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06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办法

(沪政院审〔20187620186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结合《上海政法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校内预算安排以及校外单位拨付的有限制性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中央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配套安排及学校自筹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校内

各部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应当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选择和确定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1.审查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

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调整的合规性。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擅自改变用途和损失浪费等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规范, 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

1.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2.审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3.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 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是否存在使用效率较低、资源浪费现象。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每年10月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讨论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审计处将审计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处采取自审,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和项目组应提供的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书、合作协议等;

(三)项目各环节变更原因说明及相关部门批复;

(四)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收支明细账;

(五)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等管理情况;

(六)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项目所在部门或项目组对审计报告提出的 问题和审计建议,应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落实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