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20浏览次数:0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程管理的方针,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使用、管理的全过程中,切实加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将实验实训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或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条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实训室责任制。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

学校与各二级学院责任人,各二级学院责任人与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七条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工作,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实验实训室教学管理队伍以及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实训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

(三)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四)二级学院应加强实验实训室的防盗工作,门、窗、锁具等要安全牢固,各类设备、物品必须妥善保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存放在有防盗条件的房间。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电(水)安全管理。

(一)二级学院必须规范实验实训室用电(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实训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三)实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实训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二级学院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二)实验实训室老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二级学院应当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三)学校及二级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

(一)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实验实训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实训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实训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实训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实训室老师或管理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各二级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学院工作实际、区分实验实训室类型,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