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31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规定(试行)

沪政院学[2017]216201710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考生所持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第二条 学校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招生

    第三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考试合格;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我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校每年港澳台学生本科招生专业、招生名额等具体细则由上海政法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制定并发布。
   第六条 经我校录取的考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报到,报到时间以及相关要求以我校统一寄发的新生入学须知为准。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学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与杂费,收费标准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
                                           第三章 培养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八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提供课业辅导,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学校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由各二级学院归口管理。我校港澳台学生可根据自愿原则,免修本人所修读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程,具体课程为:思想道德修养(法学专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非法学专业)、形势政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14)、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军事理论和军训。
    第十条 我校港澳台学生免修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后,须修读其他课程替代所免修的课程学分,替代课程学分总数应与所免修的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总学分相等,具体办法由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对待、共同培养,采用大致相同的 人才培养方式,具体内容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学校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
    第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学制与课程修读参照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参照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我校上海政法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二级学院设立的院系奖学金。具体办法参照我校奖学金评定具体规定,奖学金评定条件可视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学分计算、考核与成绩记载参照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政治理论课和军训课程可根据港澳台学生意愿做出调整。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享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学籍由学校注册并统一管理。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试读警告、试读等事宜参照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港澳台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港澳台学生组织课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对处分决 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学生档案,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由各二级学院分别保存。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享受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住宿费标准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致。港澳台学生应遵守学
校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配合学校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就业便利提供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