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30浏览次数:205

 

2017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校设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各分管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会、发展规划处、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宣传部、计财处、资产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以上组成人员实行席位制,随职务变化自然调整。

第四条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第六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和社会。

第八条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各部门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部门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二)本部门的办事窗口、办事流程;

(三)意见、建议的接受途径、方式;

(四)其他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校应当依规定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而未经批准的;

(七)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管理目的实现的;

(八)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九)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十)学校组织、委托或者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委托的评审、评议、调查、鉴定等活动中,评审人、评议人、调查人、鉴定人不同意公开与其本人有关的信息的,不予公开;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第(八)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网上信息公开专栏;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学校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年报;

(三)学校年鉴、会议纪要及各类简报;

(四)学生手册、教师手册;

(五)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七)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九)咨询会、听证会;

(十)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部门参照前款规定主动公开本部门的信息,但采用前款第(五)项、第(七)项方式的,应当事先报宣传部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各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及时更新信息,办理信息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上海政法学院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并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范围。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在校内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经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制《上海政法学院规章制度汇编》,原则上每年予以更新。《规章制度汇编》应置于各部门办公地点、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留学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将教师管理制度、学生(含研究生、留学生)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必须提交《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外,各部门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三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上海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信息公开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各部门每年9月底前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上一款第(一)、(二)、(五)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网站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和评议制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并聘请有关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本校师生、社会各界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党纪或政纪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档案室接收各部门移交的档案的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