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倡导慢行优先,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校区内倡导“步行+自行车”的绿色交通方式。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保卫处为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校园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行人等交通参与者实施管理和监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办应协助保卫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本部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备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条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服从安保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
第十一条各部门组织大型活动及进校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须在活动举行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备进校的车辆及人员情况,保卫处根据实际要求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引导车辆,防止交通拥堵。
第十二条严禁拖拉机、农用车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车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相关部门报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路线、制定时间行驶。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交通环境特点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对校内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时,所有人员必须自觉服从现场安保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停车等待或绕行。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进出校门须按规定车道和交通标识行驶,减速慢行,禁止鸣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自备车经保卫处备案后,从学校车辆专用通道,经道闸系统自动识别进出校门。
(2) 在学校经营服务的外单位车辆由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经保卫处备案并办理机动车通行证后,从社会车辆专用通道验证进出校门。
(3) 非本校车辆及未在保卫处登记备案的车辆从社会车辆专用通道,凭行驶证换取临时机动车通行证后进入校园,出校时换回行驶证。
(4) 货车、快递车辆、施工车辆、环卫车辆从学校北门(明业路)换证进出校园。
(5) 本校全日制注册学生本人自备车辆,允许在校学习日时间通行,禁止在校内停车过夜。毕业离校后即给予注销。
(6)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
(7) 无牌、无证以及大功率、高噪音(消声器改装)摩托车严禁入校。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其他路段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和试车等行为。
第十七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按指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有序停放,人员
疏散通道、残疾人通道、消防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
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非本校公务、教工的车辆,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其主管部门报保卫处核准后,按照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寒、暑假里长期在校园停置的本校车辆应在保卫处备案后,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无牌、无证及未在保卫处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严禁入校,非本校教职工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从学校北门进出校园。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非机动车,严禁骑快车、逆行、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多辆并行、违规带人、边骑边打手机、骑车戴耳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校内所有建筑物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玩球或溜旱冰、滑轮板、玩滑板车等。
第二十四条儿童在校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五章 违章及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由保卫处负责查处,违章信息通过学校OA系统和违章情况公示栏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所有车辆在校园内应服从学校管理,否则拒绝其再次进入校园,原持有的学校机动车通行证予以收回;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通知保卫处;保卫处应及时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抢救伤员,协助警方处理事故。
六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