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福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06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福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沪政院人〔2018772018626日印发)

 

为加强教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经费来源

学校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福利费,纳入教职工福利基金。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二、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公平合理使用原则。

四、坚持年度收支平衡原则。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使用范围

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以及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等的教职工个人福利。

一、集体福利

1.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为减轻教职工门诊、住院、重大疾病等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上海市教育工会相关规定,为每位在职教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

2.疗休养。为调节教职工身心健康,振奋精神,根据上海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利用暑假组织教职工疗休养。

3 体检。关心教职工身体健康,每年组织教职工体检,体检标准和体检机构由后勤保障处、工会、设备处等部门协商后,报学校审批决定。

4.餐费补贴。按照学校确定的标准补贴教职工食堂餐费。

5.用于改善集体福利的其他事项。

二、个人福利

1.幼托费。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对子女就读托儿所、幼儿园的教职工给予补贴。

2.探亲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单身教职工、分居两地教职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费补贴;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费补贴。

3.帮困补助。对家庭总收入较低、因病住院、或因其他突发及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教职工予以补助,具体标准参照校工会相关规定。

第五条使用和审批程序

一、集体福利中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疗休养由校工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标准并组织实施;餐费补贴由人事处负责执行;体检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二、个人福利中的幼托费、探亲费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票据,经所在部门审核后,由人事处负责核算并发放;帮困补助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相关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审批要求和审批流程执行。

第六条结存管理

一、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福利基金可以滚存到以后年度使用。

二、当年提取的福利基金不足时,经学校批准,可以使用以前年度的滚存结余。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福利基金由人事处和计财处共同管理,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人事处负责向教代会报告福利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实施和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