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20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实训教学秩序,实现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实训环节,是实现技能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之一,其目的是使学生加深对专业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获得择业创业所必需的职业技术和技能技巧。实验实训教学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

第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应根据相应的教学文件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实训教学工作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实验实训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实训教学要在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教材或指导书的指导下进行,杜绝实验实训教学的随意性。

第五条  单独设实验实训课的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实验、实训教学的总学时数。不单独设实验实训课的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该课程实验、实训教学所占学时数,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实训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或实验实训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实训课成绩的依据,要贯彻整体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培养目标,各实践环节的教学内容都要服从专业课程结构和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

第七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由具有该门课程主讲资格的教师编写和修订,经所在学院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实训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应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要对每项实验实训的名称、内容、学时、条件设施、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验结果、数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选用、自编或改编的实验实训教材,要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每学期的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及课表由各学院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填写,并在前一学期期末下达,由各学院核对盖章后于放假前交教务处。

第十条  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及课表一经下达,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将按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情况。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

第三章  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减少学时或变更实验实训项目。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定或编写实验实训教材(讲义)或实验实训指导书。教材或指导书应包括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实验实训应理解和运用的理论、实验实训所用仪器、步骤和方法、注意事项、实验实训预习要求、实验实训报告要求等,实验实训教材或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实训的教案。每次实验实训课之前,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或实验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对实验实训目的、要求、步骤、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四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实训课时,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负责宣讲课堂纪律、安全规定及实验实训室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在实验实训前应对实验实训的有关知识、方法做系统讲解,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六条  上实验实训课时,实验实训室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实训室清洁卫生,不准动用与实验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是实验实训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验实训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实训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该重视实验实训教学检查,要经常深入实验实训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实验实训课的上课情况及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实训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实训教学检查细则,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实训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二级学院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找出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  实验实训教学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实训课。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备课上课,提高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努力学习,不断充实和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手段及方法,促进教学理念和方式的现代化,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实验实训技能。

第二十三条  指导学生围绕实验实训课堂教学内容进行学习,认真辅导学生进行实验实训讨论、探究,注意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四条  指导老师在实训课程中应教育学生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学生的组织纪律,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的考勤,认真填写实验实训记录表。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实验实训课的学生不能迟到、早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验实训课,应该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或其他实验实训场地,应做好实验实训前必要的准备工作,在指导教师讲解并宣布开始后方可动手操作。在实验实训过程中不得动用与本实验实训无关的设备,未经指导教师同意随意不得调换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认真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规定及其他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观看、传播、拷贝和制作淫秽、反动、暴力、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不得在计算机上乱设口令、修改计算机参数。未经许可不得使用U盘、光盘。

第二十九条  注意保持实验实训场地、操作台面及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不在教室内吸烟、吃零食、嚼槟榔、口香糖等,不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在实验实训设备上乱写乱画。

第三十条  独立完成各个实验实训过程,不许冒替、抄袭。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本次实验实训成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