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15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外事活动的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对外交流的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等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

学校外事工作包括: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组织国际学术会议、聘请外籍教师、学校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组织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及其他涉外工作。

第三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学校外事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上级外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调具体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应当确定本部门外事工作的分管领导及部门外事工作联络员,并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部门外事工作分管领导须由部门副职(含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机构职责

第四条(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

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主持领导学校国际化工作,负责确立我校国际化工作总体目标、制定国际化发展战略规划、部署国际化开放工作安排、监督国际化工作实施落地、评估国际化工作开展效果、推动国际化平台搭建提升、保障国际化工作有效运作、总结国际化工作阶段成效。

第五条 (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统筹安排学校的外事交流活动;管理境外合作项目和外籍专家项目、因公出国(境)、港澳台地区事务、学生交流项目;负责学校师生其它涉外活动的审核与备案。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权限

  

第六条(外事工作计划)

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并报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拟于下一年度自行组团(含本部门单独组团及跨部门联合组团)出国(境)访问、交流、研修或开展其他因公出国业务工作的,应当在本部门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中单独列明,并提前报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根据学校外事工作需求及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送交的本部门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制订学校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经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和学校党委会会议审核,通过后报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外办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外事邀请与接待)

学校相关部门或个人可以提出外事邀请与接待的请求。部门提出的,须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履行审批手续。有关个人拟提出外事邀请与接待请求的,应向其所在部门提出,所在部门同意后,由所在部门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管理)

学校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上海政法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聘请外籍专家备案)

学校有关部门拟聘请国(境)外教师或研究人员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外籍专家聘请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

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际会议审批)

学校有关部门拟举办国际会议的,应当根据计划,提前90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会议安排和经费来源等材料,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经费来源部门和计财处等相关部门分别审核同意,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涉及特别事项的,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根据国际会议性质及规模,依外事审批权限报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外办等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举办国际会议。

国际会议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国际会议总结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校内国际学术交流审批、备案)

学校有关部门拟邀请国(境)外人士在校内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国际会议除外)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并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部门公章的校内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学校有关部门拟邀请国(境)外人士在校内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国际会议除外)并进入课堂授课或举办讲座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部门公章的校内国际学术交流计划及授课或讲座内容大纲等材料,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

未经审批,国(境)外人士不得进入课堂授课或举办讲座。

校内国际学术交流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国际学术交流总结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备案)

国际合作协议的签署主体应遵从地位对等原则。以上海政法学院为签约主体的校级合作协议,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以二级学院或部门为签约主体的院级合作协议,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签署人在签署协议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

上海政法学院与海外大学或机构的框架性协议(备忘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海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涉及具体合作内容的协议,可由相应起草单位与海外合作方在对等基础上商定起草。

协议最终版本需提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做最后审核。校级合作协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入双边签署流程。院级合作协议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协议双方进入对等签署流程,并将签署后的协议提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特殊事项审批)

学校有关部门与外国驻华机构或与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有关事项,应当经相关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协调。重要事项应当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外办等有关部门审批。

学校有关部门依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国际会议及进行校内国际学术交流的,应当对参加国际会议及进行校内国际学术交流人员的身份及其发言或交流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其言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四章 因公护照与通行证管理

  

第十五条(因公护照与通行证管理)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学校组织部分别对本校人员有效期内的公务护照和通行证以及本校处级干部因私护照和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对本校人员有效期内的因公护照和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对失效的因公护照和通行证,于当年年底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销毁。遗失因公护照或通行证,无论在国(境)内外,因公护照或通行证持有人均应当立即报告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向上海市外办等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因公出国(境)人员返回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因公护照或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保管。逾期不交者,所在部门应予敦促,无正当理由拒交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将不再为其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报学校给予处分,同时报上海市外办等有关部门吊销其因公护照或通行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追责条款)

教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做出邀请或接受邀请的承诺。

教师个人邀请外国驻华外交人员来校交流访问,或应邀参加驻华机构举办的活动,必须经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同意后,逐级履行报审程序。

管理或审批部门疏于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他违反外事管理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与效力)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涉港澳台工作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