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生手册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学生的规范管理,保证和提高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上海政法学院校纪校规;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讲文明,有礼貌;
(五)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履行所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规定范围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四)申请面向国际学生的奖学金;
(五)在道德水平、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国际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和JW201/JW202表按期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留学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国际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经上海市检验检疫局境外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体检复查中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取消入学资格;短期可以治愈的,由留学生办公室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回家治疗,所有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待次年新生入学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由上海市检验检疫局境外人员体格检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国际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注册费和住宿费。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研究生同时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费支付与退还
第九条 应在报到注册时缴纳学费,学历生按学年一次性支付,非学历生按学习期限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学历生在正常学制期限内,老生应在新学期开始之前缴纳学费,按学年支付,延长学籍期限内,学费可按学年或学分支付。
第十一条 学费支付可以使用现金或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
第十二条 申请并办完退学手续的学生可按以下标准申请学费退还:
开学前完成退学手续的,学费全额退还;
开学后两周内完成退学手续的,学费退还75%;
开学后三周内完成退学手续的,学费退还50%;
开学三周后退学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首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二)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在沪住宿登记证明原件;
(四)《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原件;
(五)录取通知书原件;
(六)由出入境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七)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再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二)填写《国际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在沪住宿登记证明原件;
(四)具有以下情况的,还应提交健康证明原件:上次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后再次办理居留许可。
第十五条 持“X”签证的新生必须在来华30天内、计划留学超过6个月并持其它签证来华的新生,必须在签证有效期内,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居留许可申请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读期间或开学以后入学的学历生申请居留许可,应届毕(结)业生居留许可一般只延长至毕(结)业后一个月。申请居留许可的学生必须到出入境检疫部门体检。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读期间,如果申请转学,必须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转学手续,并带由留学生办公室出具的转学介绍信和本人护照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转迁手续。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读期间,如果申请退学,必须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退学手续。申请人带由留学生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护照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变更手续,并在签证有效期限内离境。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读期间,如果发现护照到期,必须到留学生办公室登记备案,然后去本国大使馆申请换发新的护照,换发新护照后将复印件交至留学生办公室,10日内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变更手续,并到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遗失护照,应及时告知留学生办公室,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护照遗失声明,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补办好新护照后至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签证办理时间及要求:
(一)首次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应在报到缴费后,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后办理;
(二)再次申请签证和居留许的国际学生,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留学生办公室按照要求提出申请。
(三)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签证: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国际学生;
2.违反我校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国际学生;
3.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
4.未缴纳来华留学期间相关费用的国际学生;
5.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国际学生。
第二十一条 申请流程:
(一)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二)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国际学生管理负责人员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将缴费证明交至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将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至开具《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的负责人处。
第二十二条 签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停留的身份证明,超出签证有效期在中国境内停留属于非法停留,非法在中国境内停留将被处以警告、每日500元人民币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居留许可信息变更后未在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依法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2+1”学期制,每学年设置秋、春2个教学学期和一个夏季短学期。秋季学期为17+1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所加的一周为3天补课和2天师生运动会,2周复习考试。春季学期为17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2周复习考试。夏季学期为4周,主要用作实践教学。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执行。国际学生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五条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但国际学生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教学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科国际学生的成绩认定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大四上学期,由留学生办公室与各二级学院沟通,为每位本科应届生安排论文导师,确定论文题目并进行论文指导。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国际学生(研究生)的教学安排,并及时与留学生办公室对接导师分配情况。留学生办公室和研究生处根据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协助导师制定培养方案。国际学生(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和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安排的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国际学生应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专业进行学习。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休学最长年限为2年。自费生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2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4.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者;
5.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6.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7.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七章 学制、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四条 本科国际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限最多为二年。延长期间按国际学生重修学分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本科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本科国际学生在六年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国际学生,由留学生办公室上报学历信息,并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信息报给教务处,由教务处上报学位信息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国际学生(研究生),由留学生办公室上报学历信息。研究生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研究生),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上报学位信息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国际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三十九条 教育教学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考勤,负责老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国际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随机抽查、课堂练习、小测验、固定座位、预留迟到座位等)进行考勤,并将国际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国际学生的平时成绩,并及时将国际学生旷课等情况报所在院(系部)、留学生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
第四十条 考勤方式分为全程考勤和抽查考勤。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国际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国际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旷课课时,有课表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按课表规定的课时计算。无课表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按每天四课时计算。无故迟到、早退达到15分钟或累计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
第四十二条 负责老师和任课教师应及时对旷课国际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处分。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到8学时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24-31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32-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4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负责老师应高度重视国际学生考勤工作,督促任课教师做好考勤,深入班级了解和掌握国际学生出勤情况,教育国际学生自觉遵守纪律。
1.国际学生来校学习,必须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居留证等)办理住宿登记。国际学生办理完住宿手续后,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进入房间后认真核对房间内的家具和物品,如有缺损,须及时通知服务台。不得私自调换房间,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2.国际学生报到住宿后,须按学年一次性足额支付住宿费及押金,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
3.国际学生报到时,每人领取宿舍钥匙一把、宿舍楼出入门卡一张。国际学生要认真保管好钥匙和门卡,不得随意配备、借用。
4.国际学生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我校校规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严禁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宿舍生活秩序的行为。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5.国际学生按照学校学习时间规定,统一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6.国际学生退宿时,应保持房间内外清洁,由管理人员查验宿舍公共物品完整后办理退宿手续,物品丢失的按照原物价赔偿。
7.因工作需要(例如,空调、管道、消防设施等的检查和维修)要进入国际学生房间,宿舍会提前通过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住宿学生应留守配合。
8.节约水电,保护能源。
1.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宿舍内个人贵重物品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存入银行,不要放在宿舍。外出时关闭水电及门窗。
2.遵守防火规定,严禁乱动配电箱和消防器材,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对由此造成损失的,须据实赔偿一切损失。
3.注意用电安全,宿舍内禁止私自使用电炉或电取暖器、酒精炉等违规设备。违反者,上述电器将被没收。如因此而引发事故,全部损失将由肇事者负责,后果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4.禁止在宿舍内吸烟,禁止随意乱扔烟头,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
5.禁止在宿舍及宿舍楼内酗酒,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准制造噪音。
6.不遵守宿舍安全制度并因此引发安全事故者,赔偿全部损失,后果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严禁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严禁在墙壁乱涂乱画,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严禁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
8.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家畜等宠物。
1.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夜不归宿。
2.自觉遵守会客时间。为了不影响国际学生学习和休息,国际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8:00~22:00。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宿舍楼。
3.外来人员进入国际学生宿舍时,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登记表并由国际学生带入。工作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验证,做好记录,发现违规或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疗部门证明。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不得超过2周。
第四十九条 请假期满国际学生须及时向留学生办公室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国际学生本人。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留学生办公室备查。国际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留学生办公室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未按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费用
一学期(6个月)的保险费为400元人民币;一学年(12个月)为800元人民币。
第五十五条 学生须在交纳学费的同时购买相应学期的保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办理学籍注册时,必须出示已交纳保险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保险卡。
第五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更换护照,需要携带新护照及保险卡到留学生办公室登记。留学生办公室将通知保险公司为学生做信息变更。
第十二章 课外活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际学生如需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或自行组织文体活动,必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活动宗旨、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及参加人员等,经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期间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第二课堂文体活动如果需要场所,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报留学生办公室,留办可协调提供文体场所。
第六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开展文体活动时,需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设施,维护场地的卫生。活动完毕后需及时清扫场地。公共设施如被损坏,须按价赔偿。
第六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在校内进行各种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国际学生不得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得参与不健康或非法的活动。
第十三章 违纪处分
第六十四条 国际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国际学生的违纪行为,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调查及处理。
第六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1.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留学生办公室提出意见,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2.开除学籍处分由留学生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决定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上海市教委及公安部门备案。留学生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国际学生的签证种类及期限作出相应变更,并报送公安部门。
第十四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十七条 申请条件:
1.国际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国际学生经济困难。
2.家庭主要成员遭受意外而失去劳动能力(如重大伤残,不治之症或死亡等),造成国际学生经济困难。
3.国际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造成国际学生经济困难。
4.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国际学生。
第六十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国际学生一旦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六十九条 补助额度
1.根据国际学生的实际困难,给予一次性补助。
2.受助国际学生一次性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三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第七十条 组织机构
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资助的评审工作及补助的发放工作。
第七十一条 申请流程
1.国际学生申请。国际学生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交给留学生办公室。
2.留办审核。核实申请国际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3.款项发放。留学生办公室将补助款项以现金或打入学生银行卡形式发放给受助国际学生。
4.管理存档。留学生办公室每学年将临时困难补助情况汇总,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七十二条 国际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取消补助:
1.国际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国际学生完成学业。
2.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3.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4.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5.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困难情况不属实。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结合留学生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学生修读课程成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对象为上海政法学院在校本科国际学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修订《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学生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对国际学生修读课程进行整体设计,实施学分制管理。
第四条 本科国际学生以《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学生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为指导,根据本专业毕业学分要求及课程相关性,合理安排课程修读计划,原则上大一国际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统一安排课程,大二以上国际学生可参考导师意见及选课课表自主选课。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一年级学生不得选三、四年级的课。
第五条 本科国际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原则上不少于15学分(大三下学期、大四学年除外),最多不超过29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的多少,应根据学生本人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听取导师意见,由学生自主决定。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学校规定时间进行选课。
第二章 成绩与学分认定
第七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负责国际学生修读课程成绩与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国际学生选课时应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学生修读课程确认表》,于选课后一周内提交至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未提交确认表,不予认定成绩与学分。
第九条 国际学生应于每学期末提交本学期《国际学生成绩与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修读课程的考勤记录(一门课程不得少于12次)、任课教师签名的有效成绩单及试卷,申请成绩与学分认定。
第十条 国际学生申请成绩及学分所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外,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结合国际学生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学生实践教学学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对象为上海政法学院在校学历国际学生。
第三条 实践教学内容要增加学术含量,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社会化运作。
第四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负责对国际学生实践教学进行课程化设计,列入教学计划中,实施学分制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国际学生实践教学要体现从课上到课下,从校内到校外,从集中到分散,贯穿于国际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体现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整体功能。国际学生实践教学体系把国际学生课堂内外的实践教学环节连接起来,各个实践环节有机结合,循序渐进,保证实践教学培养目标的实现。通过“三结合”(即教学科研结合、校企结合、课内外结合)的模式来优化实践教学体系,进而将专业综合素质、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通过参与性学习,帮助国际学生巩固专业知识,并充分发挥国际学生的语言优势,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拓宽国际学生在华学习经历。
第六条 在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加大实践教学学分的比例,打造文化认知、科研合作、学术社团、校外实习等多个实践教学模块,从而较好解决课程教学与素质拓展的结合,突出实践教学、实践创新在国际学生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第七条 实践教学的参与形式为集中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个人实践与团队实践相结合。
集中实践是指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集中时间统一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分散实践是指国际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以参加科研项目、勤工助学、岗前实习等形式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
团队实践是指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集体组织,参与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实践教学活动。团队活动以社会实践基地等为主要依托,按照项目化运作模式,按需设项,按项组团,配备指导教师,集中组织开展。
第八条 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完成课内必修、选修学分的同时,均必须参加所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至少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准毕业。即:在校本科生毕业前须获得实践教学学分30分,其中毕业论文学分10分,社会实践学分20分。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考核管理
第九条 在合法合规企事业单位、部门实习满1月并提交2000字以上实习报告,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提出指导意见,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认定,获得实践教学学分4分.
第十条 参与“感知中国”文化体验实践考察活动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1000字以上实践感悟的,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认定,获得实践教学学分0.2-0.5分。
第十一条 担任“丝路讲堂”的主讲,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主讲材料和PPT的,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认定,获得实践教学学分1-2分。
第十二条 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完成科研论文并发表;或未发表论文,但指导教师提供指导意见,且国际学生提交2000字以上科研小结,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认定,获得实践教学学分2-3分。
第十三条 担任任课教师助教工作满一学期,教师提供指导意见,且国际学生提交1000字以上工作小结,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认定,获得实践教学学分2-3分。
第十四条 在国际学生联谊会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且表现优异者,指导教师提供指导意见,且国际学生提交1000字以上工作小结,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认定,获得实践教学学分2分。
第十五条 参加各类竞赛项目,获得国际奖项,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认定,获得实践教学学分5分;获得全国三等以上奖项,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认定,获得实践教学学分3分;获得上海市三等以上奖项,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认定,获得实践教学学分2分。
第十六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讲座五次以上,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学管理科认定,获得实践教学学分1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申请学分所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外,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评审宗旨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来华留学方针及留学中国计划,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国际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氛围,特设立上海政法学院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参评对象
我校正式注册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并未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的来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语言进修生,均可参评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延长学习期限和应届毕业国际学生不能申请。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上海政法学院的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达到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语言生必须通过HSK4,二年级以上本科、研究生必须通过HSK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审:
(一)因违法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处分的;
(二)违反社区管理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有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旷课4节或缺课超过本学期全部课程1/3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本人不申请的。
第四条 奖学金种类、比例及金额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占参评国际学生比例 | 学历生 | 语言生 | 学历生 | 语言生 | 学历生 | 语言生 |
5% | 2% | 10% | 5% | 15% | 10% | |
金额(元/人) | 6000 | 4000 | 4000 | 2500 | 2500 | 1500 |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学院院长(留学生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职责
1、评审并决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受理评奖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3、对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六条 评审时间
奖学金评审在每年10月初进行。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学校通过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将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通知发给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填写“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对提出申请的国际学生进行资格以及材料真实性审核。
(三)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组织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讨论,确定拟获奖人选。
(四)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对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素质教育理念,大力实施素质拓展计划,鼓励有特长的国际学生充分施展才华,学院积极支持国际学生参加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及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鼓励国际学生在校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和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对于在校外竞赛活动中获奖及发表文章的国际学生,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国际学生在国际、国家、省、市各项校外竞赛活动中取得成绩和荣誉的奖励。凡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其他大学生竞赛中取得本办法所规定成绩或荣誉的国际学生,均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国际学生参加的校外竞赛活动,须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有影响的社会团体所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学生发表的文章应刊发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同时必须以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中获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奖励额度由活动层次和成绩名次两方面决定。活动层次分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成绩名次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鼓励奖)、单项奖。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等专业内各类学科竞赛、文艺或竞技比赛、社会实践活动、专业外各类竞赛等活动的集体(个人),获得成绩或荣誉的,按作品或项目进行奖励。获奖作品或项目将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得国际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的作品或项目,分别给予集体(个人)12000(10000)元、10000(8000)元、8000(6000)元、5000(3000)元的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的作品或项目,分别给予集体(个人)8000(6000)元、6000(4000)元、4000(2000)元、1000(500)元的奖励。
(三)获得省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单项奖)的作品或项目,分别给予集体(个人)4000(3000)元、3000(2000)元、2000(1000)元、500(3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同一个作品或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国际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专利的,对于每项专利,学院奖励专利获得者1000元。
第九条 国际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可向学院申请奖励。在国际性期刊发表论文或论文被国际性论文检索系统收录的,给予每篇论文3000元奖励;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给予每篇论文2000元奖励;在国内一般刊物发表论文的,给予每篇论文8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全国三等奖及以上获奖者的指导教师,按照获奖级别,将给予指导教师5000元(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的奖励;对省市级三等奖以上获奖者的指导教师,按照获奖级别,将给予指导教师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的奖励。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其他规定或决定已给予奖励的,不再根据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获奖集体或个人申请奖励的,对所获荣誉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文件的,学院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的,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并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奖励。
第十四条 学院在给予国际学生奖励的同时,国际学生要将荣誉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奖杯或奖牌等荣誉的相关资料等交学院保存,并随时配合学校的查验工作。
第四章 活动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凡按照本规定参加校外竞赛活动并且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各项费用的补贴:
(一)食宿补贴:住宿按参赛行程内每个参赛人员每天50元进行补贴;餐饮按参赛行程内每个参赛人员每天30元进行补贴。
(二)交通补贴:按照火车不超过二等座、机票不超过经济舱的标准据实补贴。
第十六条 除上述规定的费用补贴外,参赛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参赛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所有补贴申请须出具正规票据证明,否则不予以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学生学费收费标准 | ||
学生类别 | 收费标准(人民币) | |
本科生 | 21500元 | |
硕士生 | 23000元 | |
进修生 | 16000元 | |
凡报名在我校学校的国际学生均需缴纳报名费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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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生住宿收费标准 | ||
房间类型 | 收费标准(人民币) | |
双人间A | 30元/天 | |
双人间B(女) | 50元/天 | |
四人间 | 20元/天 | |
此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