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20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沪政院后〔2018〕100号2018年7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解决学校引进人员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其他高校模式和我校实际情况,人才公寓相关工作由人事处和后勤保障处联合开展,其中,人事处负责对接上级和青浦区、松江区相关政策,广泛争取房源,审核人才公寓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后勤保障处负责对房源进行统一管理,包括与区相关部门对接,分配入住,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人才公寓承租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科以上(含本科)在编在岗人员;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本市无固定产权住房;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根据房源及申请人数情况,依据《上海政法学院人才公寓计分规则》评分结果,由高至低对申请人承租人才公寓排序,结果由后勤保障处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承租人承租人才公寓需和后勤保障处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最多续签四次。

第六条  人才公寓原则上一人一室,承租人需按月缴纳公寓租金和水、电、气等费用,金额根据青浦区、松江区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该公寓为合租房,费用由合租人平均分担。

第七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和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报,违者将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第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情节严重的,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一) 承租期内退休或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 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三) 改变所承租房用途的;

(四)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 在承租房内从事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该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根据住建部《公用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