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谊会性质: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是在党委领导下,工会、妇委会参与组织成立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联谊会宗旨:交流分享、促进提高、巾帼建功、增进友谊。
第二章 工作和任务
第三条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沟通,通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激励会员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充分发挥会员的优势,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 关心学校青年女教工、女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积极开展传、帮、带活动,为学校各级组织发现、培养和输送女性人才。
第六条 积极反映妇女姐妹的要求,维护女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关心她们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 为会员创造思想交流和文化娱乐的良好环境,丰富女教授、女干部的业余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联谊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女教师和副处级以上在职女干部,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联谊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积极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各项活动。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休后,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谊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3名,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3-5年,新一届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由筹委会酝酿并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出名单,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研究决定联谊会重大活动。理事会职责:
1、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2、组织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3、审批会员
4、负责筹备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
1、商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联谊会年度工作报告
3、增补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4、制订或修改联谊会章程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学校有关行政拨款
2、工会、妇委会资助
第十五条 经费用途
1、开展学习参观、考察、联谊、交流活动。
2、举办各种学术活动、讲座、辅导咨询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上海政法学院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