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15浏览次数:0

目 录

一、教育部相关规定1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1

二、教学管理9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9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勤规定(试行)12

三、奖学金申请14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14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申请细则 (试行)16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规定(试行)19

四、生活管理2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1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3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27

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请假登记制度(试行)32

外国留学生签证条例(试行)33

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赴外地出游登记制度(试行)37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实施细则(试行)38



一、教育部相关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

(2000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教学管理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相应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申请入学者条件

1.申请者应是品德良好,身体健康,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的外国公民。

2.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

3.申请者应具备基本的汉语水平。

  第四条 申请人应交验的材料:

1.《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经公证后的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原件;

3.两封推荐信。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于每年 6 月底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被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应在9月到校报到注册,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2+1”学期制,每学年设置秋、春2个教学学期和一个夏季短学期。秋季学期为17+1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所加的一周为3天补课和2天师生运动会,2周复习考试。春季学期为17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2周复习考试。夏季学期为4周,主要用作实践教学。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执行。外国留学生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八条 《汉语》和《认知中国》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程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但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教学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四章 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应填写《留学生专业变动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二级学院进行学习。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最长年限为1年。自费生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 应于7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 应于8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4.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者;

5.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6.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7.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五章 学制、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限最多为二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重修学分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本科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本科留学生在六年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留学生,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勤规定(试行)

 

一、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均应进行考勤。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二、教育教学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考勤,负责老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留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随机抽查、课堂练习、小测验、固定座位、预留迟到座位等)进行考勤,并将留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留学生的平时成绩,并及时将留学生旷课等情况报所在院(系部)、教务处。

三、考勤方式分为全程考勤和抽查考勤。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留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留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四、留学生旷课课时,有课表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按课表规定的课时计算。无课表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按每天四课时计算。无故迟到、早退达到15分钟或累计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

五、负责老师和任课教师应及时对旷课留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处分。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到8学时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24-31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32-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4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六、负责老师应高度重视留学生考勤工作,督促任课教师做好考勤,深入班级了解和掌握留学生出勤情况,教育留学生自觉遵守纪律。

 

 

 

 

 

 

 

 

 

 

 

 

 

 

 

 

 

 

 

 

 

 

 

 


三、奖学金申请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按照“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 20 字方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上海市教委78 号文件有关精神,力求通过上海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以下简称:奖学金) 的发放,扩大学校招生规模提并提高留学生的学历层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机构

  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进行。

  二、奖学金种类

  按学生类别分为本科生奖学金(B 类)和普通进修生奖学金(C)类两类。

  三、评审程序

  1. 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进行初审;

  3. 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复审;

  4. 校园网公示获奖留学生名单;

  5. 奖学金获得者有关档案报上海市教委 (国际交流处) 备案。

  四、管理办法

  1. 奖学金由计财处与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共同管理。

  2. 为规范、方便使用奖学金,计财处设奖学金专项帐户。

  五、奖学金范围及名额

  1. 本科生奖学金(B 类)申请者应当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的学历,学习成绩优秀,有相应级别的 HSK 合格证书 ,各方面表现突出。奖金额占总额的60%以上。

  2. 普通进修生 (C 类)申请者应当在学业、体育、艺术、文化交流、社会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奖金额占奖学金总额的 40%以下。

  六、监督检查

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对整个奖学金的运转机制和操作流程予以监督,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计财处和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向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报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申请细则 (试行)

 

为推动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发展,扩大规模,提高层次,鼓励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校就学,特设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来校学习的外国优秀留学生,具体申请细则如下:

一、奖学金类别

按学生类别分为本科生奖学金( B 类)和普通进修生奖学金( C 类)两类。

二、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直接向上海政法学院提出申请并索取奖学金申请表,也可以向上海政法学院对外联合招生机构提出申请。每年3月份开始受理 B 类奖学金的申请,12月份开始受理C类奖学金的申请、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6月30 日 。

三、申请人资格

 1.外国国籍,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上海政法学院的校纪校规,尊重学校的教学安排。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学校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5.未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6.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的学历年且年龄一般不超过 25 周岁( C 类奖学金除外)。

四、奖学金的内容及标准

B 类奖学金获得者,可获得相应学年内的学费资助。另外,可免交注册费、基本教材费。

C 类奖学金获得者,可获得相应学期的学费资助。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B 类奖学金

 (1)《 B 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 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在职证明。非中、英文需附上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文;

 (3) 提交来校学习计划,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4) 提交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5) 相应的 HSK 合格证书。

  2.申请 C 类奖学金

 (1)《 C 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在校成绩单、出勤情况表、任课教师意见表等。

六、录取和通知

上海政法学院将于每年的 8 月 30 日前通知学生本人录取结果,并将录取学生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2 表)、上海政法学院的《奖学金发放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等文件交付学生本人。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2 表)、上海政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所在国的中国大使馆或总领馆申请来华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办理注册手续。

七、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或转学。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或转学,必须经过上海政法学院同意批准,否则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延长学习期限,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延长学业期间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八、奖学金年度评审

上海政法学院对已获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奖学金。

九、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规定(试行)

 

为规范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机制,提高来华留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根据上海市政府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我校每学年对在我校学习的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一、评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下旬至8月下旬。

  二、评审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1、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的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市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视情况表现决定是否发放下一学年奖学金:

  (1)因上学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市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三、年度评审决定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中止。中止期限为一年。中止奖学金者,如想继续以自费方式留校学习,须于接到评审决定起一周内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中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于中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中止奖学金后,退学离校者和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度评审者,不接受其恢复奖学金的申请。

  四、本规定由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四、生活管理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一、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做任何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
  二、留学生应自觉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彼此尊重各个国家和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团结同学,不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
  三、留学生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
  四、未经事先申请并经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和留学生住地散发、张贴、展览宣传品、集会通知,不能自行放映电影或举行各类集会、舞会,不得在校内进行广播活动。
  五、留学生不得做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事情。不得在校内外兼职和打工,凡应聘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报告并得到许可。
  六、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不得有破坏公共财产、赌博、吸毒、酗酒、斗殴、性骚扰或者其它不良行为。
  七、学校为留学生组织的活动或提供的各类服务,只限留学生本人参加和享受,各类票证不得转让或转卖。留学生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及时将票证退交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八、违反以上条例和其它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减发或扣发奖学金、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立即回国,公费生由我校将情况通知派遣单位。
  九、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遵守我国法律和校纪校规、尊重老师和学院工作人员、团结同学、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我校留学生宿舍管理,维护留学生正常生活秩序,优化美化住宿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宿和退宿

(一)留学生来校学习,必须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居留证等)办理住宿登记。留学生办理完住宿手续后,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进入房间后认真核对房间内的家具和物品,如有缺损,须及时通知服务台。不得私自调换房间,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二)留学生报到住宿后,须按学年一次性足额支付住宿费及押金,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

(三)留学生报到时,每人领取宿舍钥匙一把、宿舍楼出入门卡一张,缴纳押金50元(离校时退还)。留学生要认真保管好钥匙和门卡,不得随意配备、借用。

(四)留学生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我校校规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严禁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宿舍生活秩序的行为。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五)留学生按照学校学习时间规定,统一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六)留学生退宿时,应保持房间内外清洁,由管理人员查验宿舍公共物品完整后办理退宿手续,物品丢失的按照原物价赔偿。

(七)因工作需要(例如,空调、管道、消防设施等的检查和维修)要进入留学生房间,宿舍会提前通过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留学生住宿学生应留守配合。

(八)节约水电,保护能源。    

二、安全和卫生

(一)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宿舍内个人贵重物品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存入银行,不要放在宿舍。外出时关闭水电及门窗。

(二)遵守防火规定,严禁乱动配电箱和消防器材,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对由此造成损失的,须据实赔偿一切损失。

(三)注意用电安全,宿舍内禁止私自使用电炉或电取暖器、酒精炉等违规设备。违反者,上述电器将被没收。如因此而引发事故,全部损失将由肇事者负责,后果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宿舍内吸烟,禁止随意乱扔烟头,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

(五)禁止在宿舍及宿舍楼内酗酒,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准制造噪音。

(六)不遵守宿舍安全制度并因此引发安全事故者,赔偿全部损失,后果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禁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严禁在墙壁乱涂乱画,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严禁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

(八)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家畜等宠物。

三、作息和会客

(一)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夜不归宿。

(二)自觉遵守会客时间。为了不影响留学生学习和休息,留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8:00~22:00。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工作人员有权请会客人员离开宿舍楼。

(三) 外来人员进入留学生宿舍时,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登记表并由留学生带入。工作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验证,做好记录,发现违规或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

四、校外住宿

留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校规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校外住宿申请,提供监护人或推荐单位书面同意函、租房合同,填写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供的《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由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保存同意函原件及合同复印件。

五、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

Registration Form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Living Off Campus (RFISLOC)

学号Student ID No.

姓名

Name

(中文)

 

Chinese Name

性别

Sex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宗教信仰

Religion

校内房号

Rm. on Campus

(英文)

 

English Name

国籍(地区)

Nationality / Area

居留许可号码及有效期

Residence Permit No. & Date of Expiration

学生类别

Status

专业

Major

护照号码及有效期

Passport No. & Date of Expiration

校外住址

Off-campusAddress

手机

Mobile Phone

拟住期限

Duration of Stay

随同住宿人员情况

Information of Roommates

 Name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性别

Sex

国籍(地区)

Nationality / Area

与本人关系

Relationship to Applicant

校外住宿情况(请如实选项打勾)Residence Information (please check the appropriate boxes)

租赁私房 Apartment □ 借住亲属房屋 Relative’s House

住宿宾馆 Hotel □ 其他 Others

校外住宿理由 Why do you intend to live off campus?

 

我声明:我提供的以上情况是真实的,住宿校外是我本人的意愿。我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Statement: The information I have provided above is true and it is of my own will to live off campus. I promise that I will abide by China’s laws, regulations and social morals, respect Chinese customs and be fully responsible for my own actions off campus.

填表人签名 Signature   年 月 日

Y. M. D.

外国留学生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流程图

Procedures of Reg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Living Off Campus


留学生按校规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校外住宿的申请,提供监护人或推荐单位书面同意函、租房合同,填写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供的《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由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保存同意函原件及合同复印件。

Report to ISO and submit ISO a written permission of your guarantor, a house lease (contract) and a completed RFISLOC. Once ISO permits your off-campus living, the RFISLOC will be stamped and the permission and a photocopy of the lease should be kept by ISO.




留学生持《登记表》、护照和学生证,与房东在24小时内一起到居住地派出所(警署)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简称“黄页”)。

Bring the RFISLOC, passport, Student ID together with the owner of the house to the local police station to complete a Registration Form of Temporary Residence (Yellow Page) within 24 hours.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根据留学生的《登记表》和“黄页”为其开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函信,并保存《登记表》。

Bring the RFISLOC and Yellow Page back to ISO. ISO will then provide you with a Letter of Introduction. The RFISLOC should be kept by ISO.



留学生在10天内持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供的函信和“黄页”等其他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With the Letter of Introduction, Yellow Page, passport and other relative things, follow the necessary application procedures for Residence Permit at the Visa Center, 1500 Min Sheng Road within 10 days.


备注Remarks

24小时内”和“10天内”均从留学生在校外住宿之日起计算。以上手续可以提前办理。The periods of 24 hours and 10 days are both calculated from the date when you move into the off-campus house. The above procedures may be followed in advance.

从学校宿舍搬至校外住宿的学生持《登记表》在宿舍公寓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If you move outside campus from dormitory, the RFISLOC should be shown to the reception.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 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的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等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一次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 打人者:

  1. 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六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1)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违规在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燃器具。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在寝室使用燃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 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超过两周(含周末假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一)留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调查及处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协助调查。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1.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留学生办公室提出意见,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2.开除学籍处分由留学生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决定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上海市教委及公安部门备案。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留学生的签证种类及期限作出相应变更,并报送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请假登记制度(试行)

 

  一、留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疗部门证明。请病假在5天以内的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批准,5天以上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留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2天以内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批准。请事假3天以上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事假不得超过2周。

  三、请假期满留学生须及时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留学生本人。

  四、留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查。留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留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外国留学生签证条例(试行)

 

一、入境签证

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2或JW201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习半年以上的学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X或F签证。

二、居留许可

1、持X或者L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入境之日起30天内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在办理居留许可前须提供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哈密路1701号)出具的健康检查结果或验证报告。由于健康检查报告需要7个工作日才能寄出,请留学生务必把握好时间,及时去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以免耽误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的进程。

2、在中国学习时间不满6个月、持F签证的留学生在签证有效期内不需要办理居留许可。

友情提示:如果在其他学校学习已超过一学期,且没有办理居留许可的,继续持F签证入境的学生必须办理居留许可。
  3、住校外的学生须提供临时住宿登记表(红页)。

4、以上手续都必须提供JW201或202签证表。

5、受理居留许可申请和办理签证的部门是: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中国 上海 浦东民生路1500号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 86-21-28951900。

6、初次申请居留许可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护照;

(2)录取通知书;

(3)JW202或JW201签证申请表;

(4)《健康合格证》(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

(5)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留学生办公室出具);

(6)1张2寸证件照片(护照照片大小);

(7)办理居留许可费用人民币400元(一年以内)。

(8)临时住宿登记表(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7.留学生居留许可到期还需继续在校读书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须准备以下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1)本人护照;

(2)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留学生办公室出具);

(3)一张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

(4)校外住宿者变更地址须提供派出所或校招待所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红页)

8、持外地居留证的学生,如住宿校外,请在当地公安局办理居留证迁移手续以后再来上海;如住宿校内,请提供住宿证明。持外地居留许可的学生可以直接在上海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但都必须提供JW201或202签证表。

三、居留许可有效期

留学生办公室所开具的《办证申请函》具体原则如下:

1、公费生每次居留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2、自费生每次居留许可有效期视其已缴纳学费而定,缴付一学年学费者,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一学期学费者,有效期为一学期。

3、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在校学习的计划学制。

四、居留许可办理费用和办证所需时间

1、出入境管理局向留学生收取居留许可的办证费:

有效期在1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收费400元人民币;有效期1至3年(不含3年)的,收费800元;有效期3至5年的,收费1000元。

2、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并办毕申请居留许可的工作时间为5个工作日。(出入境管理局每周6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

五、居留许可变更、注销及相关办理费用

1、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携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新的居留许可,申请费用为200元人民币。(如护照号码变更应提交新、旧护照或护照报失证明以及学校出具的办证申请函)

2、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于10日内到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住址变更应先向学校申请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然后按规定到住宿地派出所登记,并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红页)或所住旅店、公寓等出具的住宿证明。变更地址手续免收费用。

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外国留学生,应持学校留学生办公室出具的《办证申请函》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再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后离华。

六、补办护照和居留许可

先持身份证明(如护照复印件等)和学校开具的《办证申请函》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护照报失证明,然后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最后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补办居留许可或其他签证。

七、外国留学生家属签证和居留许可

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父母,可以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的“L”多次签证,次数不限,但不得超过留学生本人居留许可的有效期。留学生携带下列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

1、留学生本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许可;

2、亲属的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

3、外籍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需提供亲属证明。

八、护照和居留许可查验

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年满16岁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及家属须随身携带护照,以备外事警官的检查。


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赴外地出游登记制度(试行)

 

1.留学生如计划休息日或者假期赴外地出游,必须提前3-5天向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赴外地出游登记表》,经书面同意后,再报保卫处备案。

2.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应当对留学生做好相应的行前安全注意事项等教育。

3.留学生赴外地旅游必须自觉遵循我国法律法规。

4.留学生如果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留学生赴外地出游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在学院(系部)

国籍

出游期间联系方式

出游目的地及天数

分管负责老师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意见

上海政法学院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2007年(10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的都必须参加“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

二、保险费用

一学期(6个月)的保险费为400元人民币;一学年(12个月)为800元人民币。

三、学生须在交纳学费的同时购买相应学期的保险。

四、学生在办理学籍注册时,必须出示已交纳保险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五、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保险卡。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更换护照,需要携带新护照及保险卡到留学生办公室登记。留学生办公室将通知保险公司为学生做信息变更。

七、学生在保险期内离校,保险责任不会提前终止。

八、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