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25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政院人[2018]52018110日印发)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 40 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 68 号)以及《关于调整部分市属高校及附属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沪人社专【2015 4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与聘用是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是用人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 基础与前提,旨在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创建有特色、高水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文科院校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  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涉及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岗位聘期
    
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各级各类岗位设置。
    
二、按需设岗。围绕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总量。
    
三、科学高效。着力优化人员队伍的构成,不断加大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提高管理岗位的人员素质,逐步核销和缩减一般工勤岗位,实现提高工作效率,人员层次分明、结构优化合理的目标。
    
四、动态调整。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内,根据办学实际对各类各级岗位进行宏观调控、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确保岗位设置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
    
五、缺岗聘用。按照上海市人社局的核准岗位数,坚持缺岗聘用原则,在无岗位职数的情况下,不实行岗位等级的晋升聘用。
六、逐级晋升。根据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能力、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 逐级晋升。
    
第六条  岗位总量、分类及其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结合学校聘用现状及学校的发展实际,确定岗位总量。
    
二、岗位类别及其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是各二级教研部门中教学、科研岗位,简称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系指教学辅助部门内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是图书资料、会计、审计、卫生等岗位,简称其他专技岗位。
     3.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经核准,我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详见下表:
    
1:各类岗位结构比例

岗位名称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82

工勤技能岗位

教师

其他专技

比例

17

75

7

1

三、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
    1.
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 8 个等级,按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等级

正局

副局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经上海市人社局核准,我校管理岗位占总岗位数的17%,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50%;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的50%。

2.专业技术岗位

1)根据《关于调整部分市属高校及附属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沪人社专【2015420号)的文件精神,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9%:32%:48%:11%

2)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

3:专业技术岗位层级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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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正高级岗位: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我校属于非理工科院校,不设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三、四、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控制比例为28.5%43%28.5%

4:工勤技能岗位等级高级技师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七条  岗位聘用

一、管理岗位的聘用

(一)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清正廉洁,组织观念、服务意识较强;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二)管理岗位的聘用

1.以上一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工作能力、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

2.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的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学校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确需兼任的五级及以上职员(含少量六级职员)中聘用双肩挑人员。经批准实施双肩挑的受聘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标准,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评聘,同时占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3.学校制定五级职员及以下各级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管理岗位上的聘用人员逐步纳入职员职级体系。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一)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具备上海市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的任职条件;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1.以上一聘期内年度考核、工作能力、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2.教师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上海市教委规定执行;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团工作岗位,就业工作岗位的参照辅导员岗位管理。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

(一)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服务意识较强,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和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适应岗位要求。

(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

以上一聘期内年度考核、工作能力、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制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上海政法学院人事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类人员岗位聘用的审定。

二、上海政法学院人事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各类各级人员聘用工作的实施。

三、各两级管理部门成立岗位聘任小组,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

四、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审核认定工作,协助两级管理部门开展岗位聘用相关工作。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各两级管理部门成立岗位聘任小组,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岗位聘用工作。

二、本人填写岗位申报表,提出申请。

三、两级管理部门岗位聘任小组按拟聘岗位任职条件予以资格审核,提出初聘名单。

四、校人事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汇总两级管理部门报送的初聘情况,校人事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提出拟聘名单。

五、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任人员名单公示五天。

六、学校人事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聘任人员名单。

第十条  其他规定

一、对目前因各种原因离岗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直接认定为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二、对于不申报岗位等级的人员,符合基本聘用条件的,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三、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各类岗位人员的调配。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至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非教师岗位人员如申请教师岗位,须参加学校教师岗位公开招聘,应聘成功后,根据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教师岗位。

四、学校成立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培训、再次上岗等工作。待岗人员范围包括不服从学校统筹安排工作岗位、岗位聘用落聘等人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校内工作量津贴系数核算的津贴。人才交流中心挂靠人事处,成员由人事处和待岗人员原所在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投诉、申诉及其受理

一、学校教职工有权对各级聘任组织的人员组成、聘任程序、聘任决定进行公开监督,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二、投诉或申诉一般在聘任工作进行中或公示期间提出,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三、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投诉或申诉。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相关新的政策性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人事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