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沪政院办〔2018〕17号2018年1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校园一卡通管理,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相关设备为学校资产,所有一卡通用户应自觉爱护并按要求使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下设一卡通中心,包含一卡通运维部和一卡通业务部。一卡通运维部负责一卡通系统和相关设备维护工作,一卡通业务部负责校园卡发放管理、用户咨询、财务结算等。
第二章 校园卡的发放
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所有卡片由一卡通中心统一办理,校园一卡通实行实名登记。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发具有身份认证、消费功能的卡片。在校园卡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全校各相关部门应协助一卡通业务部核实持卡人的有关信息,确保持卡人身份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教工卡发放对象为学校正式在岗教职工、学校聘任(半年以上)外教,教工卡有效期为教职工人事关系在校期间。教工卡身份信息由人事处统一提供。
第六条 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留学生(学历生和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生)、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职研究生。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一致。学生卡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学院等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提供身份信息。
第七条 临时卡发放对象为除上述用户外需要使用校园卡的人员。临时卡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时间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超过一年者,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延期。临时卡办理需由所涉单位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校园一卡通临时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八条 校园卡的身份识别与电子钱包功能可在安装一卡通终端的场所使用,并受相关业务系统管理部门规定约束。
第九条 校园卡在有效期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使用时,需持卡人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一卡通业务部办理校园卡销户并退款。
第十条 校园卡持有人可在资讯通上自行设定消费密码和消费限额。每个自然日累计消费金额不超过消费限额的,不使用消费密码,超额使用时需要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一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以通过充值机、支付宝等线上线下支付方式对校园卡进行充值。
第十二条 校园卡自发放之日起,若在一个月内无法使用且卡面完好,一卡通业务部负责免费更换,否则需要交纳工本费办理新卡。办理新卡时原卡收回,余额在3个工作日内转移到新卡中。
第十三条 一卡通业务部接受持卡人咨询、查询、挂失、投诉,对发生交易的校园卡提供电子对账单,对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财务情况的查询与更正要求,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校园卡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挂失,可通过资讯通、一卡通管理平台、一卡通业务部挂失。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校园卡挂失三天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证件到一卡通业务部补办新卡。补办新卡需交纳工本费。
第十五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出租和伪造。一旦发现校园卡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各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并上交一卡通业务部。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运维
第十六条 一卡通运维部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维护,一卡通用户应配合运维部做好一卡通设备(包括网络和终端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校内所有涉及使用校园卡进行身份识别的业务系统,如需对接校园一卡通系统,应在采购建设前与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充分沟通,并确保满足接入技术要求。
第五章 商户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并开展商务活动或实现缴费的单位(实体)为一卡通商户。
第十九条 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商户,填写《一卡通设备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申请一卡通设备。
第二十条 校园一卡通商户在使用一卡通设备时要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一卡通商户应每天检查是否有驻留POS终端的数据,若发现问题(如设备故障、网络不通等故障),应立即向一卡通运维部报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一卡通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后勤保障处和一卡通商户定期进行财务结算和核查,一卡通业务部提供各商户财务报表等消费凭证。校内各商户应遵守计财处的各项规章制度,接收计财处的核查。一卡通管理和使用部门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二条 一卡通商户必须爱护并保管好一卡通设备,如因商户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商户负责赔偿。
第六章 充值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户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在固定位置安放充值机,并由商户指定专人进行校园卡充值,如果人员有变动,商户必须提前通知商户管理部门及一卡通运维部。
第二十四条 一卡通商户充值人员每天向计财处交缴当日充值款,如遇周末及假期,由商户和计财处商定缴款时间。
第二十五条 一卡通商户充值人员必须保管好充值机,不得擅自断网,不得采取任何非法手段篡改、破坏充值机内的数据。如有违反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学校制度严肃处理,并视情况取消其一卡通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建立、运营一卡通系统,不得攻击、篡改一卡通系统和数据库,不得破坏一卡通设备。
第二十八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者应及时上交学校保卫处。如恶意用卡,造成用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将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挂失已补卡、已注销卡都属于无效卡,不得再次开通使用。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校园卡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