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籍专家聘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15浏览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及学校外籍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水平,保证外专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专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请外籍专家的意义)

聘请外籍专家来校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先进教育理念和先进教学、科研方法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学校国际知名度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聘期为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各类长期外籍专家和聘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各类短期外籍专家。所聘外国专家包括语言类外籍专家和专业研究类外籍专家。

  

第二章外籍专家聘请条件

  

第四条(外籍专家聘请条件与程序)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不得利用教学之便或在任何场合下非法传教,或攻击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愿与我校合作交流,业务水平较高,符合学校实际需要。

(二)聘请专家应身心健康且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因科研研究急需所聘的外专年龄可适当放宽)。长期外籍专家家属初次来华者,需持有符合资质要求医院的合格体检证明。

(三)聘请专家应具有至少三至五年的教学、科研经历及相应的成绩。其中长期外专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和相应水平;短期外专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相应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四)外籍专家受聘前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应在两年以后。

各聘请部门及二级学院于每年12月份制定下一年度的聘请计划,汇总后12月底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申请。申请需得到教务处的同意。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核后确定全校每年度的聘请名单,由国际交流处将结果通知各学院。

  

第三章外籍专家聘请工作管理

  

第五条(外籍专家归口管理)

按照外事归口管理的原则,我校的外籍专家管理实行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制度,由国际交流处总体负责,实行校、各二级学院(部门)两级管理,共同参与,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籍专家主管部门职责)

国际交流处作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指导和协调各院(部门)有关外籍专家管理的工作。包括:

(一)协助长期外籍专家的合同管理。长期外专人选确定后,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聘用各二级学院(部门)需与应聘外籍专家签署聘用标准合同及合同附件。短期外籍专家的有关项目或聘用合同视情况由聘用各二级学院(部门)与国际交流处商讨签订。

(二)协助办理来华签证、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具体要求和所需材料请参见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三)按规定管理外籍专家经费。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时间、层次、受益面等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审核经费开支。

(四)将每年度外籍专家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年度检审。

第七条(外籍专家使用部门职责)

各二级学院(部门)作为外籍专家的使用部门,各二级学院(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各二级学院(部门)聘请外籍专家的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外事联络员专职或兼职具体处理本各二级学院(部门)的外籍专家事务及与国际交流处联系。外事联络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强,能与外籍专家保持经常、良好的沟通;帮助解决外籍专家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各二级学院(部门)和国际交流处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共同做好外籍专家的管理工作。

(一)外籍专家的日常教学与科研等业务工作的管理以各聘用各二级学院(部门)为主,各二级学院负责外籍专家的教学安排、课程协调等有关教学及科研工作。解决教学中专家提出并须解决的有关问题。国际交流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协调相关业务。

(二)聘用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受理外籍专家请假事宜。病假三天以上、事假二天以上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三)聘用各二级学院(部门)和国际交流处应保持与我校有关部门及校外有关职能机构的密切联系,与市外办、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保障国家安全及相关工作,并会同公安局、派出所做好外籍专家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不符之处,以上级部门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