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专项经费审计办法
(沪政院审〔2018〕76号2018年6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结合《上海政法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校内预算安排以及校外单位拨付的有限制性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中央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配套安排及学校自筹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校内
各部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应当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 选择和确定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1.审查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
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调整的合规性。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擅自改变用途和损失浪费等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规范, 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
1.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2.审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3.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 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是否存在使用效率较低、资源浪费现象。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每年10月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讨论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审计处将审计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处采取自审,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和项目组应提供的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书、合作协议等;
(三)项目各环节变更原因说明及相关部门批复;
(四)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收支明细账;
(五)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等管理情况;
(六)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项目所在部门或项目组对审计报告提出的 问题和审计建议,应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落实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