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营造校园浓郁的学术气氛,提高学科发展水平,增强学校科研能力,辐射学校本科与研究生教学,为上海和全国的经济社会、法治建设贡献学术智慧。
我校科研活动要围绕国家安全战略与上海法治建设诉求,面向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与战略要求,打造国内一流的学科、智库、培训平台,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政法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科研管理,规范科研工作考核与评估方法,全面调动我校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科研层次,打造上海市高原学科,建设具有鲜明政法特色的一流应用型大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数据和所依据的成果在学校内公开,力求对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给予科学评价。
(二)实事求是原则。教学和科研人员须将本人获得的科研工作成果,按照申报程序和存档要求如实申报。
(三)数量与质量兼顾原则。报送考核的科研成果根据数量和质量的不同,给予相应的统计。
(四)遵守学术规范原则。科研成果须符合学术规范,否则,不予统计。
(五)遵循主流评价标准,兼顾学校发展定位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参照政法类高校的评价标准,适度兼顾本校的科研水平和特点。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由学校人事处核定的在编教学和科研人员适用本办法。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申报、经费资助、成果统计和科研奖励等属于科研管理范围的事项。学术研究成果、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教学研究成果等均为科研活动的成果形式。
第五条 科研考核周期和统计程序
科研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经教学和科研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科研处认定备案,教学和科研人员可以将当年的核心期刊论文和核心期刊类成果转入后两年考核使用。需要将当年的核心期刊论文和核心期刊类成果转入后两年考核使用的,须填报《科研成果(核心期刊类)超额定量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申请表》,报二级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等机构批准,经科研处认定备案后方可生效。
在每个考核年度的10月下旬,由科研处下发《科研工作考核通知》。教学和科研人员如实填写本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由各二级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等机构按规定统计科研成果,科研处进行审核。
第六条 科研考核管理机制
为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机制,学校对教学和科研人员设定科研考核基本工作量要求,各二级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等机构按照学校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负责制定各二级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等机构的岗位分类、考核细则及科研成果的认定,科研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
第七条 科研考核指标
科研工作量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教学和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合格指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应独立(含第一作者)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应独立(含第一作者)发表一篇C3级核心期刊论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1000分,或独立(含第一作者)发表两篇一般学术论文,或独立(含第一作者)发表一篇C4级核心期刊论文。
我校其他文件对公共课教师或其他专业教学和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学校认定的期刊分类
学术期刊分为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分为A级、B1级、B2级、C1级、C2级、C3级、C4级七个等级。期刊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篇,报纸论文字数不少于1000字/篇。
一、核心期刊
(一)A级核心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科学。
(二)B1级核心期刊
1.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管理世界、马克思主义研究、求是、哲学研究、世界宗教文化、汉语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外国文学评论、文学评论、文艺研究、电影艺术、历史研究、文物、经济研究、世界经济、政治学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统计研究、心理学报、地理学报、开放时代;
2.数学学报、物理学报、化学学报、生物学报、中华医学杂志、中国农业科学、计算机学报、中国环境科学;
3.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为在B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认定为在B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B2级核心期刊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增列相关学科期刊目录。
(四)C1级核心期刊
(1)法学类
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清华法学、法学家、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
(2)管理学类
南开管理评论、中国软科学、科学学研究、公共管理学报、科研管理、管理科学学报、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管理科学;
(3)马克思主义类
红旗文稿、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思想教育研究;
(4)哲学类
自然辩证法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哲学动态;
(5)宗教学类
宗教学研究;
(6)中国语言文字类
中国语文、当代修辞学、世界汉语教学;
(7)外国语言文字类
外语界、外语电化教学;
(8)外国文学类
当代外国文学;
(9)中国文学类
当代作家评论、文艺理论研究、文学遗产、文艺争鸣;
(10)音乐·舞蹈类
音乐研究、中国音乐学;
(11)美术学类
美术研究、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
(12)影视·戏剧·戏曲类
北京电影学院学报;
(13)设计学类
建筑学报;
(14)历史学类
近代史研究、中国边疆史研究、史学月刊、中国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清史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5)考古学类
考古学报;
(16)经济学类
经济学(季刊)、金融研究、中国工业经济、会计研究、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经济学家、改革、中国农村观察、财经研究、南开经济研究、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村经济、国际金融研究、财贸经济、国际贸易问题、经济评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产业经济研究、国际经济评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7)政治学类
当代亚太、国际问题研究、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东北亚论坛、现代国际关系、国际观察、国际政治研究、国际政治科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18)社会学类
青年研究、社会;
(19)人口学类
人口研究、中国人口科学;
(20)民族学与文化学类
民俗研究、世界民族、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1)新闻学与传播学类
现代传播、国际新闻界、新闻大学、新闻记者;
(22)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类
图书情报工作、大学图书馆学报、图书与情报、图书情报知识、情报资料工作;
(23)教育学•教育综合类
教育发展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教师教育研究;
(24)教育学•高等教育类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高等教育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中国高教研究;
(25)教育学•普通教育类
课程•教材•教法;
(26)教育学•教育技术类
中国电化教育;
(27)教育类•其他各类教育
开放教育研究、远程教育杂志;
(28)体育学类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9)统计学类
数理统计与管理;
(30)心理学类
心理科学进展;
(31)人文、经济地理类
经济地理、地理科学、地理研究;
(32)环境科学类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33)公安学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34)计算机科学类
软件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35)综合性社科期刊类
学术月刊、社会科学、南京社会科学、江海学刊、探索与争鸣、社会科学研究、浙江社会科学、思想战线、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学海、学习与实践、江苏社会科学;
(36)高校综合性学报类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科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在EI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2000字以上的,或者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或者被《新华文摘》网络版全文转载的,认定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在A级或者B1级、B2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译文,认定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C2级核心期刊
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已被认定为A级、B1级、B2级和C1级期刊的除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中国法学》(英文版);
2.ISTP(现称为CPCI-S,科技会议索引)、ISSHP(现称为CPCI-SSH,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文献索引)来源期刊、BAK(俄罗斯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或EI检索系统收录的会议论文;
3.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上发表的、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4.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译文,认定为在C2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六)C3级核心期刊
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2.《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规定的自然科学类、医药卫生类、工业技术类期刊;
3.CSCD(中国科学文献索引)扩展版;
4.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为在C3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七)C4级核心期刊
1.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的未列入前述核心期刊目录上的学术论文。
2.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上发表的未列入前述核心期刊目录上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
(八)其他规定
1.核心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等不认定为核心期刊;
2.科研登记与考核以学术论文发表时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科研处将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数据库目录的变化情况,适时对学校各级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调整。若有期刊同时出现在上述不同层级的目录中,以最高层级的目录为准;
3.数据库收录的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
二、非核心期刊
(一)港澳台地区学术期刊;
(二)其他学术期刊;
(三)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第九条 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
(一)综合类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二)法学类
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三)经济学类
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四)政治学、社会学类
中央编译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新华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五)文学类
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六)教育学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七)艺术类
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
(八)计算机类
科学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九)外语类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十)管理学
经济管理出版社;
(十一)体育学
人民体育出版社;
(十二)被列入“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的出版社;
(十三)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认定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十四)境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认定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第十条 学校认定的科研项目分类
学校科研处是管理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登记备案、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相关工作。列入考核的科研项目须事先经学校批准,课题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并在科研处有申报材料备案。课题组成员须是课题申请表或结项证书中所列成员,非课题组成员不列入考核。
一、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学和科研人员、团队通过竞争性投标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科研项目。
(一)国家级
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年度项目、中华外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
首席专家为我校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子课题经费进入我校账户的首席专家为外校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认定为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可参照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计分、折算核心期刊,但不予以配套支持。
(二)省部级
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是指,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得立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部委资助的公开招标的科研项目,具体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含系列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上海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科委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以及国家部委以全国名义公开招标的其他科研项目(以立项文件上的盖章为准)。
首席专家为我校教学和科研人员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子课题经费进入我校账户的首席专家为外校教学和科研人员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认定为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可参照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计分、折算核心期刊,但不予配套支持。
(三)厅局级
厅局级纵向科研项目是指,通过经过竞争性申报获得立项的、厅局级单位公开招标的科研项目,具体包括:上海市“阳光计划”项目、上海市“晨光计划”项目、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上海市教育科研项目、上海市法学会项目、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上海市体育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上海市学校体育科研项目、上海市司法局科研项目等。其中,非科研类项目不予认定。
二、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所进行的基础研究、决策调研、咨询服务及其他内容的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分为省部级横向科研项目与一般横向科研项目。
省部级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外交部、司法部、科技部、中国法学会、国家体育总局、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
其他横向科研项目归入一般横向科研项目。
三、校级科研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科研处发布的、使用学校财政经费设立的科研项目,具体包括:上海政法学院校级科研项目、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等。
第十一条 计分标准
我校对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给予分类量化评价。
一、论文类计分标准
(一)核心期刊论文
1.A级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100000分;
2.B1级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50000分;
3.B2级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20000分;
4.C1级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5000分;
5.C2级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3000分;
6.C3级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2500分;
7.C4级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1000分。
(二)非核心期刊论文
1.在港澳台地区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000分;
2.在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500分;
3.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500分。
二、著作类计分标准
(一)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1.认定为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2.一人独著的,每千字计20分;
3.专著合著的,按各人实际完成的著述字数,封面署名主署者,每千字计15分,封面不署名参著者,每千字计12分;编著的,封面署名主编(执行主编),每千字计13分,封面署名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每千字计12分,参编者,每千字计11分。
(二)在非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认定为一篇C3级核心期刊论文,按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计分标准的80%计算。
(三)著作第一次再版的,按前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著作第二次及后续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四)译著认定为专著。出版的著作被翻译成外文并且在国外公开出版的,按照著作的50%计算。
(五)古籍点校,按照著作的60%计算;古籍勘校,按照著作的40%计算。
(六)合作著作按作者实际完成的字数计分,未标明各人实际完成字数的,两人合作按照6:4的比例计分,三人合作按照5:3:2的比例计分,合作者超过三人的,第一作者按照40%计分,其他作者平均分配剩余分数。
(七)著作类成果是指,在考核期内公开出版的学术成果,字数和出版日期以版权页的标注为准。
三、教材类计分标准
(一)国家级统编教材
1.一人独著的,每千字计12分;
2.多人合编教材,按各人实际完成的编写字数,主编(执行主编),每千字计11分;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每千字计10分;其他参编者,每千字计9分;
3.担任主编(执行主编)的,除按前款第2项计分外,另行计1200分;担任副主编(执行副主编)除按前款第2项计分外,另行计600分。
(二)省部级统编教材,按上述标准的70%计分;上海市教委教材,按上述标准的60%计分。
(三)其他教材,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按上述标准50%计分,在非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按上述标准的40%计分。
(四)教材第一次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教材第二次及后续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四、项目类计分标准
(一)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重大项目
认定为发表一篇A级核心期刊论文;
(2)国家级重点项目
认定为发表三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3)国家级一般项目
认定为发表二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2.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
(1)省部级重点项目
认定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2)省部级一般项目
认定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3)厅局级纵向科研项目
认定为发表一篇C3级核心期刊论文。
(二)横向科研项目
1.省部级横向科研项目,认定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2.其他横向科研项目
(1)经费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一般横向科研项目,认定为发表一篇C4级核心期刊论文;
(2)经费20万元(含)至30万元的一般横向科研项目,认定为发表一篇C3级核心期刊论文;
(3)经费3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横向课题,认定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三)校级科研项目
认定为发表一篇C4级核心期刊论文。
(四)其他规定
1.科研项目未结项的,项目主持人按照相应项目分数的1/2计算。项目参与人的分数不得超过项目主持人应得分数的50%,在结项时,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参与人贡献大小分配,并以书面形式交科研处备案;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委托方银行账户付到我校银行账户,方可计分。
五、报纸类计分标准
1.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5000分。
2.在《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法制日报》和《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两篇认定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年度最多可以折抵两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1500分。
3.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上发表的学术文章每三篇计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年度最多可以折抵两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1000分。
4.在国家级行业性或省部级以上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500分;在地厅级报纸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200分。
六、科研获奖类成果认定标准
(一)国家级
国家级科研获奖类成果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发表一篇A级、B1级、B2级核心期刊论文。
(二)省部级
省部级科研获奖类成果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与人文社科类)、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董必武法学成果奖。
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认定为发表一篇B1级、B2级、C1级核心期刊论文;获得省部级提名奖、优秀奖,认定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三)其他类奖励
其他类奖励是指,上海市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以部委、省市名义评审的科研奖励(不含会议类论文奖)。
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认定为发表一篇C3级核心期刊论文;获得二等奖的,认定为发表一篇C4级核心期刊论文。
(四)科研成果获得更高级别获奖,可按照较高级别获奖折算办法追加补足,但不可重复折算。
七、教学奖励类计分标准
(一)教学成果奖
1.国家级
(1)国家级特等奖
排名前六位,分别认定为发表一篇A级、B1级、B2级、C1级、C2级、C3级核心期刊论文;
(2)国家级一等奖
排名前五位,分别认定为发表一篇B1级、B2级、C1级、C2级、C3级核心期刊论文;
(3)国家级二等奖
排名前四位,分别认定为发表一篇B2级、C1级、C2级、C3级核心期刊论文;
2.省部级
(1)省部级一等奖
排名前五位,分别认定为发表一篇B1级、B2级、C1级、C2级、C3级核心期刊论文;
(2)省部级二等奖
排名前四位,分别认定为发表一篇B2级、C1级、C2级、C3级核心期刊论文;
(3)省部级三等奖
排名前三位,分别认定为发表一篇C1级、C2级、C3级核心期刊论文。
(二)课程建设项目
1.国家级
(1)精品课程认定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2)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认定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2.省部级
(1)精品课程认定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2)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认定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3)优质在线课程认定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三)教学名师奖
1.国家级
认定为发表两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2.省部级
认定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四)优秀教材奖
1.省部级一等奖
认定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2.省部级二等奖
认定为发表一篇C3级核心期刊论文。
(五)某一课程建设项目或教学成果获奖获得更高级别立项或奖励,可按照较高级别项目或获奖折算办法追加补足,但不可重复折算。
(六)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立项时以2篇C2核心期刊统计;省部级精品课程、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优质在线课程立项时以1篇C2核心期刊统计;按时通过鉴定验收后,按照相应折合篇数扣除立项时统计篇数后统计;项目延期完成的,不予统计。
八、带队并指导学生参与比赛类、纪录片类计分标准
(一)带队并指导学生参加比赛
教学和科研人员带队并指导学生参加国际学术竞赛取得名次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带队并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取得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成绩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带队并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板球、篮球等体育竞赛取得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成绩的,认定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教学和科研人员带队并指导学生参加上海市挑战杯、知行杯、数学建模省部级竞赛取得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成绩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带队并指导学生参加上海市教委、上海体育局举办的板球、篮球等体育竞赛取得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成绩的,认定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教学和科研人员向科研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每次竞赛成绩仅能作为一名带队教学和科研人员申请认定科研成果的依据。
教学和科研人员每年就此类科研成果只能申请认定一次。以学术竞赛成绩折抵论文,年度不超过2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二)纪录片、新闻片等播放
纪录片、新闻片、电视短剧、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完整播放,播放时间在10分钟以上,认定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创作的艺术作品(绘画、装置、雕塑等)在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简称全国美展)中获奖的,认定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量化评价规则
在进行科研成果量化评价时,以C2级核心期刊作为折算基础。在A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10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B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6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B2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4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2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C3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0.5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1.本办法所称“发表”,是指在有批准刊号的合法刊物上以“上海政法学院”的名义公开发表;“出版”,是指取得书号公开出版。
2.学校对C2级以上的学术论文、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第二档次以上的报纸、省部级以上科研获奖给予科研奖励。根据本办法计算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科研得分,每1分为人民币1元。其他科研成果可以折抵科研工作量,比如,科研项目、教学成果、带队参加学术竞赛等被认定为学术论文的,仅作为量化评价或者折抵工作量的依据。
3.学校对专职研究人员另有考核要求的,从其规定。专职研究人员中,研究员比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副研究员比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助理研究员比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科研考核。
4.对于教学和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考核过程中提出的异议,或者特殊的科研成果,由二级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进行认定,并提出初审意见,再交由科研处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5.在申报科研成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对行为人的申报成果不予认可;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已奖励的,予以追回。
6.列入学校考核成果的作者(即我校教学和科研人员)必须为第一署名作者,作者单位须标注上海政法学院,且为第一署名单位;无标注单位则不列入考核统计。以通讯作者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的,认定为第一作者。
7.发表在同一会议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统计、考核、奖励只认定一篇。
8.教师申报教学岗的,不参加科研考核;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包括3年)的教师,可以选择是否参加科研考核,不选择科研考核的,不能申请延聘或返聘。
9.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在站博士后,将读博或博士后单位署为第一单位、上海政法学院署为第二单位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考核时予以认定统计,但不列入科研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决策咨询成果考核
成果折算就高认定,不重复计算。折抵标准如下:
A类决策咨询成果,折抵4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B类决策咨询成果,折抵2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C类决策咨询成果,折抵1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D类决策咨询成果,折抵0.5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E类决策咨询成果,计1000分。F类决策咨询成果,计500分。
决策咨询成果的具体分类,参照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执行与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