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19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工作,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国家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及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复试工作方案,确定复试条件,报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六条   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第三章   复试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符合复试基本分数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的学科专业进行复试。

第九条   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强对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学业表现以及潜在能力素质的考察,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十一条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部署开展复试各项工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复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

第十四条 复试小组成员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复试小组成员必须严谨求实、办事公正,如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的,该复试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五章   复试内容与方式

第十七条 复试内容应根据学科、专业要求确定,重点考察考生的科研能力及创新意识。

第十八条 复试内容有以下主要参考指标: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等)

2.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等

3.综合知识应用能力

4.外语能力(听力、口语),在面试环节考察

5.语言表达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

6.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要突出对考生专业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九条 复试方式包括笔试与面试。

 

第六章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包括查验考生身份、核对考生报名信息及材料、审核考生报考条件三个部分。

第二十一条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审查结果由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考生,在将规定的材料补齐后方能参加复试。经审查不符合国家及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报名考试及复试时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

 

第七章   复试加分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复试资格审查时,考生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录取成绩计算及排名

第二十四条 复试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复试总分220分,其中笔试60分、综合面试160分(专业面试140分,外语听说20分)。

第二十五条 初试、复试成绩权重:拟录取总成绩为初始分数与复试分数相加总和,初试分数与复试分数均不折算,按实计入总成绩。总成绩中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章   复试工作的监督复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管理,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领导,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开展全面监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巡视和全程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有关网站及公众号及时公布复试资格基本要求、复试名单、复试工作方案、复试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指定专人受理和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复试工作期间,教育部、上级部门或学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将及时通告,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