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董敏维发布时间:2019-04-15浏览次数:1220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及《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 制度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中央、市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学校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经费必须以国家、市发改委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立项批复为依据,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金额为准,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需按照功能优先、节约经济、合理使用等原则进行投资控制。计财处、审计处、基本建设办公室及财务监理等应严格按职责分工和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和决算等工作。

第四条  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在项目前期决策阶段和方案设计阶段做好工程项目的经济论证,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概算,不得擅自超概算、超面积、超标准进行建设。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五条  准确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从项目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基本建设办公室应会同设计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定位,事先完善设计方案,准确确定资金量,严格按照概算进行实施,做到先算后做;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办公室应按照工程进程及施工合同约定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计财处和财务监理单位。

第六条  建设资金增加。概算额度内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资金增加、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须经基建工作例会研究讨论;概算额度内单项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资金增加、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概算额度内单项支出在在50万(含)以上的建设资金增加、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于施工阶段出现影响造价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要“先算帐后审批”,具体按《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严格按照流程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先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进度款请款审核表,工程监理对项目形象进度进行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和基本建设办公室对项目形象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审核,财务监理对照清单和合同进行付款金额核算,审计处对照合同复核价款,计财处负责支付款项。50万元以下的工程进度款请款审核表须经分管基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超过 50万元(含)的须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支付。计财处按审计报告进行财务结算。

第九条  规范建设项目资金审计。审计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项目竣工后,做好竣工结算的审价和决算审计。具体按《上海政法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除。

 

   附件:工程进度款请款审核表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请款审核表

合同名称

 

项目编号

 

请款申请单位

 

合同编号

 

合同总额

 

累计已支付进度款

 

本次请款金额

 

累计已扣回预付款

 

项目形象进度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工程监理意见

                        项目总监:            日期:

项目管理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            日期:

基建办意见

基建办负责人:        日期:

财务监理意见

                        项目负责人:          日期:

审计处意见

                            审计处负责人:        日期:

计财处意见

                            计财处负责人:        日期:

分管校长意见

 

校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