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13浏览次数:232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门信息,促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本部门信息的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开展日常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信息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部门信息,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岗位职责以及相关办事流程;

第六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教学科研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