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研究生丢失学历、学位证书后申请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以申请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
第二条 补办流程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本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申请表》,本人、原导师签名,原所在二级学院盖章确认;
(二)申请者将《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二张提交至研究生处学位与培养科;
(三)研究生处处长审核;
(四)分管校长审批;
(五)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条 受理时间:每周工作日8:30-16:00。
第四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证明书效力:学历、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