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有关评议过程、评议意见以及表决结果不得公开。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保密。


第四条  申诉条件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放弃申诉权,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逾期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予以受理。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详细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申诉请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书须由学生本人亲笔签名。

申诉材料不完整的,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五条  申诉范围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的范围是:

(一)申诉人认为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  申诉处理

对于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一)原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建议,提请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条  复查方式

申诉处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询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


第八条  送达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将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送达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挂号邮寄,并在学校布告栏内公告。


第九条  撤回申诉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异议处理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投诉。


第十一条  参照范围

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