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工临时性过渡房管理办法(试行)
(沪政院后〔2018〕23号2018年3月1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临时性过渡房的管理,解决新进教工短期住房困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是指学校为解决新进教工短期住房困难而提供的教工公寓部分房间。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是教工临时性过渡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协议的签订,入住安排,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及住宿费、水、电费用的收取等工作。
第四条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居住对象为本市无住房的新进在编单身教工。
第五条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居住期限一年。一年期满后,若居住教工仍符合本市无住房和单身条件,可以申请续住,续住期为一年,可连续申请。
第六条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原则1房2人居住,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 教工临时性过渡房住宿费为:每床每月200元,每次续住住宿费在前一次住宿费的基础上提高100元。水、电费用每月按实计算,合住人平均承担。
第八条 申请教工临时性过渡房时,须如实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教工临时性过渡房居住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方可签订居住协议和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居住人需续住的,应在居住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教工临时性过渡房续住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通过并与后勤保障处签订续住协议后方可继续居住。
第十条 居住协议期满或居住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居住人必须办理退住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引进人才等特殊人员居住教工临时性过渡房的,由学校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居住人在居住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间内部结构,不得擅自更换门锁;
2.不得转借、转租或挪作他用;
3.不得在居住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法制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4.讲究卫生,保持居住区内的整洁、安静和文明;
5.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等;
6.因个人原因造成物品损坏,维修更换费用由居住人承担。
第十三条 居住人在居住期间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部门通报居住人所在的部门,居住人所在的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居住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政法学院单身教职工宿舍租住管理暂行办法》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