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沪政院学[2017]214号2017年10月11日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国际化战略要求,加强我校学生境外学习(实习)管理,落实执行《上海市高校学生境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外【2011】 130 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政法学院与境外教育机构建立校际学生交流项目旨在适应 21 世纪高等教育国际化潮流,探索国际间联合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新模式,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 为我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
的境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所有学生交流事宜均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服务。以校级交流项目为基础,纳入学校规划建设项目,经费统筹安排。
第四条 所有项目交流学生均需按项目的要求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境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成立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境外学习、实习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专门推进此项工作。
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工作小组副组长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工作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方针政策;做好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宣传的各项要求,组织相关二级学院规范进行学生遴选工作;严格规范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管理境外学习实习项目的经费使用;组织并落实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项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生选拔
第七条 选拔对象
本科在读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在读研究生。
第八条 选拔标准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
(二)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学习能力较强;
(三)申请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平均绩点不低于 3.0(绩点计算结果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四)综合素质高,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自理能力;
(五)外语成绩突出,能满足所赴地区学习的外语要求;
(六)申请者需家庭支持并得到所在学院领导签字同意;
(七)符合所参与项目对学生的专业要求。
第九条 选拔流程
(一)赴境外学习(实习)学生的选拔将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院审核、学生境外学习(实习)项目工作小组择优推荐方式进行;
(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在取得境外学习(实习)项目后,应尽快将选拔要求、学习(实习)内容、地点等有关信息通过校园网和教务处网向全校学生公布;
(三)学生首先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四)赴境外学习(实习)学生一经选定,学校将学生的名单在校园网和教务处网上公布;
(五)经学校选拔,学生最终获得赴境外学习(实习)机会并由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签订的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实习协议书;
(六)如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违反已经签订的赴境外学习(实习)协议,否则将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境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的原则使用。上海政法学院项目资助内容包括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境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一条 除专题项目外,学生在同一学段(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不同经费来源的资助。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境外学习、实习任务后,应提供境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合格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作为学生境外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的依据,在学生按时返校,提交机票、学费等报销凭证和境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合格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经认定合格后支付相关资助。
第十三条 参加境外学习、实习的学生除承担在境外学习、实习应当交付的费用外,仍需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自行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费用自理。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包括经济担保责任、境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按期回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外事管理规定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
第十七条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派出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应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派出二级学院报告在外学习生活情况。学生在到达学习地点,或变更学习地点后,应立即将所在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通报,保证随时保持联系。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联系不畅通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个人负责。
第十八条 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如有旷课、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境外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止学习的,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该学期作休学处理,项目资助资金需全额返还。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境外学习返校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在外期限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项目资助资金需全额返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登录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修读课程学分认定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学分转换手续(短期项目可以参照我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认定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境外学习项目后,回校十五天(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内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学习成绩单、实习证明或书面的交流总结等材料。学校将学生境外学习申请表、境外学习成绩单等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学分互认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分互认
(一)课程归类、课程学分的认定由各学院参照以下操作原则,由教学院长会同有关专业负责人提出办法,由教务处审核后认定。
(二)到境外交流学生的课程培训,按课程性质分为两类:
1.行业岗位需要的课程培训,该类课程培训的学分,按实际培训的30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该类课程按实际培训的15 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到境外学校校际交流学生的课程学习,根据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的实际学时数,原则上按 15 学时折算为1学分认定为我校的学分。
(四)在境外期间进行的实习及实习前的岗位培训,均按实践教学认定学分,学分认定按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进行。
(五)认定课程学分在教学计划中的归类,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操作:
1.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均可归为专业选修课、跨学科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该类课程若要认定为学科基础课,则须由教学院长会同有关专业负责人签字认可。
2.在境外学校所修课程,原则上按课程内容与学生本人教学计划中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归类,无法比类的课程,归类为专业选修课、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境外交流期间学校将保留其在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籍。
(二)赴境外学习(实习)项目持续时间达半年或半年以上,申请学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参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提前和延期毕业暂行办法》,分别办理提前和延长学籍的手续。
(三)学生在某个学期的部分时间及考试时间在境外学习(实习),其所选课程学习按免考勤和缓考处理;学生在一个学期的部分时间在境外学习(实习),但能回校参加考试,其所选课程学习按免考勤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环节
在境外院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取得所在学院的书面同意,由学院指派教师与境外院校导师进行共同指导,在境外院校完成的毕业论文需上交学院一份,如毕业论文为英文,则需配中文摘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赴港澳台地区学习交流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