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办法
(沪政院委[2018]11号2018年4月9日印发)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月交纳党费数额以某月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学生党员(含在校全日制学习的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一并上交中共中央组织部。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生活困难提出免交少交党费,由党支部研究同意后即可少交或免交,不需再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费收缴程序为:组织关系在校的党员个人按月向党支部主动缴纳党费,并将交纳党费情况记录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交纳手册》上,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签名。党支部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记录在《党支部记录本》上,并填写《党费收缴报告表》(一式两联),将收缴的党费连同《党费收缴报告表》(白联)交所在党总支,党总支将各支部填写的《党费收缴报告表》汇总后交党委组织部备案,并持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上海政法学院缴款通知单》至计财处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标准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组织应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由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党费使用在遵循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各党总支的党费报销须经由党总支书记(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计财处代办,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会计出纳由财务处指定专人分别负责。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必须建立党费使用明细表,并指定专人管理,加强自我监督,确保合理使用党费。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总支每年应在党员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各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党总支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的数额及上年度留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党总支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政法学院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